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時代新風尚”欄目,帶您一起回顧那些熠熠生輝的“小案”,回味那些蘊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所弘揚的公平正義正能量。本期為您帶來的是一起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
目前,很多短視訊和讀書軟體會使用AI聲音作為配音,随着AI語音合成技術的廣泛應用,聲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這對聲音權益的保護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了一起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明确認定在具備可識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保護範圍可及于AI生成聲音。此案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目前已生效。
案情簡介
原告殷某某是一名配音演員,意外發現,自己的聲音被AI化後,在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營運的平台中對外出售。殷某某以被告行為侵害其聲音權益為由,将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五被告起訴到法院,主張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聲音權益,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某軟體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五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精神損失。
五被告均否認侵權。某智能科技公司認為,其平台中的聲音産品有合法來源,來自于被告某軟體公司。軟體公司稱它使用的聲音來源于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文化傳媒公司認為它與原告有過合作,約定經原告錄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權歸屬其所有。被告平台營運商與涉案産品的經銷商,也稱自己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聲音以聲紋、音色、頻率為區分,具有獨特性、唯一性、穩定性特點,能夠給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産生與該自然人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可以對外展示個人的行為和身份。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聲音,如果能使一般社會公衆或者相關領域的公衆根據其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關聯到該自然人,可以認定為具有可識别性。本案中,因某軟體公司系僅使用原告個人聲音開發涉案文本轉語音産品,而且經當庭勘驗,該AI聲音與原告的音色、語調、發音風格等具有高度一緻性,能夠引起一般人産生與原告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能夠将該聲音聯系到原告本人,進而識别出原告的主體身份。是以,原告聲音權益及于案涉AI聲音。某文化傳媒公司對錄音制品享有著作權等權利,但不包括授權他人對原告聲音進行AI化使用的權利,在未經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授權某軟體公司AI化使用原告聲音的行為無合法權利來源,是以,某文化傳媒公司、某軟體公司未經原告許可AI化使用了原告聲音,構成對原告聲音權益的侵犯,其侵權行為造成了原告聲音權益受損的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軟體公司向原告賠禮道歉,某文化傳媒公司、某軟體公司向原告賠償損失共計25萬元。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二級進階法官 趙瑞罡
大陸民法典将人格權獨立成編,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護“聲音”寫入民法典,明确參照适用肖像權的形式保護自然人的聲音,展現了對人格權益全面尊重和保護的立法精神。值得注意的是,聲音作為一種人格權益,具有人身專屬性,任何自然人的聲音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對錄音制品的授權并不意味着對聲音AI化的授權,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錄音制品中的聲音構成侵權。
本案涉及AI技術在聲音領域的應用問題。随着網際網路和人工智能不斷發展,AI技術在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由AI技術引發的侵害人格權糾紛日漸增多,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了如“利用AI陪伴軟體侵害人格權案”等典型案件,通過裁判為新業态、新技術劃定應用邊界,并一以貫之地亮明兼顧保護人格權益與引導技術向善的司法态度。
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石佳友
本案較為清晰地展現了自然人聲音經人工智能處理形成智能文化服務産品,繼而服務于文化藝術市場的全過程。法院準确了解适用相關法律法規,充分保護自然人的聲音權益,通過本案明确了聲音作為辨別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展現着自然人人格尊嚴,包含着一定的經濟價值,在使用他人聲音時應當起到較高的注意義務,否則,在無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他人聲音構成侵權。我們也應看到,聲音權益的保護将不斷受到新技術發展所帶來的挑戰,如何在聲音權益與其他權益交織的複雜情形下平衡聲音權益的利用與保護,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加強研究。
中國錄音師協會副理事長 卞留念
聲音猶如每個人的指紋一樣具有高度的辨識性和獨特性,随着我們步入數字時代,聲音作為一種獨特的資訊載體,其權益保護問題日益凸顯。本案原告是一名配音師,聲音是其職業身份和經濟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AI聲音行業保護的第一案,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構成侵權,強調了聲音作為個體獨特辨別的重要性,這不僅有利維護原告作為配音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了配音師行業的群體利益,也進一步明确了AI時代聲音權益應得到更為嚴格和全面的保護,為今後聲音AI行業的規範發展提供了有益參考,有助于推動聲音權益保護工作向前發展。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編輯 劉思博
二審 楊韬
三審 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