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輕型貨車載運液化石油氣、柴油等危險化學品,被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商務等部門發現後,移送交通運輸部門以涉嫌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實施處罰的案例不在少數。在其他部門,該種案由為人熟知,移送起來非常順手;在交通運輸部門,亦是職責所在無可推托。實踐中,還有私人小轎車後備箱裝了單個容量5升的3桶疑似危化品,被公安部門以此案由移送交通運輸部門的情況。然而該種違法行為一概由交通運輸部門處罰是否适宜?
本文并無替交通運輸部門推诿之意,隻欲找一個合法性更無疑義的處置方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标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比兩項罰則,若一運輸危化品車輛既不符合國家标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運輸行為人又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就高處罰規則,在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情況下,應由公安部門處罰。
危化品運輸車輛需要什麼安全技術條件?相關标準不少,本文以适用範圍較廣的《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為根據,略舉其綱。為了文章的連貫性,具體規定在文後列舉。
GB7258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運作安全技術條件,約有11個方面要求,分别為:标志、乘員限額、制動系統、行駛記錄與衛星定位裝置、電路系統、輪胎、懸架、限速功能、罐體、油箱、特殊要求。特殊要求又包括:消防器材、排氣火花熄滅器、導靜電拖地帶,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傾覆保護裝置、管件防護要求、緊急切斷裝置。
對于多數違法載運液化石油氣、柴油等危險化學品的輕型貨車而言,這樣多的要求總有幾個是它不備具的。有關部門移送交通運輸部門之前,應當先交公安部門核查車輛安全技術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标準,并依法處置。
上述觀點必然會有争議,有四個問題還需讨論:
一是年檢效力問題。所查車輛已按規定周期進行年度安全技術檢驗的,公安部門能否再認定為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标準要求?車輛已認證安全技術檢驗,不能說明其行駛時的安全技術條件符合國家标準要求,車輛安全技術條件應以違法行為發現時的狀況為準;況且本文所讨論的違法載運危化品的輕型貨車,年檢時執行的應是普通貨車檢驗項目。
二是法條競合問題。是否所有“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标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均應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處罰?并不盡然。如:據GB7258,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标志是車輛運作安全技術條件之一。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挂或者噴塗警示标志,或者懸挂或者噴塗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國家标準要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不一緻。兩者系包含關系,構成法條競合,适用特别規定。即對危化品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挂或者噴塗警示标志的,雖亦不符合國家标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但應适用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處置。
三是職責交叉問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GB7258所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技術條件中,有的按其功能可視為“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最為明顯的是滅火器。如危化品運輸車輛未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是由公安部門依據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處罰,還是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據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處罰?原則上可按先立案管轄規則辦理。如果一定要讨論由誰管轄更無争議,筆者認為是公安部門。原因是除了GB7258的規定之外,GB3890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也将滅火器及行駛記錄裝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标志、車速限制裝置、緊急切斷裝置、輔助制動裝置等列為在用機動車安全裝置檢驗項目,可見其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運作不可或缺的條件。
關于運輸單元的防護用品,最明晰的規定見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7部分:運輸條件及作業要求》(JT/T617.7)所列個人防護裝備,包括:輪擋、三角警示牌、眼部沖洗液、反光背心、防爆便攜式照明裝置、防護性手套、眼部防護裝備、應急逃生面具、具備防爆功能的鏟子、下水道口封堵器具等。具體内容列在文後。JT/T617是推薦性标準,相關法規規章也未明确引用該标準的這一部分(安全生産法規定的“生産經營機關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産的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如何了解與适用尚有讨論空間),對未配備前述個人防護裝備的,能否按“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實施處罰,還需在個案中扣住“必要”二字,以糾違為目的,結合過罰相當原則另做衡量。
四是過罰相當問題。假定違法載運危化品的輕型貨車僅有一兩項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标準要求,如:未配備、使用排氣火花熄滅器,無導靜電拖地帶或未全程接地,便由公安部門處5萬元以上罰款,按一般社會觀念似是過重了。而由交通運輸部門按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處3萬元以上罰款,似更易被社會接受。但一方面,就高處罰規則,依據的是法定處罰額而非裁量處罰額,更非社會接受度;即多個部門所适法律規範對同一個違法行為基于不同管理目的均設定了罰款的,某個法律規範設定的罰款額相對更高,便應由該法規定的執法部門管轄,而無需考慮其他。一方面,按就高處罰規則确定管轄部門後,可再據個案情節、危害後果等進行處罰裁量,當從輕則從輕,當減輕則減輕,當免罰則免罰。另一方面,對于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而言,交通運輸部門的管理目的主要是保障運輸安全,與公安部門目的一緻而管理範圍不同(不隻涉車),公安部門看來違法情節輕微的,在交通運輸部門多半也是如此。對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而言,交通運輸部門的管理目的尚有維護市場秩序等,但假如經營時日尚短,違法行為對運輸市場秩序的影響顯屬情節輕微(考慮輕型貨車的運量、運距、當地同類市場的運力供給等);如果長期為之,交通運輸部門固然可執行法定罰款額,而因違法車輛長期“帶病上路”,公安部門亦可依法處罰不緻有過當之感。
如上分析,對違法載運危化品的輕型貨車,先由公安部門檢查車輛安全技術條件,是更為合法适當的做法。公安執法人員發現此類車輛時,也不需第一時間移送交通運輸部門。
附:GB7258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作安全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
一、标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标志應符合 GB 133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标志 》)的規定。其中,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符合 GB 20300 (《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罐體或與罐體焊接的支座的右側應有金屬的罐體銘牌,罐體銘牌應标注唯一性編碼、罐體設計代碼、罐體容積等資訊。
二、乘員限額。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或等于3 人。(雙排小貨車不适合)
三、制動系統。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前輪,以及危險貨物運輸半挂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
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所有行車制動器應裝備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總品質大于或等于 12 000KG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還應裝備電控制動系統(EBS)。
總品質大于 3500 kg 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裝備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總品質大于 3500 kg 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挂牽引車裝備的輔助制動裝置的性能要求應使汽車能通過 GB 12676 (《商用車輛和挂車制動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規定的ⅡA 型試驗。
四、行駛記錄與衛星定位裝置。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挂牽引車應裝備具備記錄、存儲、顯示、列印或輸出車輛行駛速度、時間、裡程等車輛行駛狀态資訊的行駛記錄儀。行駛記錄儀應接人車輛速度、制動等信号,規範設定車輛參數并配置駕駛人身份識别卡,顯示部分應易于觀察,資料接口應便于移動存儲媒體的插拔,技術要求應符合 GB/T 19056 (《汽車行駛記錄儀》) 的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貨車裝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且行駛記錄功能的技術要求符合本标準及GB/T 19056 相關規定。
五、電路系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電路系統應符合 GB 21668 的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
六、輪胎。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裝用子午線輪胎(俗稱鋼絲輪胎)。總品質大于3 500 kg 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轉向輪應裝備輪胎爆胎應急防護裝置。
七、懸架。總品質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後軸,所有危險貨物運輸半挂車應裝備空氣懸架。
八、限速功能。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具有限速功能,否則應配備限速裝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應符合 GB/T 24545(《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 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不應大于 80 km/h。
九、罐體。液體危險貨物運輸罐式車輛的常壓罐體應符舍 GB 18564.1(《道路運打點滴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 1 部分: 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 GB 18564.2 (《道路運打點滴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的規定,且在設計和制造上其進料口、卸料口的型式、位置應考慮受到意外撞擊時的安全防護要求。
十、油箱。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裝備單燃油箱,且單燃油箱的容積應小于或等于 400 L。
十一、特殊要求。
(一)消防器材、排氣火花熄滅器、導靜電拖地帶。專門用于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車上應備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的布置應能避免加熱和點燃貨物,距燃油箱、燃油管淨距離應大于等于 200mm,排氣管出口應裝在罐體/箱體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車輛縱梁上平面的區域,并安裝符合 GB 13365 (《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規定的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機動車尾部應安裝接地端導體截面積大于等于 100mm2 的導靜電橡膠拖地帶,且拖地帶接地端無論空、滿載應始終接地。
(二)傾覆保護裝置。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罐體頂部如有安全閥、通氣閥元件以及檢查孔、裝卸料閥門、管道等附件裝置設施,應設定能承受 倍車輛總品質乘以重力加速度的慣性力的傾覆保護裝置,且該裝置應具有能将積聚在其内部的液體排出的結構或功能。若罐體頂部無任何附屬裝置設施或附屬裝置設施未露出罐體,不應設定傾覆保護裝置。罐體頂部的管接頭、閥門及其他附件的最高點應低于傾覆保護裝置的最高點至少 20 mm。
(三)管件防護。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應超出車輛的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且罐體後封頭及罐體後封頭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外端面與後下部防護裝置内側在車輛長度方向垂直投影的距離應大于或等于 150 mm。
(四)緊急切斷裝置。裝有緊急切斷裝置的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設計和制造上應保證運打點滴體危險貨物的車輛行駛速度大于 5km/h 時緊急切斷閥能自動關閉,或在發動機起動時能通過一個明顯的信号裝置(例聲或光信号)提示駕駛人需要關閉緊急切斷閥。
JT/T617第7部分對運輸單元配備滅火器具和個人防護裝備的具體要求:
一、滅火器具
運輸單元運載危險貨物時,應随車攜帶便攜式滅火器。滅火器應适用于撲救 GB/T4968(《火災分類》) 規定的 A、B、C(固體物質火災、液體或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氣體火災)三類火災。
便攜式滅火器的數量及容量應符合表 1 的規定。運輸劇毒和爆炸品的車輛滅火器數量要求應符合GB20300 (《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
符合 JT/T617.1—2018中5.1 規定的運輸單元,應配備至少1個最小容量為 2kg幹粉滅火器(或其他同等效用的适用滅火器)。
便攜式滅火器應滿足有關車用便攜式滅火器的規定。如果車輛已裝備可用于撲滅發動機起火的固定式滅火器,則其所攜帶的便攜式滅火器無需适用于撲滅發動機起火。
便攜式滅火器應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内。
滅火器應放置于運輸單元中易于被車組人員拿取的地方。
二、用于個人防護的裝備
應根據所運載的危險貨物标志式樣(包括包件标志、車輛或集裝箱标志牌)選擇個人防護裝備。危險貨物标志式樣應符合 JT/T617.5—2018的規定。
運輸單元應配備以下裝備:
a) 每輛車需攜帶與最大允許總品質和車輪尺寸相比對的輪擋;
b) 一個三角警示牌;
c) 眼部沖洗液(第1類和第2類除外)。
運輸單元應為每名車組人員配備以下裝備:
a) 反光背心;
b) 防爆的(非金屬外表面,不産生火花)便攜式照明裝置;
c) 合适的防護性手套;
d) 眼部防護裝備(如護目鏡)。
特定類别危險貨物還應包括以下附加裝備:
a) 對于危險貨物危險标志式樣為 2.3項或 6.1項,每位車組人員随車攜帶一個應急逃生面具,逃生面具的功能需與所裝載化學品相比對(如具備氣體或粉塵過濾功能);
b) 對于危險貨物危險标志式樣為第3類、4.1 項、4.3項、第 8 類或第 9 類固體或液體的危險貨物,配備:
1) 一把鏟子(對具有第3類、4.1 項、4.3項 項危險性的貨物,鏟子應具備防爆功能);
2) 一個下水道口封堵器具,如堵漏墊、堵漏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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