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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濤的“生财之道”……

青海法治報·法眼記者 雷潔 實習生 管娅碟

君子愛财,取之有道。然而身為酒店客戶經理的張濤(化名)卻利欲熏心,利用職務便利和公司财務管理的漏洞,頻頻監守自盜,謀取私利,侵占酒店營業額90萬餘元。近日,西甯市警察局城北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破獲一起職務侵占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

發現财務管理漏洞

張濤原本是青海省某酒店集團公司銷售人員,由于業務精湛,深得公司上司賞識,被提拔為酒店銷售經理,負責酒店住房、會議場地租賃等。根據酒店規定,顧客在簽訂訂單的同時,将相關費用轉賬至公司的對公賬戶中,然而,張濤作為酒店銷售經理直接和客戶對接,為了溝通友善,張濤經常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寶賬戶收取顧客訂單費用,然後再轉交給公司财務人員。

張濤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犯罪深淵呢?時間回到2020年 8月的一天……

“小張,幫忙訂幾個房間。”

“沒問題!”

“收付款到賬2000元。”

張濤在完成一筆酒店住房訂單後,收取了顧客的住房費用。離發工資還有10來天,但他手裡的錢所剩無幾。張濤想:“這2000元我先用幾天,等有錢了我再交給财務人員,應該沒事吧。”他覺得自己可以等下一批顧客入住酒店時,把交的房費作為上一批顧客的房費進行平賬。随後,張濤告訴财務人員:“一個老顧客說房費晚幾天轉賬,先挂賬。”

有了第一次的嘗試,張濤又故技重演。慢慢地,張濤發現顧客長期挂賬是公司财務管理的漏洞。财務人員不會追問顧客是否轉賬,也不會着急向自己催要。于是,他利用職務之便,每每遇到錢不夠用的情況,就從顧客手中通過直接收錢的方式将酒店營業額收至自己的賬戶,之後再用後面入住顧客的房費去抵前面的房費“窟窿”。

利用職務便利大肆斂财

一段時間後見無人察覺,張濤的膽子也越來越大。

“走,兄弟,今天我請客,咱們唱歌去。”

“濤哥,你又發财啦,以後我們跟你混了。”

嘗到甜頭之後,張濤把酒店營業款當成自己的“小金庫”,從酒店的普通住房到宴會廳、會議場地的租賃費用;從幾百元至幾萬元,張濤都用一句簡單的“挂賬”糊弄财務人員。

坐地生财的快感讓張濤樂此不疲。他還想到了一個“移花接木”的賺錢辦法,酒店有不少長期合作的顧客,針對這些顧客有特價房。每當客人訂房時,他都以酒店正常價格收取房費,再以合作機關特價房的價格在财務處進行挂賬,然後“操作”這筆多出來的錢款補充之前客人入住的房費。然而這些差價遠遠補不了之前的“窟窿”。

随着張濤開銷越來越大,不知不覺中,張濤已私自挪用酒店的營業款90萬餘元。

2023年年底,公司進行财務審計時,發現張濤名下30多筆訂單處于挂賬狀态,催要時客戶卻稱付過錢了。公司通過調查發現客戶提供的憑證顯示錢款都是通過支付寶、微信等方式轉入了張濤的個人賬戶,張濤的行為東窗事發。

填不上的“大窟窿”

“上司,這筆錢我肯定會賠的,求求你,别報警,雖然我現在沒有錢,但是我家裡有一套安置房,今年4月房子下來,我保證立刻償還我侵占的款項。求求你了,寬恕幾天時間吧……”

“好吧,公司最後再給你一次機會。”

面對公司的審查,張濤坦白了自己的行為,苦苦哀求上司暫時别報案。然而大半年過去了,張濤遲遲不能還清公司欠款。

“警官,我要報案,我們酒店的銷售經理私吞了酒店的營業款。今年年初,酒店的财務人員到銀行核對資金往來的賬目時,發現銷售經理張濤有30多筆挂賬遲遲沒有補交,最後一查才知道,營業款被他收取後私自全用了,共計90萬餘元。” 7月1日,該酒店負責人向警方報案。

接到報案後,西甯市警察局城北公安分局經偵大隊辦案民警通過深入走訪調查,逐漸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張濤的犯罪證據及作案過程。張濤聽聞公司已報案,便于7月29日主動到城北公安分局投案自首。經訊問,犯罪嫌疑人張濤對自己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錢款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這些錢我全都用在了購買高檔服裝和朋友吃飯上了……”在訊問侵占的巨額資金的去向時張濤交代。

張濤告訴民警:“我也知道這是違法的,但平時好面子、愛在朋友面前‘炫富’,吃飯都是我買單,每當口袋裡的錢花光了,就不由自主地拿着酒店營業款消費,沒想到越陷越深,之後再想補的時候發現這‘窟窿’太大了,我根本補不上。”

目前,犯罪嫌疑人張濤因涉嫌職務侵占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件點評:

讓廉潔從業成為每個人的

行動自覺

雷潔

近年來,職務侵占和詐騙行為在公司、企業經營活動中最為常見,但又容易被忽視。本案中,身為酒店銷售經理的張濤在發現酒店财務漏洞後,沒有向公司及時反映,為滿足自己的虛榮心,反而動起了歪心思,将客戶本應交到公司賬上的錢轉到自己個人賬戶消費,最終觸犯了法律。廉潔從業是對公司、企業等機關從業人員的基本要求。職工違反廉潔從業要求,不但會受到公司制度的處罰,還将面臨法律的嚴懲。公司、企業等機關從業人員應杜絕僥幸心理,恪守職業準則,通過誠實勞動擷取合法收入,切勿以身試法。公司、企業等機關也應加強财務管理,對财産和資金流向做好記錄和跟蹤,堵塞監管漏洞,降低經營風險,讓廉潔從業成為每個人的行動自覺。

同時,對于廣大消費者來說,應當注意交易過程中的反常現象。雖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較為隐蔽的詐騙方法,但在實施過程中并非無迹可尋,這需要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多加留心,留好轉賬憑證等。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1條第1款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機關的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機關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編輯: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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