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6日,“環球網”披露:針對借楊智淵犯分裂國家罪案,台陸委會炒作“慎重考慮赴陸必要性”,國台辦予以駁斥;今日法律問答借此予以設問:“楊智淵犯分裂國家罪為何判9年?”回答本問,還需從刑事案件管轄說起。
今日法律問答·刑事案件管轄
一、“刑事案件管轄”概說
多數人可能認為,刑事案件管轄主要由《刑事訴訟法》規定,如,多數訴訟法學者持有前述觀點;實質不然,《刑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了刑事案件“管轄原則”,如,第七條規定了屬人管轄權,根據本條規定,大陸公民在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大陸司法機關當然享有刑事案件管轄權。有人可能要問,《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究竟是什麼意思?地域管轄和主管管轄。例如,台灣地區司法機關對普通刑事案件享有管轄權,以往台灣司法對“分裂國家罪”也進行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通過文義解釋,多數人得出的結論是,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罪也能行使管轄權。但是,學者并不這樣認為,如,通過法考誤導司法人員,或者公衆。
例如,2008年卷二第33題:甲将潛艇的部署情況非法提供給一外國著名軍事雜志。在審判過程中,法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關于對甲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确的?A.法院;B.公安機關;C.軍隊保衛部門;D.國家安全機關。參考答案是D;至此,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罪沒有管轄權。
有人可能要問,全國人大常委會究竟是怎樣規定的?《關于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規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的國家安全機關,承擔原由公安機關主管的間諜、特務案件的偵查工作,是國家公安機關的性質,……。”
根據上述規定,多數人的結論為:有關軍事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仍有管轄權;除了間諜、特務案件,公安機關也有管轄權。由于法考真題的影響,多數有關軍事機關、公安機關可能對危害國家安全罪可能不行使管轄權。2015年頒布實施的《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人可能要問,學者為何得出上述結論呢?在大陸,不少學者“就事論事”不能過文義,或者體系解釋就得出結論。例如,《刑法》規定的介紹賄賂等罪,犯罪主體根本不是國家從業人員,多數人不作分析認為一律由檢察機關,或者監察委主管,各類“掮客”難以有效處理;但危害國家安全罪并不是小事,《國家安全法》規定有“三機關”主管符合大陸國情。
二、大陸最大善意,不影響兩岸群眾交流
根據《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危害國家安全類罪共有十二個罪名。2005年3月頒布實施的《反分裂國家法》,以及2024年5月26日釋出的《關于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僅将“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規定為犯罪,而諸如颠覆國家政權罪并沒有納入懲治範圍。
有人可能要問,分裂國家和颠覆國家政權罪有何差別?分裂國家,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如,謀求“台灣獨立”是典型的分裂國家行為。颠覆國家政權,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颠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如,與前述制度“不同政見者”可能是典型的颠覆國家政權行為。
台灣問題是中國内戰的遺留問題。《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甚至規定,包括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以及“與實作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據此,大陸盡最大善意,沒有将颠覆國家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列為犯罪。
《意見》“附則”盡管規定了“對于‘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本意見辦理。”但通過體系解釋,主要懲治範圍也是資助分裂國家,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
《意見》盡管規定了缺席審判程式,但也規定了撤銷案件和不起訴制度,即:“台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并采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大陸司法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
大陸最大善意,不影響兩岸群眾交流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但大陸通過法律,或者司法解釋“釋放”了最大善意,據此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并不影響兩岸群眾交流。
三、楊智淵犯分裂國家罪為何判9年
2024年8月26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智淵犯分裂國家罪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此,有人可能認為,刑罰輕較。有人也可能認為刑罰較重;是輕、是重還需要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斷: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楊智淵為分裂國家、謀求“台灣獨立”,在台灣地區通過“台灣民族黨”等“台獨”組織,公開宣揚“台獨”分裂主張,積極實施制定“台獨”分裂行動計劃、圖謀推動“台灣建國”并加入聯合國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台灣地區“加入聯合國”是典型的分裂國家行為。《反分裂國家法》于2005年實施,司法機關追究被告人楊智淵2008年後分裂國家的行為符合追訴時效的規定;被告人楊智淵并不是“台灣民族黨”等組織的發起人,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司法機關可以依法認定其為積極參加者,由于持續時間長,如果沒有從輕、減輕情節,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恰如其分。
楊智淵犯分裂國家罪為何判9年
有人可能要問,民進黨當局為何惡意抹黑國家司法機關依法懲“獨”的正義之舉?正如其實施的兩岸的政策一樣,阻礙台灣同胞與大陸交流,台灣同胞看不到大陸的繁榮,“台獨”組織,頑固分子可以編造謊言“抹黑”大陸,如,謠言稱大陸人吃茶葉蛋困難等。今年1至8月,260多萬台灣同胞來到大陸參訪交流,民進黨當局的謊言不攻自破。
主要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資訊,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反分裂國家法
第七條 ……。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六)與實作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