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2024年中國公平競争政策宣傳周活動的通知
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争委員會各成員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各直屬機關: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大力培育和弘揚公平競争文化,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争委員會辦公室、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和機關定于9月9日至13日舉辦2024年中國公平競争政策宣傳周(以下簡稱競争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01
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保護和促進公平競争的重要論述,大力加強公平競争宣傳倡導和文化建設,切實提升全社會公平競争意識,推動公平競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為建構全國統一大市場、推動高品質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02
活動主題
統一大市場 公平競未來
03
宣傳重點
(一)深入宣傳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保護和促進公平競争、建構全國統一大市場等重大決策部署,廣泛宣傳黨的十八大以來大陸公平競争治理取得的重大成就,在全社會大力強化公平競争理念,厚植高品質發展的公平競争底色。
(二)集中宣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保護和促進公平競争、優化營商環境、建構全國統一大市場、提升人民群衆滿意度、推動高品質發展等方面的新做法新成效新經驗,擴大公平競争治理國内外影響力。
(三)加強《公平競争審查條例》等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對全面落實公平競争審查制度的重大意義、實踐要求、工作舉措等加強政策解讀,提升行政機關公平競争意識,增強破除地方保護、建構全國統一大市場的主動性和責任感。
(四)強化反壟斷反不正當競争法律法規宣傳,重點宣傳2024年新出台的《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标準的規定》《關于行業協會的反壟斷指南》《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網絡反不正當競争暫行規定》,引導各類經營主體準确了解法律規定,強化公平競争合規意識,加強合規建設,建構誠信守法、公平競争的企業文化;呼籲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公平競争治理,更大範圍凝聚各方共識和力量,營造更加濃厚的公平競争社會氛圍。
04
活動安排
(一)經前期廣泛征求意見并擇優選擇,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争委員會辦公室、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制定了《2024年中國公平競争政策宣傳周重點活動安排》(附件1),确定各類宣傳活動80項,請按計劃認真組織實施。
(二)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在重點活動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和特色,主動促進本區域内政府部門、商協會、高等院校等開展豐富多樣的宣傳活動,增進與經營主體、消費者等各方的溝通交流,持續提升公平競争政策的輻射力。
05
組織保障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地方、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舉辦競争周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緊扣競争周活動主題,積極展現大陸公平競争政策實施取得的重要成效。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上司下,充分發揮地方公平競争議事協調機制作用,與成員機關密切配合、協同關聯、內建資源,提升競争周整體成效。
(二)加強統籌,強化合力。競争周使用統一的宣傳口号、辨別和主題海報(附件2、附件3),并可圍繞競争周主題因地制宜制作推廣其他宣傳産品,增強集中宣傳效應。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發揮好牽頭作用,積極争取各方面支援,推動各級各類媒體,加大對競争周的宣傳報道力度,共同引導全社會形成認同公平競争、踐行公平競争的良好氛圍。
(三)創新方式,增強效果。舉辦活動要立足實際,注意節儉,講求實效。充分利用傳統媒體、網絡新媒體等線上線下多種管道,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斷創新,辦出特色,不斷強化競争周傳播效果。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動員社會公衆廣泛參與,增強社會各方面對保護和促進公平競争的了解和認同。加強輿情監測研判,及時采取有效舉措,積極維護良好輿論環境。
(四)周密部署,確定安全。競争周活動各組織機關要精心安排各類活動,切實提高安全意識,與當地相關部門通力合作,加強安全防範措施,確定活動舉辦安全有序。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堅持企業、群衆自願參加原則,嚴禁借活動名義向經營主體攤派收費、搭車收費。
請競争周活動各組織機關及時收集彙總活動影像資料,全面總結競争周活動成效和經驗。有關活動資料請于9月16日前、活動總結請于9月23日前發送至市場監管總局競争協調司(請有關部門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管道回報,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總局“公文交換系統”報送)。
聯系電話:010-82260895
附件:
1. 2024年中國公平競争政策宣傳周重點活動安排
2. 2024年中國公平競争政策宣傳周宣傳口号
3. 2024年中國公平競争政策宣傳周辨別和主題海報
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争委員會辦公室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開釋出)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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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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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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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盧思婷、劉睿
一審 | 鄧清芙
二審 | 陳飛龍
三審 | 劉佳
來源 | 市場監管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