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台貨架定作合同
甲方(承攬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傳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傳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甲方為乙方加工櫃台、貨架,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加工成品
品名 | 規格(長,寬,高cm) | 機關 | 數量 | 備注 |
玻璃櫃台 | 件 | |||
塑膠台面櫃台 | 件 | 不帶抽屜 | ||
玻璃台面櫃台 | 件 | |||
棉布貨架 | 件 | |||
大百貨電器貨架 | 件 | |||
小百貨貨架 | 件 |
第二條 加工成品品質要求
一、材種:櫃台,貨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圖紙所标尺寸制作。
三、嚴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幹燥程度,榫縫、肩角結構必須嚴密、堅固,表面必須平整光滑,木材無形變、翹曲、撥縫、松榫;塑膠面要求平直、整齊,四周不得有翹起、脫膠現象;玻璃位置以圖紙标示為準,保證方正、平直并且安裝友善。
四、甲方按乙方品質要求和圖紙,先做規格樣品,由縣物價局核定價格後,雙方代表當面封存樣品,作為驗收的依據。
第三條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原材料品質要求: 。
第四條 圖紙由乙方于 年 月 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内回複,提出修改意見。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内未得到答複,有權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是以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第五條 工程價款按核定價格單計算款 元(大寫: )。
第六條 驗收标準和方法
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後,甲方通知乙方到廠驗收,乙方接到通知 天内必須到廠驗收。驗收标準以合同規定的品質要求以及圖紙和樣品為标準,數量以合同規定為标準。雙方在檢驗中發生争議時,由縣物價局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 交貨的時間和地點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全部交貨。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貨,必須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定,并按協定執行。交貨地點在乙方 ,由 (部門)收貨,驗收合格,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條 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由甲方負責包裝,以定作物不受損壞為準;每件包裝費均按 元(大寫: )計算,共計 元(大寫: ),全部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運輸辦法及費用負擔
由甲方負責運輸,每件運輸費用均按 元(大寫: )計算,運輸費用共計 元(大寫: ),全部費用由乙方負擔。運輸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第十條 本合同簽字之日,乙方應向甲方給付預付款 元(大寫: )。甲方不履行合同時,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餘款的應返還。
第十一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驗收合格後,即辦理移交手續,據以結賬,并在收貨後 天内通過銀行付款。
第十二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品質傳遞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甲方應當負責修理或調換,并承擔逾期傳遞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後,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乙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賠償。
二、甲方傳遞定作物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傳遞處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是以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賠償。
三、因甲方包裝不善造成定作物毀損的,由甲方賠償損失。
四、甲方逾期傳遞定作物的,應當向乙方償付違約金,每逾期 天,按逾期傳遞部分的價款總額的 %償付違約金。
五、甲方不能傳遞定作物的,應向乙方償付不能傳遞定作物部分價款總值 %的違約金。
六、由甲方負責送貨的,如運輸中造成定作物損壞,甲方應當負責修理,達到合同規定的品質要求,否則乙方有權拒收。
第十三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乙方如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品質或設計等,應當賠償甲方是以造成的損失。
二、乙方如中途廢止合同,應償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價款總值 %的違約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向甲方提供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除傳遞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乙方應當償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損失。
四、乙方如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五、乙方如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應當賠償甲方是以造成的損失。
六、乙方如變更傳遞定作物的地點,應承擔是以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緻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甲方在經有關部門證明後,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甲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如不可抗力的損失是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發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責任;在乙方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乙方應當承擔責任,并賠償甲方是以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本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辦理本合同公證的公證機關申請調解,或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經公證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公證處、 各存一份。
甲方(簽章): | 乙方(簽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簽于: | 簽于: |
山西 太原 常律師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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