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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律問答·拐騙兒童:媽媽尋子絕望到自殺,前夫應承擔何責

2024年9月20日,齊魯晚報“果然視訊”的一則短視訊引發了不少人的關注:前夫帶着孩子從無錫“跑”到廣州,媽媽尋子254天一度絕望到自殺。今日法律問答設問:“……,前夫承擔何責?”回答本問,還需從監護與探望權說起。
今日法律問答·拐騙兒童:媽媽尋子絕望到自殺,前夫應承擔何責

今日法律問答·拐騙兒童

一、“監護與探望權”概說

《民法典》将監護規定在“總則”自然人一章中。其中,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的内容,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據此,監護并不是自然人的權利,而是義務,或者職責。

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範圍。第一款規定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多數人據此了解,其他順序的監護人不能同時履行監護職責;在生活實踐中,不少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事實上履行了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有人可能要問,為何多數人有上述觀點?在法理學上,有一種解釋稱為反向推理,其公式,或者“法諺”為:明示其一即否定其餘;事實上,反向推理僅适用需解釋的後果法律規範未作規定情形。《民法典》第二十七條對其他監護人作出了規定,據此,未成年人同時存在若幹監護人,僅是主次不同而已。

《民法典》将探望規定在“婚姻家庭編”離婚一章中。根據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探望是父母的權利之一;根據第二款規定,探望的種類包括約定和法定,其中,法定探望,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将探望權規定為父母的權利,多數人并沒有根據監護職責了解探望權,例如:多數人認為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成年兄、姐沒有探望權。從倫理分析,前述監護人也應有探望權,例如:前一版本的法考輔導用書曾論述了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探望權,由于司法實踐不支援前述監護人的探望權,目前該觀點已删除。

司法實踐不支援諸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親屬的探望權,夫妻離婚後,勢必加劇社會沖突,例如:在北京市、廣州市、江蘇省無錫市等地,全國仍有數百名“紫絲帶”媽媽或爸爸正承受着骨肉分離之痛。據此,正當解釋監護和探望權有利于社會和諧。

今日法律問答·拐騙兒童:媽媽尋子絕望到自殺,前夫應承擔何責

“監護與探望權”概說

有人可能要問,媽媽尋子絕望到自殺,前夫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二、拐騙兒童罪保護的法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了拐騙兒童罪。根據本條規定,這裡的拐騙,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因本罪的類罪名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多數學者解釋拐騙兒童罪所保護的法益有不同的主張。

例如:有的學者認為拐騙兒童罪保護的法益是兒童的人身自由;根據前述解釋,近親屬拐騙兒童不構成犯罪。事實上,兒童等未成年人對人身自由可能還沒有反射性認識,有人可能要問,拐騙兒童罪究竟保護哪個法益?

在本文看來,解釋《刑法》分則中的具體犯罪不能想當然,而要根據具體法律解釋,拐騙兒童罪對應了《民法典》中的監護,如:第二百六十二條明确描述了“脫離監護人”。據此,拐騙兒童罪保護的法益為:監護職責,或者監護秩序;近親屬拐騙兒童脫離家庭也構成本罪。

三、拐騙兒童罪的情節

多數人認識,《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拐騙兒童是重罪,其根據本條規定的法定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有人可能要問,本條為何又規定為“拘役”刑種呢?這還需要從拐騙兒童罪的情節說起。

一方面,拐騙兒童不排除發生在近親屬之間,如:前夫帶着孩子從無錫“跑”到廣州等,此類情形适用拘役刑相對合理。

另一方面,在傳統中國,“刑法”均規定了贖刑,如:“文化革命”前,大陸司法實踐也有贖刑。拘役刑可以易科适用贖刑,将近親屬拐騙兒童解釋為犯罪,并判處拘役刑也較為合理。

有人可能要問,司法實踐為何不将近親屬拐騙兒童解釋為犯罪呢?在本文看來,主要原因還是受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影響,多數司法人員認為《刑法》獨立地規定了具體犯罪,分析,或者解釋拐騙兒童罪沒有從《民法典》尋找構成要件。

例如:家庭成員侵占共同财産是典型的侵占罪,但司法實踐卻認定為構成盜竊等,或不認為是犯罪。親屬拐騙兒童的解釋也是如此,多數司法人員認為不構成犯罪;一旦解釋為犯罪,多數司法裁決可能不考慮拘役刑。

今日法律問答·拐騙兒童:媽媽尋子絕望到自殺,前夫應承擔何責

拐騙兒童罪的情節

就媽媽尋子絕望到自殺,前夫應承擔何責的話題而言,多數人能确信,尋子254天中的“媽媽”與前夫聯系過;倘若前夫說謊,媽媽一度絕望到自殺,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其拐騙兒童罪的刑事責任,并适用拘役刑。一旦追究前夫的刑事責任,數百名紫絲帶媽媽或爸爸骨肉分離之痛便可“解除”。

主要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定;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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