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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 重大事故隐患違法行為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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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 重大事故隐患違法行為典型案例曝光

為紮實推動安全生産治本攻堅三年行動36條“硬措施”落地見效,發揮執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類生産經營機關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我局決定對近期查處的一起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隐患違法行為案例進行公布,請各生産經營機關引以為戒: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4年8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北辰開發區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機關木箱加工工廠中的房間内三台截鋸車床正在進行木制品切割作業,生産過程中會産生可燃性粉塵(木粉塵),該機關已按要求設定了幹式除塵系統并安裝了鎖氣卸灰裝置,且幹式除塵系統處于運作當中,但幹式除塵系統鎖氣卸灰裝置處于關閉狀态,鎖氣卸灰裝置屬于《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準》第十一條第(六)項明确要求安裝的安全裝置,該公司關閉了直接關系生産安全的安全裝置。劉某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及時消除生産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

二、重大事故隐患标準依據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準》

第十一條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六)鋁鎂等金屬粉塵、木質粉塵的幹式除塵系統未設定鎖氣卸灰裝置的。

第十四條 本标準所列情形中直接關系生産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等設施、裝置、裝置,應當保證正常運作、使用,失效或者無效均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三、處理措施

該公司關閉直接關系生産安全的鎖氣卸灰裝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給予當事人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币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劉某未履行及時消除生産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劉某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币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來源:天津市北辰區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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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審校:朱欣凱

稽核:劉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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