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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一步深化國資監管改革?增強管理部門戰略協同是關鍵

【導讀】

我們從事國企改革服務,當然非常關注二十屆三中全會,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下稱“《決定》”)就是中國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頂層設計和路線圖、施工圖,為接下來五年、十年乃至本世紀中葉的改革工作提出新要求、指明新方向。

雖然我們要突出重點學習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相關内容,但是也要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态文明、國家安全、國防和軍隊等方面的改革部署深入學習,畢竟,幾乎所有深化改革之舉都涉及國資國企,必須全面系統學習,才能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程序中融會貫通、結合實際、全面落實《決定》要求。明律師在學習《決定》之時,也秉承着“獨樂樂不如衆樂樂”的心态,與大家一起分享學習心得、共同進步。今天我們聊聊深化國資監管體制改革。

如何進一步深化國資監管改革?增強管理部門戰略協同是關鍵

三、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産出資人制度

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産出資人制度,是完善國資監管體制機制的前提條件。雖然大陸已經基本建立“國家統一管理、分級履行出資人職責、委派出資人代表”的國有資産出資人制度,但是,部分行政部門同時履行企業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政企不分的曆史遺留問題尚未徹底解決,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的任務也沒有全面完成。

多年來的改革實踐證明:隻有持續深化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理順和規範政府和國有企業的關系,才能将國有企業打造成為真正獨立營運的市場主體,實作國有企業與市場經濟的融合;隻有實行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才能提高國有資本的集中度,使國有出資人能夠加快推進布局結構優化調整,打破國有資本小、散、亂的分布格局,在更大範圍、更高層次上實作企業重組和資源整合,加快建設世界一流企業。

是以,完善國資監管體制機制就是要堅持問題導向,在如下方面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産出資人制度:

一是以政資分開促進政企分開,依法清理政企不分、政資不分事項,推動社會公共管理部門不行使企業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和監管職責,國資監管機構不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責,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維護企業作為經營主體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使國有企業成為所有者權益和法人權益完整的真正的經營主體。

二是繼續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産的集中統一監管,各地國資委要适應完善國有資産監管體制和制度的需要,以提高國有資産監管效率為目标,進一步拓寬經營性國有資産的監管範圍。對暫時不具備納入統一監管條件的地方國有企業,可以通過由國資委委托行業部門具體監管等方式,實作監管政策的統一,理順出資關系。

四、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産監管

從管企業到管資本,是國資監管體制的重大變革。在傳統模式下,國有企業與國有資産融為一體,管企業就是管資産。但是,随着混合所有制經濟和資産證券化的發展,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證券化成為主流,導緻國有企業的資産不再等同于國有資産。在這種情況下,此前針對國有獨資、全資企業的那種“管人、管事、管資産”模式,無法适用于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是以,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産監管,就是要增強資本權益意識、價值創造意識、收益配置設定意識,增強國有資本服務國家戰略的功能。

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産監管,就是要在如下方面取得突破:

一是實作國資監管的“四個轉向”:轉變監管理念,從對企業的直接管理轉向更加強調基于出資關系的監管;調整監管重點,從關注企業個體發展轉向更加注重國有資本整體功能;改進監管方式,從習慣于行政化管理轉向更多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優化監管導向,從關注規模速度轉向更加注重提升品質效益。

二是管資本做到“五個聚焦”:聚焦優化國有資本配置,管好資本布局;聚焦增強國有企業活力,管好資本運作;聚焦提高國有資本回報,管好資本收益;聚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管好資本安全;聚焦加強黨的上司,管好國有企業黨的建設。三是用好“管資本”的四種手段:用好清單管理手段,建立完善的權力和責任清單,明确履職重點,厘清職責邊界;用好股東的管理手段,就是抓好股東代表、董事隊伍建設,根據公司章程以股東身份行權履職,依據股權關系向出資企業委派董監事,通過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展現出資人意志,不直接幹預企業具體經營;用好分類授權放權的管理手段,就是要根據國有資本投資、營運公司和産業集團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開展分類授權放權,定期評估授權放權事項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建立動态調整機制;用好資訊化的管理手段,統一國資監管資訊工作平台,以數智化賦能國資監管,實作實時線上動态監管。

五、增強各有關管理部門戰略協同

雖然國資委是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的主要監管機構,但不是唯一機構,國資國企改革和發展牽扯面極其廣泛和複雜,涉及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的一些重大事項離不開相關管理部門支援。是以,國資委并不是一個強勢權力部門,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需要各有關管理部門共同參與,增強各有關管理部門戰略協同是完善國資監管體制機制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的突破口。

是以,本次《決定》明确提出要“增強各有關管理部門戰略協同”,唯有這樣,才能實作“布局優化”“做強做優做大”,才能“增強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競争力”。國資委作為國資監管的專責專業機構,是各有關管理部門戰略協同的基礎,要加快建設國資監管協同體系和運作機制,推動戰略協同工作的落實落地,做好多個部門間職責交叉事項協調工作,對涉及國資國企的重大共性事項實施多部門聯合發文,真正實作國資監管大格局、形成國資監管“一盤棋”。

各有關管理部門戰略協同主要集中在如下領域:

一是聚焦科技創新、産業控制、安全支撐等核心功能開展戰略協同。戰略協同要圍繞國資國企的核心功能展開,強化對國有經濟重大戰略規劃、重要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需要國資委協同發改、财政、工信、科技、市場監督、稅務等多個部門,加強政策協調、資訊共享和資源整合,以便更好地跨部門、跨區域進行全局性、整體性的規劃和部署,在更大範圍統籌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結構,形成工作合力,為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是聚焦國資大監督開展戰略協同。為了實作“放得活”又“管得住”的良好成效,國資監管機構在授權放權的同時,也要聚焦國資大監督開展戰略協同,健全以黨内監督為主導、出資人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巡視監督、審計監督、财會監督等各類監督戰略協同機制,把監督問責與幹部考察任用、紀檢監督執紀等結合起來,形成監督合力、做強監督力量,形成剛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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