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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斷供之後,他背上了35.95%的網貸“費率”

本文來源:時代周報 作者:謝怡雯

劉軍曾經在哈爾濱經營着一家地産咨詢公司。

依靠着多年來積累的人脈和第一手的房地産資訊,劉軍的公司雖然規模不大,但客戶絡繹不絕。

如今,劉軍自始至終都沒想通,自己是怎麼走到這一步。

一次斷供,噩夢的開始

市場的突然變化,給了劉軍當頭一棒。

從2020年到2022年的三年時間内,劉軍的公司每況愈下。

剛開始的時候,為了維持公司經營,劉軍作為公司老闆先是把自己的積蓄陸陸續續消耗殆盡。

緊接着是信用卡,劉軍回憶他之前信用卡總共額度是27萬元左右,2021年-2022年期間額度被一降再降,到了後來總額僅剩11萬元。

公司虧了三年。

劉軍算了算,三年公司的收入加起來,總共31萬元,還抵不過房租水電和員工工資。

個人消費或許還可以靠節省開支度日,但公司的房租水電、員工工資可是每天實打實流出去的錢。

最困難的時候,劉軍說,是他自己跑滴滴給員工開工資。

到最後,公司的銀行貸款直接還不上了。

盡管劉軍已經想方設法聯系銀行寬限還款日期、盡快還上貸款,但還是發生了斷供。

這影響了征信系統。劉軍作為公司法人,征信上同樣多了一筆逾期。自此以後,公司少了現金流水,少了納稅記錄。無論以個人還是公司的名義,劉軍都沒辦法從銀行借到錢。

第三年,公司停業,賬面上還欠着劉軍七十幾萬。

劉軍自始至終都沒想通,自己是怎麼走到這一步的。

合計35.95%

花花綠綠的網貸平台向劉軍敞開了大門。

兩年時間,劉軍從多個平台,最高借了二十萬左右的網貸,利率有高有低。目前劉軍已經還清了大半。

最高的,費率接近年化36%。

劉軍向時代周報提供了一份貸款合同,借款本金2萬元,資金來自某信托公司,年化利率24%,另外擔保費率年化11.95%,但是按月随着本息一起支付。

一次斷供之後,他背上了35.95%的網貸“費率”

一位前小貸公司從業者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對于一線城市的網貸糾紛,法院采取24%息費标準來判決的居多。超出24%的部分,如果貸款人已支付利息,一般無法追回;但未支付利息的部分,法院或予以減免。如果貸款人實在無力支付利息,私下調解也可能僅支付本金,按照判決還款可以避免對個人征信記錄造成影響。

劉軍說,他認識很多征信出現問題的人,因為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借到錢,隻能轉而去借高利率的網貸。

但高昂的利息更加重了他們的負擔。

循環往複之後的結果是一條不歸路。

債務越堆越高、征信系統出現更多“黑點”、隻能被迫轉向利率更高的網貸。

劉軍提供貸款的信托宣傳材料上寫着:“底層資産小額分散,信托貸款件均4000元。”

對于需要靠着幾千元“高利貸”才能周轉度日的借貸人而言,這無異于飲鸩止渴。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釋出的司法解釋中稱:“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據上述規定,24%是民事法律應于保護的固定利率,24%-36%則作為自然債務區,如果借款人沒有支付,出借人無權要求借款人返還。但如果已經還了利息,那也不能要求償還。超過36%是紅線,可以起訴返還。

一次斷供之後,他背上了35.95%的網貸“費率”

但對于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砍頭息”,人民法院應當将扣除砍頭息後實際傳遞的金額認定為本金,并計算利率。

據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截至2024年9月23日,中國失信被執行人的數量已超過842萬人。

一次斷供之後,他背上了35.95%的網貸“費率”

費率之争

目前,劉軍在通過多個平台投訴過。

他找了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中國銀行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以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多種管道投訴,希望追回超過24%部分的費用支出。

在某網絡投訴平台,他的投訴得到回應和支援,但涉及到的網貸平台堅決不承認違規;也有投訴獲得确認,但遭到互相推诿,放貸的信托公司和網貸平台各自推托稱是對方收取了過稿的費率。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中曾提出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标準确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4年8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LPR即3.35%的4倍計算,目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3.4%。

劉軍首先質疑得是,網貸平台利息是否也應參考4倍LPR上限,按照每次下調階梯計算利息。

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馮紫晨律師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該《民間借貸規定》明确提及“經金融監管部門準許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适用本規定。”

而正規網貸平台需金融監管部門準許設立,不屬于“民間借貸”,不适用于4倍LPR規定。

一次斷供之後,他背上了35.95%的網貸“費率”

11.95%的擔保費,也是劉軍想質疑的點。

一位前小貸公司從業者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他此前在小貸公司任職時,付給擔保公司的一年期貸款擔保費率一般在2%-3%左右,如果貸款期限更長,擔保費率也會更高。劉軍11.95%的擔保費率相比同業還是高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幹意見》(法發〔2017〕22号)第2條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援,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今年8月2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釋出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貸款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财務顧問等中介服務,應當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内容收取費用,確定質價相符,不得未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不得以費用形式變相收取利息。

但是對于擔保費用是否算以費用形式變相收取利息、是否應該計入24%?目前還有争議。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世豪律師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擔保費是需要專門支付給有擔保資質的金融企業的。關于變相利息的認定,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認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确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在具體訴訟案件中,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判決都有差異,可能會将擔保費用認定為利息的一部分,也可能按照4倍LPR上限為基準調整。

也有一位律師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擔保公司如果與網貸平台、出資機構之間沒有股權關系,作為獨立第三方收取的擔保費用不能算是變相收取利息。

截至2023年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6550家,貸款餘額8431億元。其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179家,貸款餘額1739億元。

(應受訪者要求,劉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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