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6日,“掌聞視訊”釋出的一則視訊引發了社會關注:25日,河南省沈丘縣一村民駕駛收割機撞倒鐵塔不幸身亡;目前,家屬安撫,以及事故調查等工作正在進行。今日法律問答設問:“玉米地裡撞鐵塔能否評定工傷?”法律上的解答:能;但具體推導,還需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說起。
今日法律問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一、法律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所謂法律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顧名思義,是指法律明确規定的與農業、農村相關聯的經濟組織體;由于糧食等食品生産和供應的重要性,先後施行的“四部憲法”對農村集體經濟作了規定,如:1982年《憲法》第八條第一款:
本款共有三句分别規定了不同内容。第一句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體制,即:“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第二句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業務範圍,即:“生産、供銷、信用、消費等”;第三句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主經營,即: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可從事“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根據上述第二句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業務範圍非常廣泛,如:供銷包括糧食等供應。由于供銷等環節實行市場價,而生産糧食等主要初級農産品實行收購價;不少群體便狹義解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業務範圍,經此解釋,其範圍僅限于糧食等的生産,如:目前農民不能從事自留畜飼養。
有人可能要問,不少社會群體為何要這樣解釋呢?除了上述定價因素外,主要原因還在于國家對農業有補貼,将生産與供銷等分離,由其從事供應可“截取”補貼,如:國家對生豬的補貼主要由生豬屠宰業享有。
有人可能還要問,上述群體是怎樣做到的呢?狹義解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成員身份。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為三個層次,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和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為二個層級,即: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小組。
有人可能要問,上述兩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為何有不同的規定?在本文看來,兩法的立足點不同,如:《土地管理法》預設了規模農業,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旨意主要以家庭承包為主。
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為基礎,不少學者進一步解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為村民小組不屬于該範圍,如:多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包方是村民委員會。不僅如此,目前民法理論還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村沒有普遍設立,如:2023年法考輔導用書等。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确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則、程式等,由法律、法規規定。但各地行政實踐卻以戶籍确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人可能要問,行政實踐為何如此操作?
一方面,以戶籍确定村民身份,進城落戶的村民,以及聯考、入伍選出戶口的村民均不是村民,諸如村民選舉、宅基地配置設定等,基層行政機關可以掌控。
另一方面,上述進城落戶村民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承包責任制等政策可以長期不變,如:目前多數村民認為家庭承包責任制對自己有利,但村民沒有考慮到計劃經濟時代的下鄉知青為何能連續計算工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
三、玉米地裡撞鐵塔應評定工傷
城鎮下鄉知青能連續計算工齡意味着,國家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視作,或者直接規定為農業生産企業,或者集體事業機關;之是以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描述為集體事業機關,其原因是國家對村集體經濟生産的糧食等食品實行收購價。
依上述規定,或者實踐推理,規模農業生産早已實作,如:村民可以評價為農業生産勞工,根據《關于勞工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勞工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同理,村民玉米地裡撞鐵塔應評定工傷。
有人可能要問,村民何時不能被視為“産業勞工”?1995年,原勞動部通過的規章規定,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村勞動者不适用勞動法。至此,村民不僅不能成為産業勞工,而且外出打工也被稱為農民工,其影響一直至今。
就上述規章的内容而言,既不符合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多數國家,或者地區對農民實行退休制度;也不符合國内法規定,或者實踐,如:上述“暫行辦法”和下鄉知青計算工齡等。
究其原因,在計劃經濟時代,原勞動部掌握了勞動名額。目前教師、醫護人員等公共服務事業編制名額也由相關行政機關配置設定;若幹年後究竟如何,國家與社會應特别關注,如:集體,或者私人是否可以設立事業機關等。
國家事實上非常關注村民進城務工被歧視,以及村民務農能否享受工傷等民生問題。例如:2017年《民法總則》第九十六條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定為特别法人,法人将為其成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當然沒有異議。但根據第九十九條規定,取得法人資格需“依法”。
上述依法既可是行政法規,也可是地方性法規;2024年6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正式頒布,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本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上述描述的“三級”;除了公務員、獲得外國國籍外,進城落戶的村民均可能是農村村民。據此,玉米地裡撞鐵塔将依法被認定工傷。
有人可能要問,目前河南省沈丘縣發生的這起玉米地裡撞鐵塔究竟能否認定為工傷?在本文看來,還要做如下分析,并得出結論:
第一,駕駛的收割機屬于村民所有,或者租賃;根據目前的政策,村民不能認定工傷。
第二,收割機為農業“公司”,或者其他部門所有,根據目前的政策,村民能認定工傷。
第三,收割機為專業合作社所有,根據目前的政策,村民不能認定工傷。本文認為,專業合作應以工傷保險待遇對待。
第四,收割機為其他人租賃,根據目前的政策,村民不能認定工傷,但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處理傷亡事件。
玉米地裡撞鐵塔應評定工傷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工傷認定通常為論駕駛員的責任,而個人勞務關系駕駛員的責任決定賠償額度。國家與社會應“努力”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為特别法人,事關農村、農民等事項從來不是小事。
主要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産、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别屬于村内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内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