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碰上擋道,因為按喇叭遭遇多人圍毆,全程未還手反擊。日前,山西大同44歲馬先生接受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表示,警方刑事立案移交檢察院後,檢方不僅将涉嫌尋釁滋事罪名變更為故意傷害,還将一名主要的打人者以證據不足不予批捕。
>>>案發夜晚
男子開車路過飯店,因擋道按喇叭遭辱罵圍毆
9月26日,案發已過去5個多月,馬先生至今感覺被打的腿腳還不利索,他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回憶了他開車路過大同市平城區西環路一家飯店門口的遭遇。
“4月22日晚上大約9點50,我是正常開車路過,當時有兩名男子在路中間站着,我開車停頓了10秒鐘左右,我以為他們看到車燈肯定會往兩邊讓,結果他倆并沒有把路讓開,我就按了下喇叭,他們嫌我按喇叭了,就罵髒話,從副駕車窗探進來打我,還沖我扔東西,喊着‘你給老子下車!’,我剛開車門走下車,結果一群人沖上來對我拳打腳踢,拉扯衣服、掐脖子。”
馬先生表示:“一名穿白色短袖的男子用拳頭擊打我的頭部,動手的人喝醉耍酒瘋,他們毆打我的視訊我都有,對方一共是12人,總共有6人動手。當時我車裡還有兩人,我被打後他們下車制止,一邊拍視訊,一邊打報警電話,但是對方人太多,是以也無濟于事,他們受到威脅恐吓,不讓拍視訊,還搶奪手機。”
馬先生提供的現場視訊顯示,參與者衆多,場面混亂,視訊幾次被迫中斷。
圍毆現場
>>>傷情鑒定
構成輕傷,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立案
馬先生告訴記者:“民警趕來時,對方有10人都已經跑掉了,隻有兩個人在現場。民警讓我們兩邊各自開車到派出所做筆錄,後來讓我去醫院看傷,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我是頭上有大包,頭部、腹部和腿部嚴重挫傷,大面積淤青,整條腿腫脹,當時正常的褲子都穿不上了。”
醫院診斷證明顯示,馬先生頭部軟組織挫傷,腹部軟組織損傷,左大腿軟組織挫傷,醫生建議不适随診。
醫院診斷證明
腿部軟組織挫傷
馬先生事後從公安機關了解到,對方12人中,7個是山西大同本地人,有5人是外省人,基本都是1991年至1992年出生的人。
“當天是大同本地的請這4個河南人到飯店吃飯,動手打我的6人中,我現在隻知道其中3人的名字,其中蔚某和蘇某是大同人、王某是河南人,他們都是朋友關系,至于他們究竟是做什麼的,公安機關沒有告知我。”
4月24日,大同市警察局平城區分局振華南街派出所向馬先生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
“民警開始給我說會頂格處理打人者,一個人會拘留15天。4月25号,派出所民警帶我去大同市警察局司法鑒定中心,我自費2000元做了傷情鑒定,5月25号鑒定結果是輕傷,警方又變更成刑事案件。”
5月25日,平城區分局出具立案告知書顯示,該局認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應依法追究責任,現符合立案條件,立為刑事案件偵查。
馬先生強調說,自己全程沒有還手,如果還手就是互毆,“公安機關也說了,現場視訊看得很清楚,我一下都沒還手,我沒打人,沒罵人,警方還有路面和飯店的監控視訊,我可以為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是被打的受害者,包括立案告知書上寫的都是我被打一案,我如果當時還手了,這個案件可能就不是這樣立案了。”
>>>罪名變更
案件認識有分歧,打人男子因證據不足不批捕
馬先生表示,參與毆打自己的6人并沒有全部都采取措施,“我的傷情鑒定結果出來後,當時隻抓了3人,6月2号警方告知我說已經向區檢察院報捕,案件已經移交到區檢察院,但我從檢察院得知,6月4号,暴力毆打我的這3人中的蔚某,就是穿白短袖男子,就被釋放了,說證據不足,檢察院不予批捕,說他不構成犯罪,而且檢察院把罪名從涉嫌尋釁滋事變更為故意傷害。”
馬先生告訴記者,“公安機關說經過局黨委研究,認為蔚某構成犯罪。我到平城區檢察院信訪大廳,接訪的檢察官也認為是共同犯罪,說不光是動手打我的,包括在現場對我追逐、攔截、辱罵、恐吓的,都是共同犯罪。我本人也請了律師,也說他是共同犯罪。”
馬先生告訴記者,“我先後去區檢察院不下10次,到第一檢察部詢問,公安機關認定是尋釁滋事,檢察院為什麼變更罪名?辦案檢察官說,他們認知和公安機關不同,他們就是這樣認識的,我有全程的錄音。”
相關錄音顯示,辦案檢察官承認公檢在案件定性上認識不同,“改變案件性質在法律上很正常,不是說公安機關辦錯案,隻是對案件認識有分歧很正常。
馬先生今年44歲,山西渾源縣人,是退役軍人,他希望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我是據理力争我的合法權益,我别的訴求都沒有,我希望隻要涉及違法犯罪的人都應該受到嚴懲。”
>>>檢方回應
“他動手了,他是同案,動手緻傷部位不一樣”
9月2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大同市平城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證明蔚某已經獲釋。
“馬先生是被害人,蔚某是被放了,他是動手了,咱們定性他動手緻傷的部位是不一樣的,而且他當時不是同時打的。我隻能這樣給你說,他是同案,但是現在隻能說他隻是嫌疑。”
辦案檢察官表示,如果按故意傷害,蔚某不構成犯罪,目前隻是王某和蘇某涉案,隻是要追究這兩人的法律責任。
這位辦案檢察官承認,沒有向馬先生提供相關書面的法律文書。“我們沒有規定是要給他提供這個東西(書面),我們沒有給他需要做這些說明,我們隻是給公安機關就行。”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罪名變更,給他(馬先生)已經多次解釋過了,他來(檢察院)也來過好幾回了。”
馬先生介紹,蔚某今年33歲,是大同人。9月27日,記者撥通蔚某的電話,詢問案發和釋放情況,對方不願多說,“你是誰?你是媒體的,我一會給你回電話,我這會有事着呢。”随即挂斷電話,一直再未回複。
>>>律師說法
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量刑标準有何不同?
“作為受害者,在遭遇無端暴力後,有權要求司法機關公正處理案件,保護其合法權益。”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馬先生的投訴是合理的。
付建介紹,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主要差別是侵害的法益不同。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法益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社會公共秩序。
馬先生在路上受到毆打、辱罵、攔截,上述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并且尋釁滋事多發生在社會公共區域,侵犯的是不特定人的财産人身安全,行為人在路上随意毆打路過的馬先生,符合尋釁滋事的行為要件,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的侵害。
至于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标準是不同的。故意傷害罪在一一般情況下,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影響小,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已全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法院在量刑時可能會從輕處罰,比如判處拘役或管制等較輕的刑罰。尋釁滋事罪一般量刑幅度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體量刑标準要根據情節來判斷。
付建建議,馬先生如果對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複議或複核,要求重新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李華 編輯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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