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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
<森林植被恢複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财綜〔2002〕73号
文/務林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廳(局)、林業(農林)廳(局),内蒙古、吉林、黑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号)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森林植被恢複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森林植被恢複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森林資源,促進大陸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号)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森林植被恢複費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财政預算管理。
第三條 森林植被恢複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财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條 凡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或準許的,用地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預繳森林植被恢複費。
第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預收森林植被恢複費:
(一)占用國務院确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關負責預收。
(二)占用除重點林區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第六條 森林植被恢複費征收标準按照恢複不少于被占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等費用核定。具體征收标準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燒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标準2倍收取。對農民按規定标準建設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複費。
第七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森林植被恢複費,按照财務隸屬關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第三章 繳庫
第八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複費,按照預算收入級次上繳國庫。
(一)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關收取的森林植被恢複費,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複費,全額繳入同級地方國庫。
第九條 森林植被恢複費實行就地繳庫辦法。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森林植被恢複費後,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就地繳入同級國庫。
第十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在辦理繳庫手續時,應填制一般繳款書。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關在繳款書的“收款機關”欄填寫“财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林業主管部門按同級财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填寫。
第十一條 占用林地未被準許,有關林業主管部門需要将預收的森林植被恢複費退還用地機關時,應當由有關林業主管部門彙總實際發生的退還金額,并附有關證明材料,按照财政部規定的退庫項目,向同級财政部門申請辦理森林植被恢複費退庫手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森林植被恢複費主要用于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複森林植被,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整地、造林、撫育、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資源管護等開支,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關收取的森林植被恢複費,納入中央财政預算管理。其中:占用大興安嶺林業集團管理的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複費,主要用于大興安嶺林區植樹造林、恢複森林植被;占用内蒙古、吉林、黑龍江森工集團管理的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複費,主要用于有關森工集團管理林區範圍内的植樹造林、恢複森林植被。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複費,納入省級财政預算管理。其中:省、自治區主要用于全省(自治區)範圍内異地植樹造林、恢複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高于20%;通過省、自治區财政專項轉移支付返還被占用林地所在地縣、地(州、市)級财政,用于植樹造林、恢複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低于80%。
直轄市集中用于全市範圍内異地植樹造林、恢複森林植被的比例可高于20%。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部門商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縣、地(州、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複費,納入同級财政預算管理,全部用于本區域範圍内的植樹造林、恢複森林植被。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十四條 占用林地的機關和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複費;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多收、減收、免收、緩收,或者隐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複費,由上級或同級财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财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号)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中涉及有關部門或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号),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财政部、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财政部、國家林業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