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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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
上列失信被執行人,因你(機關)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确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特向你(機關)發出限制消費令。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飯店、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産或者建立、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飯店、較高價的電梯大廈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機關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财産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限制高消費行為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法律文書所确定的義務止。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高消費及非生活和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希望社會各界予以協助監督,如發現被執行人有違反本令的行為,請及時向法院舉報,經查證屬實,本院将按照執行到位案款的一定比例給予舉報人獎勵。
舉報電話:023-5516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