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法言法語談法理
來法院打官司的人,總是希望自己勝訴。但是,除了講事實和法律,打官司也需要一定技巧。如果想當然地陷入以下誤區,可能會讓你事倍功半!
關于訴訟
誤區一:越長越好
真相:每次收到長達二三十頁的訴狀,法官的内心幾乎是崩潰的。
尤其是有些當事人,洋洋灑灑寫了數十頁,翻來覆去地陳述案情的細枝末節,卻唯獨沒有寫清自己的訴訟請求,結果法官看了半天内心隻剩一句對白:
What are you 說啥呢??
其實訴狀以及答辯狀最主要的目的在于讓法官了解當事人的主張及其理由,是以隻要寫清楚自己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并簡要陳述這些訴訟請求或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即可。
誤區二:過分富于感情色彩
真相:講事實擺法律才是硬道理。
不管是通篇充斥着對原審法官及對方當事人的“問候”的訴狀,還是大篇幅講述當事人人生經曆的“陳情書”。
其實,這樣的訴狀既不能使法官與當事人同仇敵忾,也不會讓法官為當事人加上同情分。反之,一份清楚闡述案件事實、充分引用法律依據的訴狀會更令人賞心悅目。
關于庭審
誤區一:發言時間越長越好
真相:說重點效果更佳。
有的當事人在庭審中堅持要一字不漏地念完其訴狀内容,還有的當事人無論法官問什麼,都要反複強調己方所有觀點。其實這樣做隻會徒增庭審時長,浪費大家的時間,并無任何益處,甚至可能讓你的主要觀點和依據淹沒在滔滔不絕的發言中。
是以,簡明扼要的庭審發言才是上策。在已送出書面意見的情況下,可以簡要概括書面意見的主要觀點。而在法庭調查階段回答問題時,則要聽清提問、有針對性地回答,避免答非所問。
誤區二:辯赢對方就能勝訴
真相:庭審不是辯論,雖然開庭包含了法庭辯論環節,但法庭辯論與辯論賽并不相同。
在案件審理中,法官每查明一個事實,都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援,而每一個事實所指向的法律後果,都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而且,雙方當事人并非必然處于絕對對立的地位。
是以,過分使用辯論技巧,或者反駁對方所陳述的一切,都無助于勝訴。一場成功的法庭辯論,關鍵在于清楚闡述己方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在于從證據和法律上充分論證己方主張。讓法官采信你的主張,才是庭審的勝利。
關于證據材料
誤區:證據突襲,讓對方措手不及
真相:一次性、有針對性地送出證據。
有些當事人在法院通知的舉證期限内不送出證據,甚至不參加庭前證據交換,卻在開庭時當庭呈上大量證據材料;有些當事人在案件幾個月的審理期内,斷斷續續地送出了十多次證據材料。
其實,這樣做不僅突襲了對方當事人,也突襲了法官。如果不參加庭前證據交換而在開庭時才送出證據,就會導緻開庭時在交換證據、質證上花費大量時間,這其實是極其浪費時間、降低效率的做法。而多次送出證據,則會将證據交換、質證的時間拉得更長,既浪費司法資源,也不利于法官及時作出判決。
關于送出證據,正确的做法是:在指定的舉證期内一次性地針對訴辯主張送出證據,如果是在舉證期内無法收集到的證據,則可以在舉證期間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
而且,送出的證據材料應當逐一分類編号并裝訂成冊,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内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送出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從古至今律師都希望自己的案子能勝訴,是以律師有必要看看這20條,不僅提升自身的能力,讀透了,也能為你省下不少錢呢!
1.立案時以原告訴狀中确定的房屋、車輛價值收取訴訟費。
訴訟标的物是房屋、土地、車輛等或者知識産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确定的,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确定訴訟标的額。【《民訴法解釋》第198條】
2.勝訴方已經預交的訴訟費可以讓法院退還,不用申請強制執行。
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承擔的訴訟費用,法院應當退還。【《民訴法解釋》第207條】
3.沒有被告的身份證号,甚至電話,法院也能立案。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資訊具體明确,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差別的,可以認為有明确的被告。【《民訴法解釋》第209條】
4.代理人可以沒有授權委托書。
簡易程式中當事人可以當場口頭委托代理人,由法院記入筆錄即可,不必再提供授權委托書。【《民訴法解釋》第89條】
5.不是誰都能當訴訟代理人。
律師、近親屬、機關從業人員和特定機關推薦的人才能成為訴訟代理人。【《民訴法》第58條】
6.即便有訴訟代理人,當事人也可能要出庭。
即便委托了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仍可以要求當事人到法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民訴法解釋》第110條】
7.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不能光有機關公章。
機關提供的證明材料,如果作為證據,除了應在證明材料上加蓋公章外,還應由機關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注意這裡要求是負責人、證明制作人這兩類人都要簽名或蓋章。【《民訴法解釋》第115條】
8.法院有事可以隻通知代理人。
法院的各種通知、檔案可以隻送達給當事人或者代理人一方。【《民訴法解釋》第132條】
9.當事人留給法院的聯系方式,整個訴訟程式都有效。
當事人在上訴、再審、執行時沒有書面變更送達位址(聯系方式)的,其在一審程式中确認的送達位址可以作為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式的送達位址。【《民訴法解釋》第137條】
10.簡易程式不得采用公告送達。
法院電話、快遞、上門都聯系不到被告時,就會采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前必須先轉為普通程式。【《民訴法解釋》第140條】
11.法院收驗證據應出具收據。
當事人把證據交給法官時,特别是借條、欠條、銀行單據、合同等證據原件時,請務必要收據。【《民訴法》第66條】
12.簡易程式審理的、以調解或者撤訴方式結案的,訴訟費減半。
适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或者以當事人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5-16條】
13.二審按照不服一審判決的數額交納訴訟費。
對财産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而不是按照一審案件受理費的數額(簡易程式是2倍)繳納二審訴訟費。【《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17條】
14.逾期送出證據,應賠償對方由此産生的費用。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緻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援。【《民訴法解釋》第102條】
15.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
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否則就會喪失證人資格。【《民訴證據規定》第58條】
16.超過審限的四種情況。
審限是指法院從立案到宣判的期限,但是公告、鑒定、當事人和解、管轄權異議(争議)的期間不包括在内。【《民訴法解釋》第243條】
17.上訴期各算各的。
法院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法院文書之日起計算。【《民訴法解釋》第244條】
18.當事人可以約定讓法院适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争議解決方式條款中約定由法院适用簡易程式審理。【《民訴法》第157條】
19.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不得反悔。
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式中實施的訴訟行為,在第二審程式中對該當事人仍具有拘束力。【《民訴法解釋》第342條】
20.法院調解過程不公開。
法院主持調解時,您可以讓旁聽人員退場。【《民訴法解釋第1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