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與母親離婚
繼子女是否還要盡
贍養義務?
秋風輕拂,金菊綻放
又是一年重陽至
百善孝為先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也是成年子女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但是在再婚家庭中
如果再婚夫妻離婚了
繼子女是否還需要贍養繼父母
南甯市武鳴區人民法院
就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圖檔源自網絡)
李某系李某某的生父,隆某乃潘某甲、潘某乙的生母。自 2005 年始,潘某甲與潘某乙伴随母親隆某一并遷至李某家,開始了同居生活。2010 年,李某和隆某辦理了結婚登記。而到 2019 年,雙方又進行了離婚登記。離婚之後,李某獨自生活且身患多種慢性病症,僅憑零散農機的維修收入和李某某偶爾的贍養救濟才勉強生活。
李某認為,自己含辛茹苦将潘某甲、潘某乙撫養教育長大,但二人成年參加工作後卻未盡贍養義務。是以,李某向武鳴區法院起訴李某某、潘某甲、潘某乙,要求三人履行贍養義務并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贍養費。
而潘某甲與潘某乙卻認為,二人實質上并沒有享受到前繼父的撫養教育及關愛,日常生活、教育開支均來自于老家的土地承包費、征地補償費用等。母親隆某也正是由于李某對二人不好,日常多産生争執,進而導緻感情破碎才離婚。是以,自己無需對李某盡贍養義務。
法院審理
武鳴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本案中,潘某甲與潘某乙随母親到李某甲生活時分别為11歲、7歲,至李某與隆某再婚時,二人分别為16歲、12歲,亦均未成年,據此,可以認定李某與潘某甲、潘某乙形成撫養關系,且對二人履行了一定的撫養義務。李某某系李某的親生兒子,李某對其亦盡了撫養義務。現李某年事已高,患有多種疾病,不足以負擔自身生活,其請求三名被告給付贍養費,于法有據,予以支援。
關于贍養費的金額,因李某未提供其贍養費計算标準,故根據李某的收入情況及實際需要、李某再婚後與潘某甲及潘某乙形成撫養關系的時間長短等具體情況,參照該年度廣西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并扣除李某享受的養老保險,綜合确定三名被告各自分擔的數額。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某每月向李某支付贍養費500元,潘某甲每月支付贍養費155元,潘某乙每月支付贍養費257元。
後李某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三名被告每月向其支付的贍養費過低,應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标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扶養費計算标準,按城鎮居民标準計算本案贍養費,遂向南甯市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上述規定均适用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并不适用于贍養費案件,故不予支援。一審案件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綜上,駁回李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判斷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主要以雙方是否形成撫養關系為标準,在審判實踐中,法院會根據繼子女是否已成年、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實際接受生活上的照顧撫育、家庭身份融洽程度等實際情況予以綜合認定。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育成人并獨立生活的子女,應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即使生母(父)與繼父(母)離婚。
在這個登高望遠、敬老愛老的傳統佳節裡,我們不僅僅是在慶祝一個節日,更是在傳遞一份深情,一份對長輩無盡的敬仰與愛護。
對于子女來說,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關心父母身心健康,讓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是子女應當承擔的贍養義務。當然,家庭成員之間難免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發生沖突,但都應在這一基礎上妥善協商解決。
對于老年人來說,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困難 ,隻要符合條件之一,父母即可要求成年子女支付一定的贍養費。如果子女沒有履行贍養義務,父母可以向當地的基層組織尋求幫助,由基層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無法調解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這個美好的節日裡
讓我們共同祝願
家和萬事興,歲歲重陽,情更濃!
END
來源:武鳴法院 廣西高院
編輯:桂小雯
校對:餘躍
初審:伍彬
複審:耿博瀛
終審:卓曉陽
有态度 | 更權威微信ID:NNZJFY官方網站:南甯法院網nnzy.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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