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财政廳關于印發
《湖南省舉報有組織犯罪線索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公發〔2024〕7号
HNPR—2024—07002
各市州警察局、财政局:
為深入推進我省常态化掃黑除惡鬥争,鼓勵人民群衆積極舉報有組織犯罪線索,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黑涉惡犯罪活動,省公安廳、省财政廳制定了《湖南省舉報有組織犯罪線索獎勵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盡快下發至縣級機關。
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省公安廳、省财政廳。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财政廳
2024年7月10日
湖南省舉報有組織犯罪線索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我省常态化掃黑除惡鬥争工作,鼓勵人民群衆積極舉報有組織犯罪線索,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黑涉惡犯罪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等有關法律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上司、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第三條 本辦法的獎勵對象為舉報湖南省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内有組織犯罪或者在追捕有組織犯罪逃犯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機關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衆公布舉報電話、郵寄位址、電子信箱等舉報管道,廣泛發動人民群衆舉報有組織犯罪線索。為便于查證和獎勵,鼓勵實名舉報。
第五條 獎勵所需經費由同級财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六條 舉報獎勵工作實行以下原則:
(一)誰舉報、誰受獎;
(二)一案一獎、一事一獎;
(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
(四)及時兌現、嚴格管理。
第七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确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或者證據材料,且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
(二)提供的線索事先雖已掌握,但舉報的内容事實更為具體詳實,且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發揮了重要或者關鍵性作用;
(三)提供涉案犯罪嫌疑人具體藏匿地點或者其他重大價值資訊,且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獎勵範圍:
(一)司法機關事先掌握的;
(二)國家從業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内知悉的;
(三)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舉報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員、服刑人員檢舉揭發的;
(五)匿名舉報身份無法查實的;
(六)其他依據相關規定不屬于獎勵範圍的。
上述情形中相關人員舉報線索有功的,可依照有關規定落實其他相關獎勵政策。
第九條 舉報有組織犯罪線索獎勵由案件承辦地縣級(含)以上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根據舉報,所涉案件被全國掃黑辦、公安部掃黑辦、省掃黑辦、省公安廳列為督辦案件的,由省公安廳給予獎勵。
第十條 舉報人舉報的有組織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按以下标準對舉報人視情形給予一次性獎勵:以黑社會性質組織一審判決的,獎勵人民币3—5萬元;以惡勢力組織一審判決的,獎勵人民币1—3萬元;抓獲在逃有組織犯罪嫌疑人的,獎勵人民币0.5—1萬元。
舉報人能詳細提供有組織犯罪事實并能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關鍵證據,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案件調查的,在原獎勵金額的基礎上可以按照不超過20%的上浮比例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對多人舉報的,原則上隻獎勵最先受理的舉報人,以受理舉報的記錄時間為準;對補充舉報新線索的舉報人,視具體情況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人根據公安機關釋出的公告或者通緝令提供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按照公告或者通緝令規定的獎金數額予以獎勵,不重複實施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人提供有組織犯罪線索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公安機關辦案機關在一審判決後5個工作日内按程式提出拟獎勵對象和金額。經審批通過後,辦案機關在10個工作日内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四條 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内,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憑舉報人和代領人有效身份證件及授權委托書領取;提供本人開戶銀行賬号的,可将獎金彙入舉報人指定賬号;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返還國庫。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掃黑辦歸口負責舉報獎金的受理、評定、稽核、發放,經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按程式支付。批量發放的大額舉報獎金應當經機關集體決議審批,按程式支付。
第十六條 嚴禁借舉報之名誣告陷害他人或者虛報、冒領獎金,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舉報有組織犯罪線索獎勵的申請、批複、發放、資料保管等行為,應當遵守相關财務管理規定,并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相關檔案管理制度,并做好存檔和保密工作,線上索流轉和獎金發放過程中對舉報人的身份、住址、舉報内容等情況嚴格保密。對違反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其相關責任。對蓄意打擊報複舉報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湖南省政府門戶網站
編輯:李明宇
二審:顧宇陽
三審:陳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