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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其他安全數字類考點

一、數字考點歸納

【考點1】管理人員的配備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機關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機關,應當設定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人數 除上述外的
100人以下 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超過100人 設定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考點2】臨界量及重大危險源分級标準

化學品名稱 臨界量(t) 化學品名稱 臨界量(t)
10 丙酮 500
5 甲醇 500
瓦斯 20 甲苯 500
氰化氫 1 乙醇 500
甲烷、天然氣 50 汽油 200
氯乙烯 50 乙醚 10
5 白磷 50
液化石油氣 50 1
乙炔 1 10
乙烯 50 碳化鈣 100
200 發煙硝酸 20
50 硝酸 100

根據計算出來的R值,按下表确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級别

重大危險源級别 R值
一級 R≥100
二級 100>R≥50
三級 50>R≥10
四級 R<10

【考點3】安全生産許可證期限與延續

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不設年檢。在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滿後的延續問題上,行政法規規定了兩種情形:

(1)有效期滿的例行延續。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内向原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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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期滿的免審延續。

企業在安全生産許可有效期内,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可免審延續3年。

注意“符合該規定的企業雖然不需經過審查即可延續3年,但不是自動延期”。

【考點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機關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後,生産經營機關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3.建設項目竣工後,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作(包括生産、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作。

試運作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作完成後,生産經營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考點5】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教育訓練時間

1.主要負責人

(1)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生産經營機關主要負責人初次安全教育訓練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教育訓練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2)其他生産經營機關主要負責人初次安全教育訓練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教育訓練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2.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1)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生産經營機關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初次安全教育訓練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教育訓練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2)其他生産經營機關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産管理教育訓練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教育訓練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企業類型 初次教育訓練 再次教育訓練
主要負責人 管理人員 主要負責人 管理人員
高危企業 48學時 48學時 16學時 16學時
一般企業 32學時 32學時 12學時 12學時

3.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教育訓練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産經營機關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教育訓練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教育訓練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考點6】動火作業

1.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的有效期不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2.在管道、儲罐、塔器等裝置外壁上動火,應在動火點10m範圍内進行氣體分析,同時還應檢測裝置内氣體含量;在裝置及管道外環境動火,應在動火點10m範圍内進行氣體分析。

3.氣體分析取樣時間與動火作業開始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

4.特級、一級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二級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進行氣體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氣體分析;特級動火作業期間應連續進行監測。

5.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電纜橋架、孔洞、窖井、地溝、水封設施、污水井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15m範圍内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設施,應采取隔離措施;對于受熱分解可産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防護措施。

6.在生産、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裝置内氧含量不應超過23.5%(體積分數)。

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内不應排放可瓦斯體;距動火點15m内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範圍内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在動火點10m範圍内不應進行可燃性粉塵清掃作業。

8.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超過10m,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将電焊機作為動火點進行管理。

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定防曬設施。

【考點7】受限空間作業

1.受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作業機關負責辦理,由受限空間所在機關審批。受限空間安全作業票有效期不應超過24h。

2.作業前30min内,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合格後方可入内。

3.作業時,作業現場應配置移動式氣體檢測報警儀,連續檢測受限空間内可瓦斯體,有毒氣體及氧氣濃度,并2h記錄1次;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重新檢測合格後方可恢複作業。

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時,應重新進行分析。

5.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内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V。

【考點8】高處作業

1.高處作業是指在距墜落基準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注:墜落基準面是墜落處最低點的水準面。

2.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級 作業高度
I級高處作業 2m≤h≤5m
II級高處作業 5m<h≤15m
III級高處作業 15m<h≤30m
IV級高處作業 h>30m

3.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别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最長為7天。當作業中斷,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進行确認。

4.在同一墜落方向上,一般不應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設定安全防護層,墜落高度超過24m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5.雨天和雪天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應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台風、暴雨後,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考點9】安全生産費用提取标準

(1)煙花爆竹生産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準平均逐月提取:

①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②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③營業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2)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準平均逐月提取:

①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35%提取。

②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③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④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⑤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考點10】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分類和上報時限

事故分類 一般事故 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重傷 10人以下 10人~50人傷 50人~100人 100人以上
死亡 3人以下 3人~10人 10人~30人 30人以上
直接經濟損失 1000萬以下 1000~5000萬 5000~1億 1億元以上

口訣:死亡313、重傷151、直接經濟損失151

1.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機關負責人報告;

2.機關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于1h内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h。

4.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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