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股市攪動不少股民的神經,更有人摩拳擦掌,準備攜款入市“沖浪”。
據新黃河用戶端報道,在近期釋出的判決書中,有人拿800萬元托人炒股,對方信誓旦旦還簽了保底協定,聲稱遇到賠錢的情況,立即補足800萬元!在損失了267萬元後法庭對峙時,才發現所謂的進階“操盤手”根本沒有證券從業資格。
最終,法院判決兩位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120萬餘元。二被告的責任是如何劃分的?原告是否承擔責任?當事人的損失又是如何計算的?本案中有多個值得關注的焦點問題。
在訴狀中,該案的原告——“60後”女性鄧某經朋友認識了“80後”男子尚某,其稱自己具有豐富的證券投資經驗和龐大的業務市場,可幫助她通過證券投資獲得穩定收益。鄧某深信不疑,于2023年9月與尚某簽訂《托管協定》,約定鄧某向證券賬戶出資800萬元,委托尚某進行股票交易;為保證原告資金安全,尚某提供60萬元擔保金放賬外;尚某保證原告本金不受損失,如果賬戶虧損達到約定幅度,應補齊初始資金至800萬元;盈利時,五五分成。
上述合同簽訂後,鄧某依約向證券賬戶轉入800萬元,尚某向鄧某轉賬60萬元作為擔保金。合同履行過程中,多次出現虧損金額超過《托管協定》約定幅度的情形,但在鄧某催促之下尚某并未足額補齊資金,并稱實際由“90後”男子孫某操盤。之後,案涉證券賬戶持續虧損,至2024年2月春節前夕,虧損金額已近400萬元,雖經鄧某催促,但尚某、孫某并未補齊資金。
2024年2月,孫某向鄧某出具400萬元的“欠條”,表示将對所欠虧損債務進行償還。後尚某繼續安排孫某進行操盤,截至2024年2月鄧某終止托管時,共計虧損267萬餘元。
鄧某認為,尚某在簽訂《托管協定》之後,與孫某共同操盤,未能保證原告本金不受損失,未依約補足證券賬戶資金,且違反原告要求,進行高風險的股票賬戶操作,導緻原告遭受經濟損失。孫某作為操盤手,在賬戶虧損後多次對債務進行确認,應與尚某共同賠償原告損失。
是以,她向法庭提出以下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二人向自己賠償損失本金2675170.86元及資金占用費10254.82元。
判決書顯示,原告主張的上述267萬元的損失,即案涉股票賬戶初期資金800萬元減去2024年2月26日的案涉股票賬戶資金餘額4724829.14元和60萬元的保證金。
法院審理
法院經過幾輪審理後,展示了多組證據。針對雙方的争議焦點,法院在裁決書中一一載明并厘清。
一是關于《托管協定》中保底條款是否有效、《托管協定》是否有效的問題。
對此,法院認為保底條款排除了鄧某應承擔的風險,且在不承擔任何風險的情況下仍約定享有50%的收益,不符合市場規律和公平原則,故該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但案涉保底條款無效并不影響《托管協定》中其他條款的效力,是以《托管協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關于孫某給鄧某出具的400萬元欠條是否有産生債務的效力問題。
法院認為,該欠條系在案涉證券賬戶發生虧損之後,孫某單方面向鄧某出具的欠條。結合法院查明的事實,出具欠條的目的是繼續影響鄧某,将案涉證券賬戶交由孫某進行操作。欠條所載明的借款事實并沒有實際發生,故對欠條效力不予認定。
三是關于原、被告之間的責任劃分問題。
法院認定,一方面,二被告作為受托方均沒有證券從業資格,明知股票理财具有高風險性,仍擅自随意接受原告委托從事股票理财,并且向委托人作出了本金不受損失的承諾。在實際操作中,對原告委托的股票理财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給原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人作為共同受托方,為原告鄧某提供股票理财服務,過錯責任相當,依法應當對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另一方面,鄧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于2014年開立股票賬戶,2023年開始炒股,對于股票市場風險應有足夠的認識。
同時庭審中查明,鄧某在委托二被告股票理财期間,鄧某知曉案涉證券賬戶的交易密碼及持倉情況,而且對案涉證券賬戶操作過程也是知情的。
法院認為,鄧某作為委托人明知金融市場存在較大的風險,仍輕信受托人的保底承諾,輕信受托人的股票操作技能,亦存在一定的過錯。
綜合本案庭審情況,原、被告雙方對案涉證券賬戶的損失應按照過錯比例進行分擔,法院依法酌定原告承擔損失的40%,二被告承擔損失的60%。
最終,法院判決尚某、孫某連帶賠償鄧某損失120萬餘元,駁回鄧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損失如何計算
庭審中查明,因二被告未按照委托人鄧某的訓示,擅自于2023年11月20日、21日等操作港股,原告鄧某于2024年1月30日修改了案涉證券賬戶密碼,視為原、被告雙方已于2024年1月30日解除了委托理财合同。
在後續的股票交易中,鄧某在孫某指導下将持倉股票“××格爾”賣出,但該操作行為不能視為原、被告雙方之間仍然存在委托理财合同關系。
原告證券賬戶損失截止日期為2024年1月30日,即理财合同解除日。損失計算為委托人傳遞的800萬元減去該日賬戶總資産。原告無法提供當日報告,但送出了次日報告,顯示總資産為5384753.04元。
結合兩日股票市值差額,法院推算出1月30日總資産為5985125.04元,故認定損失為2014874.96元。原告主張的267萬餘元的損失計算方法,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記者注意到,法院認定的損失金額的60%剛好是法院判決兩位被告賠償的金額——1208924.98元。
關于被告辯稱向原告轉賬245萬元,法院認為上述系列行為系二被告在受托理财過程中的一個操作行為,同時也屬于二被告在受托理财過程中對自身民事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在計算原告的損失時,法院不再另行扣除。
另外,關于原告主張的資金占用費,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新黃河記者采訪了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希娟。其表示,股市起起伏伏,對于不了解的人更像有巨大吸引力的“漩渦”,許多投資人看中了相關利益收入,卻忽視了可能暗藏的風險。對于不熟悉股市行情的人員,容易被所謂的“保底承諾”蒙蔽,繼而大量投資。但在此類案例日常處置中,特别是在民事訴訟中,這種“保底承諾”往往不被認可,投資人很可能會面臨大額資金的損失。
編輯|陳柯名 杜波
校對|王月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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