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修訂後的《烈士褒揚條例》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條例
完善了烈士評定條件和程式
撫恤優待和服務保障等
什麼情形下會評定為烈士?
烈士遺屬可申領哪些撫恤金?
一文讀懂↓↓↓
什麼情形下,會評定為烈士?
第八條 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執行特勤警衛任務、執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任務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财産、集體财産、公民生命财産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執法合作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别突出,堪為楷模的。
軍人犧牲,軍隊文職人員、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執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參加非戰争軍事行動、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一條 軍人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犧牲,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犧牲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犧牲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财産、集體财産、公民生命财産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犧牲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飛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犧牲的;
(五)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六)其他犧牲情節特别突出,堪為楷模的。
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維持國際和平、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等任務中失蹤,被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評定烈士,屬于因戰犧牲的,由軍隊團級以上機關政治工作部門準許;屬于非因戰犧牲的,由軍隊軍級以上機關政治工作部門準許;屬于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準許。
烈士褒揚金、撫恤金等标準是什麼?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标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标準可以适當提高。
第十六條 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烈士褒揚金外,屬于《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适用範圍的,還按照規定享受一次性撫恤金,标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個月的基本工資,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放;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适用範圍的,還按照規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于烈士本人40個月基本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别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發放,烈士遺屬特别補助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放。
不屬于前款規定範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标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少尉軍官基本工資。
第十八條 定期撫恤金标準參照上一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準确定。定期撫恤金的标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财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按照規定為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機關且年滿60周歲、在國家建立定期撫恤金制度時已滿18周歲的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依據其申請,在稽核确認其符合條件當月起發放。
哪些親屬可以領取?
烈士褒揚金由烈士證書持有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定期撫恤金: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還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準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準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費來源的。
第二十條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烈士父母(撫養人),繼續撫養烈士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依據其申請,參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的标準給予定期補助。
按照條例規定
烈士遺屬在征兵、文職報考
學曆教育等方面依法享受優待
對烈屬的關愛照顧
彰顯社會溫情
讓英雄知道
祖國沒有忘記他們
人民一直惦記着他們
他的家人一切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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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中國退役軍人綜合《烈士褒揚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