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傳良外逃##如何解決腐敗#
近日,《人民法院報》整版刊發牡丹江中院關于李傳良貪腐案的公告。公告顯示,李傳良案涉案資産超31億元,李傳良使用上述違法所得投入到其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項目中,用于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房産開發、工程建設等,以及購買房産、車輛、土地、裝置等。案發後扣押、當機資金共計人民币140987.522529萬元、查封1021處房産、查封土地、灘塗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車38輛、扣押機械裝置10台(套),當機18家公司股權。
從公告的資訊來看,扣押、當機李傳良的資金高達14億餘元,查封的房産有1021處,另外還查封了土地、林地、汽車、公司股權等若幹。這個真是超乎普通人的想像吧,一般人拼死拼活幹一年收入都難以超過5萬元,就算是985名校畢業吃上技術飯的專家拼死拼活幹一年也就幾十萬年薪,甚至一些縣份一年的财政收入都達不到14億。另外,李傳良被查封的房産有1021處,很多人都屬于沒有房子或者僅有一套房子的現狀,而李傳良被查封的房産就有1021處,這個價值也是很高的,就算一套房子80萬元,這裡又是差不多8個億。
▲李傳良究竟是何方大神怎麼掙錢這麼容易
李傳良現在算起來也是一個小老頭了,他1963年9月出生,是黑龍江雞西人,現年已經61歲。他1983年9月參加工作,有在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的學習經曆,還有着進階會計師職稱。曾任雞西市财政局原局長、雞西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雞西市原副市長、鶴崗市原副市長。那麼他之是以,能夠這麼容易掙錢,掙到這麼多的錢,自然就是利用手中的權力大肆搞貪腐謀取私利。
李傳良在擔任雞西市财政局局長、雞西市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雞西市副市長、鶴崗市副市長期間及辭去公職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夥同其他國家從業人員,利用其他國家從業人員的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财物共計人民币29億餘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從業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計人民币4892餘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币110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國有資金注冊公司、擅自決定由其實際控制的公司承攬工程,違法所得及收益共計人民币7325餘萬元。他的這些犯罪金額加起來,差不多就達到了31億元左右了。
▲李傳良外逃的操作如迷霧般讓人憤怒
《人民法院報》的公告還透露一個很讓人費解和憤怒的資訊,李傳良因涉嫌犯A錢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年9月20日被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準許逮捕。李傳良卻于2018年11月15日逃匿境外,2020年12月1日黑龍江省公安廳對其釋出通緝令。
從公告公開的資訊中人們難免會問:
第一,李傳良是怎麼逃匿到境外去的?
第二,為什麼李傳良都逃匿到境外去一年多了才對其立案調查,是根本就沒有發現他的違法犯罪問題,還是發現了有阻力被壓下來了,這後面估計故事就比較大了。
第三,李傳良涉案金額如此巨大,涉案的領域牽涉如此之多、之廣,他是如何脫離管控的,他作為一個廳級幹部突然辭去公職難道就沒有對其進行審查嗎?
如果不準許李傳良辭去公職他能這麼順暢地逃匿到境外嗎?如果他辭去公職時就對其進行嚴格的審查,是不是早就發現了他的違法犯罪事實?如果強化對官員在提拔、辭職、退休等特殊時點的監管,是不是就能遏制李傳良外逃和貪腐。這些問題,也許有關部門已經解決了,也許正在解決的路上。
▲李傳良大肆貪腐外逃一案留下了三大線索,有利于紀委監委從源頭上更有力地打擊貪腐
導緻李傳良于2018年11月逃匿境外,并向境外轉移部分涉案贓款這一問題發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一個原因是2017年3月他成功于鶴崗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任上辭去公職。作為一個廳級官員和一個沒有公職的普通人員,接受的各方面監督有着天壤之别。李傳良廳級官員的身份,其一言一行包括外出的行程都實時接受黨委、紀委等行政監督、新聞媒體監督和社會各界監督。
而其辭去公職後,隻要不涉及治安和刑事問題,他的言行和出行基本上是沒有任何監督的。是以,李傳良辭去公職這步棋應當是他早就謀劃攜贓款潛逃最關鍵的一步棋,同時也暴露出有關部門在對官員辭職的稽核把關上存在一些機制方面的問題,這是李傳良留下的第一條線索。
再有就是出境的問題,實際上國家對官員不管是因公還是因私出境的管理都是非常嚴格了,不但需要層層嚴格審批,而且還要開展行前教育與管理及廉政審查,并限期回來,一般不超過10天。但是作為非公職人員哪怕是一個沒有公職的黨員出境,在審批管理上就非常松了,普通黨員因私事(如探親、旅遊、求學、就業等非公務活動)要求出境,隻要像所在機關的黨組織和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然後隻要審查沒有違法犯罪記錄,就基本上放行了,這就為一些隐藏得深的大貪官逃避法律的追究留下了空子,這是李傳良留下的第二條線索。
作為曾經的官員絕大多數都是黨員,也就是作為一名黨員一名曾經的官員卻一門心思到國外定居到國外發展這本身就不是很正常。一者說明其思想和信仰上退步了,甚至出現了問題。二者出國、出境定居需要大把的金錢,而行政官員雖說地位很高,但真要說待遇其實并不高,這些人是從哪些管道得到能夠到高消費的國外生活呢?再有,大陸一直都在嚴控裸官,這些人的近親屬早就到國外發展了,那他們是怎麼保住官位的?這是李傳良留下的第三條線索。
是以,紀委監委等有關部門隻要認真抓好李傳良留下的這三條線索,就能夠更好地打擊貪官們:
第一,對辭職的官員開展全方位的辭職前審查。現在就業形勢這麼難,有一個體制内編制是很多人一生的奮鬥目标,在體制内工作能夠擔任一官半職更是很不容易的事情。為此,公職人員辭職是很少見的事情,而作為官員尤其是處級以上官員辭職那更是鳳毛麟角,如果有這類的官員辭職,有很大機率是這些人已經走上了貪腐的道路,為了逃避打擊,是以提出辭職以減緩有關部門對其監督的力度。
為此,對于辭職的官員不僅要強化辭職前的嚴格審查,還要對其辭職後繼續進行跟蹤管理,打破這類貪官以辭職為由逃避法律懲處的美夢。
第二,對辭職或退休的官員出境事項實行提級管理。辭職或退休的官員多少掌握一些體制内不宜公開的事宜,同時出境外逃也是貪官們實施貪腐犯罪後逍遙法外的最佳方式。于是,以辭職或退休為幌子進而達到輕松通過審批出境的目的,是不少貪官精心謀劃的陰謀。為此,有關部門對辭職或退休的官員出境事項要實行提級管理,嚴防貪官們通過出境審查政策上的漏洞,逃避法律制裁。
第三,對曾在體制内任職因各種事由現定居國外的人員開展倒查20年專項清理活動。現在經濟不景氣,除了全球經濟下行的大環境之外,有一定程度就是一些貪官們讓大量的資金外逃到了國外。那麼,曾在體制内任職因各種事由現定居國外的人員是涉及貪腐外逃的高危人群。雖然這批人中很多目标沒有證據表明他們是貪官,但是作為曾經的公職人員卻定居國外,本身對國家、對機關、對社會帶來的風險就是巨大的。
為了消除這種風險,從根子上鏟除出國、出境這個貪官逃避法律打擊的溫床,有必要對曾在體制内任職因各種事由現定居國外的人員開展倒查20年專項清理活動,重點查這些人任職時負責的領域存不存在亂決策、亂作為、以權謀私的行為,一旦發現則可及時止損,并形成強大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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