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因其較高的成本效益
成為不少消費者的選擇
然而在二手車交易中
因資訊不對稱等問題
引發的法律糾紛并不少見
若商家刻意隐瞞車輛真實資訊
消費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二手車經營主體未披露車輛的重要資訊所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回顧
2021年11月,張先生與上海某汽車貿易商行簽訂《汽車轉讓協定》,購買五菱牌二手車一輛,價款為18,000元。張先生在與該汽車貿易商行商談購車及傳遞事宜時,該車裡程表顯示行駛裡程為70,000多公裡。
傳遞使用半個月内,該車發生各種故障,張先生就此問過汽車貿易商行所涉車輛是否調過裡程表,汽車貿易商行予以否認。
2022年1月31日,該車行駛故障導緻張先生發生交通事故,遂張先生聯系第一任車主溝通車輛保險事宜,從第一任車主處得知該車實際裡程為200,000多公裡。張先生立即委托專業機構對車輛裡程數進行鑒定,經鑒定,綜合磨損痕迹鑒定與技術手段檢測分析,該車存在篡改裡程數現象,實際裡程數為215,528公裡,鑒定意見為調表車。
張先生遂将汽車貿易商行訴至法院。
張先生認為,該汽車貿易商行作為二手車經營者,在二手車裡程數上存在故意欺騙,其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應按所支付的購車款的三倍賠償損失。
該汽車貿易商行辯稱,第一,不存在違約行為,也不存在欺詐,《汽車轉讓協定》合法有效;第二,案涉車輛系經過現場調試、驗收後傳遞的,是以無需承擔維修費;第三,張先生委托的鑒定機構沒有相關的資質,對于鑒定報告不予認可。故不同意張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議焦點:
上海某汽車貿易商行是否構成欺詐?
根據鑒定意見,本案系争車輛在2022年2月13日行駛裡程數已達215,528公裡,遠超購買時(2021年11月3日)顯示的75,000公裡,顯然該車裡程數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而上海某汽車貿易商行并未向消費者予以披露。車輛的裡程資料是買方在選擇二手車時的重要考量名額,直接影響了買方的購買決定,上海某汽車貿易商行有如實告知消費者車輛裡程資料的義務。上海某汽車貿易商行未向張先生披露車輛重大資訊,緻使張先生産生錯誤認識,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買賣合同,購買案涉車輛,存在明顯的過錯,是以上海某汽車貿易商行的行為構成欺詐。
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請求撤銷相關交易行為、返還商品,經營者應當返還價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三倍的價款、賠償消費者的其他合理損失。現因案涉車輛已損毀,無法退還,張先生僅要求被告賠償三倍價款的損失費54,000元于法不悖,予以準許。
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上海某汽車貿易商行賠償原告張先生54,000元。
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所購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二手車的交易具有較強的資訊不對稱性,作為二手車經營主體,對車輛基本性能、裡程數等資訊理應特别關注,并且亦有義務和能力了解該資訊。是以二手車經營主體向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車輛安全性能或對車輛價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要資訊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是確定二手車交易透明度和公正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重要途徑。因二手車經營主體未履行車輛重大資訊的披露義務,緻使消費者産生錯誤認識,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買賣合同的,構成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在銷售商品中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請求撤銷相關交易行為、返還商品,經營者應當返還價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三倍的價款、賠償消費者的其他合理損失。
在二手車買賣中,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作為專門從事二手車經營的主體,應當具備高于一般人的專業注意義務。通過本案裁判,倡導二手車經營主體遵守法律法規和交易習慣,誠信履行二手車輛的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欺詐行為,進而提升消費者對二手車市場的信任度,推動整個二手車市場的健康繁榮發展。
法條連結
向上滑動閱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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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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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上海金山法院”微信公衆号
編輯/責編:程佳域
稽核:陳建軍、林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