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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鴻:個人發展權可分為三大類

胡玉鴻:個人發展權可分為三大類

編者按:人的發展既包含全面發展,也涵括自由發展。華東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院長、教授胡玉鴻在“首屆中拉人權圓桌會”上指出,在民生視域中,個人發展權可分為基礎性權利、支援性權利和保障性權利三大類。

胡玉鴻:個人發展權可分為三大類

作為一項新型人權,發展權既關系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安身立命、正當生存,又與其在社會中發揮個人潛能、實作自我價值密切相關。在以往,人們往往因為發展權的“集體人權”屬性而對之多加輕視甚至排斥,因為似乎一談到國家、民族的權利就背離了人權的根本特質。然而,一方面發展權固然可以指向一個國家、民族的發展,但這并不意味着發展權在作為集體權利的同時不能成為個人的權利。實際上,1986年12月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其第1條即明确規定:“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于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并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作”。在其中,“每個人”與“各國人民”并列,明确認定個人就是發展權的主體。另一方面,個人的發展明顯地存在于個人的自我實踐中,也融入社會的發展程序裡。人要實作自身的需要、彰顯自我的價值,都隻能借助于發展這一手段;而這種發展除了依賴個人的努力、家庭的資源外,還需要社會的配合、國家的支援。《宣言》之是以一再重複使用“全體人民和所有個人”的字樣,就是防止以抽象的“人民”來取代現實的“個人”,由此凸顯發展權也是屬于個人的人權特質。對人的發展的重視一直是思想家們探讨的主題,并在馬克思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理論中得到了最為清晰、明确的表達。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明确提出,代替資本主義社會的未來社會,是一個“以每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為基本原則的社會形式”。而“每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即意味着“每個個人都能根據自己的興趣、志願和愛好,在一切自己願意為其發揮才能和個性的領域,使自己的創造天賦、自己的諸種本質力量、潛能和個性得到自由的、充分的發展”。由此可見,人的全面自由發展包括全面發展和自由發展兩個指向不同但又互為關聯的方面。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承繼馬克思主義經典學說的理念,創造性地将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社會發展的根本目标。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文獻中,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是改革開放曆史經驗的總結,更好推動人的全面發展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目的所在。人的全面發展既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具體展現,也是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當然,發展權作為一個可由個人行使、享有的人權無可置疑,但以個人作為主體的發展權如何定位則還有極大的讨論空間。本文的任務,主要是立足中國新時代下在民生領域中個人發展權的建構,由此我們将從以下三個次元來對之加以概括,即個人發展的基礎性權利,包括受教育權和健康權;個人發展的支援性權利,有文化權利和參與權利;個人發展的保障性權利,主要展現為社會安全權。

01

個人發展的基礎性權利

所謂基礎性權利,是指在個人發展中必不可少的奠基性權利。質言之,如果缺乏這些權利,人就無法養育其個性、培養其能力,更不用說在社會的大舞台上表現自我、實作自我。在我們看來,基礎性權利主要展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受教育權,這關系到法律主體的内在素質;二是健康權,這牽涉到法律主體的身體素質。沒有健康的身體素質,人不可能完全地實作自己的潛能,展現自身的價值。是以,素質與體質構成個人發展的基礎性權利的核心内容。(一)受教育權在各種各樣的發展權中,受教育權無疑是最為重要的權利。之是以重要,是因為是人生所必須的知識、經驗,都需要通過教育來獲得。然而,知識的擷取和個人的發展,固然離不開個人的主觀努力,但又離不開國家的支援、扶助。換句話說,要使得公民的受教育權得以實作,就需要國家提供的教育條件、教育資源,而這其中最為核心的問題在于教育公平。它既有教育資格上的公平要求,如所有适齡兒童都能接受來自國家提供的義務教育,也包括教育條件和教育資源的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民生是一個人一輩子都要經營生活、規劃生計的過程,因而受教育權也不隻是在青少年接受教育的過程中存在,人要不斷地發展自我、提升自我,就必須終其一生進行學習。為此需要拓展教育途徑,讓所有人無論是少年、青年還是中年、老年,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進而不斷擷取新的知識,掌握新的技能。(二)健康權如果說受教育權是為個人的發展增強其内在素質,為其後續的發展提供精神動力的話,那麼,健康權則是為個人的發展提供壽命、體格及心理、精神狀态等方面來自國家的醫療衛生保障。自然,“每個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責任人”,但人是否能夠獲緻健康又與國家的積極施為有着密切的關聯。正因如此,健康權脫穎而出,成為民生權利中的一項重要内容。對于個人的發展而言,健康權的意義與功能都是明顯可見的。如果說能否生存與是否健康明顯相關,那麼,沒有健康也就不能生存,自然也就沒有個人的發展。不僅如此,健康還不隻是軀體的健康,同樣包括心理的、社會的等多方面的因素。可見一個健康的人不僅能夠保持身體的強壯與活力,而且還能擁有健康的心靈以及适應社會環境的生理和心理能力。“中國政府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把維護人民健康權益放在重要位置”;習近平總書記對人民健康問題高度重視,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就“推進健康中國建設”進行了專題論述。

02

個人發展的支援性權利

與受教育權、健康權這類個人發展的基礎性權利不同,個人發展的支援性權利主要是指國家、社會提供相關的機會、平台,給予必要的鼓勵、保障,使人們能夠在制度、政策、法律的支援之下,更好地發揮生命的潛能,彰顯自己的能力,進而更好地塑造自我、發展自我。在這方面的權利,以文化權和參與權兩項内容作為個人發展的支援性權利的代表。(一)文化權文化權的實作,固然需要國家提供讓人們參與文化活動的資源和平台,也需要确定鼓勵、保護人們創造、創新的政策與法律,但是,文化權更直接指向人們可以通過自主性的學術創造與技術創新,來提升自我、發展自我并實作自身的價值。我們較為認可挪威學者對文化權的歸納,即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可以将文化權分解為四項主要權能,即(1)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2)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産生的福利的權利;(3)作者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産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4)科學研究和創造性活動所不可缺少的自由。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文化權包含受益權和行動權兩個層面的内容。(二)參與權參與是指參與到相關公共事務之中,表達自己的觀點,提出自己的訴求,進而影響公共決策。任何一個社會成員,都不希望自己隻是法律、政策、規劃、計劃、決定的被動接受者,尤其是在涉及個人利益的場合,如果隻能聽從他人的安排而無從置喙,那麼必然會有着常常的挫敗感和失落感,人的尊嚴也會由此而喪失。正因如此,“參與權在國際人權法中是一個廣為人知的概念,被确認為實作發展權的核心基石”。參與權在發展權中如此重要,在筆者看來,大緻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參與展現了一種積極向上的人生态度,這也是個人得以發展的心理基礎。其次,參與使人們獲得了來自社會的知識和經驗,因而為自身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再者,個人對社會事務的積極參與,不僅有利于個人的發展,也促成了社會的整體發展。廣泛的公衆參與不僅增強了人們自我發展的能力,也為社會的合理、高效運轉提供了制度支撐。當然,要使參與權落到實處,仍然有幾個重要問題是必須重申的:第一,參與必須是平等的參與;第二,參與必須是常态的參與;第三,參與必須是有效的參與。

03

個人發展的保障性權利

個人的發展,離不開主觀的努力和客觀的條件,也與是否有着切實的保障存在關聯。這些有關個人發展所必需的保障措施,大緻可以社會安全來表述,因而個人發展權中蘊含着社會安全權的理念。如果人們随時擔憂人身安全、住宅安全會受到侵犯,或者在生活中害怕自己辛苦努力擷取的财産會被掠奪,那麼這就是缺乏安全。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之下,人們常常處于朝不保夕的恐慌境地,自然也就談不上自我的發展了。保障安全是法律的基本價值,法律提供了一套人們可以據此行為的規則,根據規則行事,人們即可獲得預期的結果,而不必擔心會有始料未盡的結局。不僅如此,安全被提到了最高價值的地步,如霍布斯就明确斷言:“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拉德布魯赫亦将安全置于法律價值位階的前列,強調:“公正是法權的第二大使命,法律的第一使命是法律安全,即和平。”這種對安全的推崇并非偶然。在以往,人們更加注重國家層面上的安全,例如領土安全;或者個人生存上的安全,例如免于匮乏。但安全作為人的基本需求,必然會要求能夠平安地生活并在此基礎上尋求自我的發展。因為“個人如果感到自己的前途得到了較好的保障,那麼他們就能視自己所在的社會為其安全的保證者,并且認為自己有義務一定要使這個社會繼續下去的過程中盡自己的一份力量”。實際上,法律的存在就是為人們提供安全的保障。法律的可靠性、确定性保障了法律的指引性和可預測性,使人們對個人行為的結果能夠産生合理的預期,而不至在變幻無常的指令、指令下手足無措;法律通過常設的機構來保障社會秩序的和平,進而使危害人類安全的行為能在法律上受到懲處。總之,法律維護着安全的社會環境,進而使人們在此基礎之上,可以盡情地塑造自我、表現自我、發展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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