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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可妙到一家公司從事指導師工作時,其女兒享受了公司提供的直系子女早教課程福利。此後,姜可妙和公司發生糾紛,公司要求她支付2萬餘元的早教課時費。針對所謂的“員工福利課”究竟是付費的還是免費的,雙方庭上各執一詞。不久前,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了判決。
01
“員工福利課”是否免費
房成分别擔任柳州一家咨詢公司、一家兒童用品銷售中心和一家文化傳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咨詢公司的經營範圍為教育咨詢、軟體開發、資訊技術咨詢服務等。
2018年,姜可妙與兒童用品銷售中心、文化傳播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用人機關安排姜可妙在公司的授課門店從事指導師工作,用人機關為其提供直系子女早教課程福利。
2021年底,因文化傳播公司的兩家授課門店并店經營,姜可妙從原工作地點調至新門店工作。
2022年1月9日,文化傳播公司與姜可妙簽訂課程銷售協定,約定:文化傳播公司向姜可妙的女兒李慧提供60節早教課程,課程費用總額為1萬餘元,折扣/附加金額原因注明“員工福利課”。協定中備注,“若産生曠課,姜可妙将按照每節課178元支付”。上述課程由咨詢公司安排授課。
2022年9月28日、2023年2月27日,咨詢公司先後與姜可妙簽訂兩份課程銷售協定,亦是約定咨詢公司向李慧提供“員工福利課”。2022年至2023年期間,李慧共上了123節課。
此後,咨詢公司與姜可妙産生勞動争議糾紛,向魚峰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姜可妙支付課時費2萬餘元。
02
用人機關與員工各執一詞
咨詢公司稱,根據公司與姜可妙簽訂的課程銷售協定,姜可妙向其購買幼兒教育訓練課程,其向姜可妙的女兒李慧提供授課服務。李慧上完全部課程,但沒有支付課時費。經公司多次催讨,姜可妙仍拒絕支付。
“我曾是咨詢公司的員工,公司給我女兒授課是給員工提供的福利。之是以簽訂課程銷售協定,是因為公司稱這樣友善在電腦系統查課、扣課。當時,公司明确說明不需要我承擔費用,隻有曠課才要付費。咨詢公司審批通過‘福利課’申請、出具收款收據、兩年内均未停課或催收費、多次續課等行為,都印證了課時費由公司承擔的事實。”姜可妙辯稱。
咨詢公司向法院送出了落款日期為2017年6月28日的文化傳播公司員工手冊。該手冊載明:“員工福利課”,正式聘用員工享有以優惠價為其直系親屬購買課程的福利;享有先上課、後支付分期結算課程款的特殊福利;課程款可以提前支付,如遇特殊情況延後結算的,最遲應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前完成。
咨詢公司在庭審中表示,兒童用品銷售中心、文化傳播公司、咨詢公司的員工都有權享受“員工福利課”,三家公司的員工手冊均為同一版本。
“咨詢公司的課程單價高于市場價,如果不是免費課,我不可能續課……”姜可妙說,之前沒見過員工手冊,手冊上沒有她的簽字,對她沒有限制力。咨詢公司打官司是為了報複她,她請求法院駁回咨詢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審理過程中,姜可妙申請證人咨詢公司前員工常福、文化傳播公司前員工尹功出庭作證。二人均表示,他們與前東家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承諾員工可享受直系子女早教課程福利,不需要付費,他們均未見過所謂的員工手冊。
姜可妙還提供了同僚丁悅的書面證言。丁悅陳述,其在成為咨詢公司員工前,購買過該公司的早教課程;成為咨詢公司員工後,免費享受了公司提供的直系子女早教課程福利。
03
法院:“員工福利課”非付費課程
魚峰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用人機關制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讨論并向勞動者公示後,才能作為确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姜可妙與用人機關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寫明員工手冊的詳細内容,咨詢公司也沒有送出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員工福利課”為付費課程所依據的員工手冊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讨論并向勞動者公示,員工手冊不能作為确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咨詢公司提供有付費記錄的課程銷售協定,但并未提供員工付費記錄,不足以達到證明其主張的“員工福利課”是付費課程的證明目的。
從課程銷售協定内容看,寫明的付款方式為授課中心支付,對應的收款收據付款人也為授課中心,并非員工。從協定文本含義了解,課程費用應是授課中心負擔;且協定中特别注明員工子女曠課的需支付曠課費,曠課費單價與課時銷售單價相當,如“員工福利課”為付費課程,則員工不但要承擔普通消費者應承擔的課時費,還需另外支付曠課費,顯然與福利的含義相悖。
基于以上分析并結合多名證人證言,魚峰區法院認為,咨詢公司、姜可妙簽訂的課程銷售協定中的“員工福利課”是咨詢公司向姜可妙免費提供的,咨詢公司要求姜可妙支付課時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不久前,魚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咨詢公司的訴訟請求。
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來源:廣西高院、廣西法治日報、魚峰法院
稽核:陸建武 黃晁 張豔瑩
校對:鐘微
編輯:桂法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