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知識産權自身屬性、案件民行刑交叉等内在特點,順應審判機制改革和融入社會治理實作法治現代化的總目标,深化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有其必要性和現實需要。就檢察機關而言,通過跨地域集中管轄知識産權案件,組建“四檢合一”專業辦案團隊,建立健全檢察機關一體化辦案制度,完善技術調查官、特聘檢察官助理輔助辦案機制,從“四大檢察”視角審查辦理案件,能夠有效推動知識産權案件“四檢合一”機制深度融合,實作對知識産權全方位綜合性司法保護。
引言
近年來,大陸知識産權保護政策已發生深刻轉變,将知識産權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2020年11月,最高檢組建知識産權檢察辦公室,部署知識産權刑事、民事、行政檢察職能統一履行試點,全面提升知識産權檢察綜合保護質效。2022年3月,最高檢釋出《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知識産權檢察工作的意見》,明确提出積極建構符合知識産權案件特點的綜合履職模式。目前,各級檢察機關在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中存在檢察職權行使不夠集中、檢察履職不夠均衡、“兩法銜接”機制仍不完善、專業能力有所欠缺等問題,是以,如何深化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路徑是目前階段的重要課題。
一、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概述
(一)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的内涵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而知識産權保護可能涉及各項檢察職能,将各項職能有機融合,有利于實作對知識産權的綜合性保護。
檢察機關通過重塑性機構改革形成了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四大檢察工作格局。人民檢察院通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打擊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通過辦理知識産權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監督和支援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通過辦理知識産權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支援适格主體依法行使公益訴權。
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是通過對知識産權案件進行綜合系統的法律評價,深度融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形成輕重有别責任明晰的規制體系,實作對知識産權全方位綜合性保護的司法導向。
(二)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研究現狀
國内學者對于知識産權綜合履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必要性、存在的問題、司法實踐現狀、四大檢察職能履行、具體路徑建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探索等方面。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存在機制規範供給缺失、協作關聯不到位、履職不充分、檢察人員配置與辦案水準參差不齊、落實力度缺乏剛性等問題,應從推進體制機制改革、人員組建、案件管轄、行刑銜接、數字檢察、普法宣傳等方面建構“四檢合一”知識産權保護體系。知識産權檢察職能融合具有集約司法資源、統一司法尺度,服務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等優勢。
知識産權保護司法實踐對于目前深化檢察綜合履職具有一定借鑒意義。目前美國、英國、歐盟等英美法系國家,在知識産權司法保護領域實踐成果較多,主要包括出台專門的法規來打擊惡意訴訟行為,理清知識産權刑事、民事、行政等司法保護的關系等。TRIPS協定對知識産權權利屬性進行了明确規定,一些研究者将知識産權法學理論與經濟學相關理論結合起來,探究知識産權的本質屬性,為保護知識産權提供理論支撐。日本、大陸台灣地區在知識産權案件審判中探索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在知識産權案件訴訟程式上有諸多突破,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二、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的必要性與現實需要
從知識産權自身屬性、案件特性等方面看,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有其内在必要性和外在現實需要。
(一)知識産權複合的内在屬性
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即TRIPS協定)第7條的規定,知識産權制度更長遠着眼于促進社會經濟福利和權利義務的平衡。知識産權雖然屬于民事私權,但卻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交織在知識産權領域表現尤為明顯。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公民個人、社會組織和行政機關均無法有效保護公益的情況下,應當主動擔負起知識産權領域公益保護職責。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檢察職權在既有司法實踐中并不限于環境保護、社會安全、國家财産等傳統領域,也包括知識産權領域,在保護和捍衛公共知識财産中發揮着獨一無二的作用。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中發現的涉及損害公共利益問題,可以通過檢察建議推動适格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針對濫用知識産權權利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探索開展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可以解決現行民事訴訟制度應對知識産權侵害公益行為時的當事人适格問題,強化國家公權力對市場競争秩序和創新發展環境的适度幹預。實踐證明,一體發揮刑事、民事、公益訴訟等檢察職能,契合知識産權公私複合型權利屬性的内在要求。
(二)“民行刑交叉”的法律競合
知識産權案件行政訴訟、刑事訴訟需要以知識産權的權利構成、權利歸屬和權利範圍的明晰為前提,但這一問題無法通過行政訴訟、刑事訴訟自身來解決,而是往往需要在民事訴訟中進行認定。同時,知識産權案件中民事、行政、刑事交叉的疑難争議問題較多,證據标準不一,引發基于同一法律事實不同程式下的司法沖突。這就導緻了知識産權案件容易出現民事、行政、刑事交叉的情況。知識産權侵權行為認定上的同一性和差異性也使得在綜合履職架構下考量必要且可能。
1.民刑交叉
知識産權案件中民事和刑事交叉的法律問題最為突出。在同一侵權事實的認定基礎之上,侵犯知識産權民事不法達到一定犯罪數額或者具有一定情節,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民事和刑事證據證明标準的不同也導緻了審理結果的差異,民事訴訟采用優勢證據規則,刑事訴訟證據采信則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同一侵權行為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可能得到不同的評價。例如,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民事案件當事人舉證能力較弱容易導緻敗訴,但刑事訴訟中由于偵查機關公權力介入具有驗證優勢,同一個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則又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另外,在知識産權“三合一”的審判模式下,不少涉及知識産權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原本是民事法官,具有民事思維慣性,傾向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2.民行交叉
知識産權案件涉及民事、行政交叉,知識産權的權利基礎往往以國家行政機關的有效确認為前提,使得訴訟中容易産生與行政機關确權程式沖突的問題。侵犯知識産權糾紛涉及行政違法存在行政處罰的空間,由此也産生了侵犯知識産權民事和行政不法評價的交叉。如某商标因違反商标法被判定具有不良影響喪失了權利基礎。最高法據此認定,以具有不良影響的商業辨別作為顯著識别部分的包裝裝潢不能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獲得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保護雖然多份在先民事判決支援當事人主張,但在後案件的法院充分考量最高法的裁判意見,撤銷了在先的民事判決,由此導緻了行政判決與在先民事判決間的沖突。
3.行刑交叉
知識産權案件存在行政和刑事交叉法律問題。基于大陸二進制化立法模式,行政處罰與刑罰同屬國家公權力制裁領域,法域重合背景下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存在責任競合,侵犯知識産權一般是行政犯,侵權行為一般構成行政違法,是以産生了行政法規作為前置法的處罰空間。在刑法預防功能擴張下,刑法與前置法在實體層面功能重疊。如反不正當競争法(2019年修訂)第31條規定,“違反本法,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邏輯上看,侵犯知識産權行政違法到刑事犯罪展現為“量”的變化,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在行為類型、構成要件等方面具有同質性。在司法實務中,行政犯的雙重責任特性常常引發行政處罰與刑罰競合的沖突問題。如商标法(2019年修訂)第57條第1項和第60條的規定,“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也就是假冒注冊商标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該侵權行為成立的,“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亦即,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是對假冒注冊商标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起點,而根據現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号)(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标準規定(二)》)第6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号)(以下簡稱《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不難看出,《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釋》的刑罰處罰範圍與《商标法》的行政處罰範圍發生了競合,這也意味着對于一些剛達到追訴标準的侵權行為究竟是适用行政處罰或是刑罰産生了沖突,類似沖突外觀上則表現為“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或者行政處罰空置等問題。
4.私益與公益交叉
知識産權權利屬性的複合性,也使得知識産權領域存在私益與公益交叉問題。知識産權是私權,具有獨占性、排他性,正因如此,在其行使時也會與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目标存在沖突,當知識産權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時,應通過必要措施保護公共利益。(1)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往往是判斷知識産權是否能夠得到保護的标準之一。如根據大陸商标法第10條的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标志不得作為商标使用。在司法實踐中,審查判斷有關标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應當考慮該标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大陸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2)知識産權私益與公益往往需要一體保護。知識産權需要通過一定的載體在市場經濟中展現出其價值,而在市場經濟中也必然涉及其他權利人的利益,損害知識産權的行為往往也會同時損害其他權利人的利益。如假冒注冊商标的行為,既損害了注冊商标所有權人的利益,也會損害相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知識産權檢察工作的意見》要求依托公益訴訟法定領域積極穩妥拓展知識産權領域公益保護。一些地區在地方立法中亦對支援檢察機關開展知識産權公益訴訟作出規定,如《江蘇省知識産權促進和保護條例》第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知識産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工作,積極探索涉知識産權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工作,依法支援受損害的組織或者個人提起訴訟。”檢察機關在知識産權領域内的公益訴訟,正是基于知識産權公共利益屬性而發揮作用。
(三)順應審判機制改革的需要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是對庭審提出的要求,更強調從刑事訴訟的源頭開始,即必須按照裁判要求和标準,全面、規範地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確定案件裁判公平正義。從知識産權審判體制機制角度看,曆經專門法庭、“三合一”試點、專門法院的改革曆程,目前法院系統已基本完成了知識産權案件“三審合一”改革。知識産權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審法院通常是中級人民法院,除技術類的二審上訴案件通常由省進階法院管轄,另外,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抗訴案件需要上一級檢察院提起,導緻大部分知識産權民事、行政案件主要由省、市級檢察院辦理。知識産權審判機制不斷完善,但在案件辦理中仍存在舉證難、侵權事實認定難、案件審理周期長等問題,這些都使得一些知識産權違法犯罪行為難以有效追訴,檢察機關承擔着追訴犯罪、監督法律事實的核心職責,應當充分發揮證據審查及指控犯罪的前端過濾作用。知識産權案件中既涉及無形财産,也關系到技術事實的查明和認定,适用普通民事程式及證據認定規則一般可以查明,是以檢察機關内部将知識産權職能優化整合,案件辦理實作内部集約、外部協調,充分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更好适應知識産權全方位司法保護的現實需求。
(四)融入社會綜合治理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侵犯知識産權犯罪的拘役刑并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刑事打擊力度顯著提升,是為風險社會背景下積極刑法觀之回應,也展現了創新驅動發展和知識産權保護司法政策的導向。從刑事立法方向積極回應民意無可厚非,但應注意到,知識産權本質上是一國的公共政策,實作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根本在于協同治理。
侵犯知識産權的行為人多以牟取經濟利益為最終目的,知識産權案件中呈現出民事侵權、行政違法等失範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交織的現象。從法秩序統一視野而言,刑事與民事訴訟程式之間并不存在哪一程式位階更高或效率更優的問題,民事“補償損失”與刑事“懲罰犯罪”兩個目标并不沖突。通過刑事、民事、行政等次元對知識産權案件進行系統性綜合評價,将刑事、民事、行政追責分流,避免刑事越位評價,使得刑法與前置法協同治理,有利于處理好檢察辦案與助推國家治理關系,促進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融入社會治理大局,真正實作國家治理現代化。
三、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中的不足
目前檢察機關在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實踐中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影響知識産權全方位立體化司法保護質效,如職權行使不夠集中、四大檢察履職尚不均衡、行刑銜接機制不夠健全、隊伍專業能力不足等。
(一)知識産權檢察職權行使不夠集中
實踐證明,具備知識産權檢察職能統一行使的載體,可以為集中履職打下堅實基礎。随着試點工作的開展,各地檢察機關在綜合履職模式方面積極探索,強化職權統一行使,2022年底,全國共有29個省級檢察院組建了知識産權檢察部門,但知識産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實質化集中統一處于初始階段,力度不夠,導緻綜合履職質效不夠明顯,不能較好展現檢察一體化原則。存在多種履職模式,如有的檢察機關知識産權檢察室與刑事或公益訴訟部門合署辦公,有的檢察機關知識産權檢察職能由各職能部門分别履行,采用大輪案模式分案,未能真正實作知識産權檢察集中統一履職。
(二)知識産權檢察履職尚不均衡
1.案件類型不夠均衡
一是知識産權案件“刑重民行輕”較為突出。目前檢察機關知識産權檢察存在履職不均衡,發揮不充分,監督效果沒有形成聚集效應。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侵犯知識産權犯罪1.3萬人,受理知識産權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937件。二是知識産權民事訴訟監督效果亟待強化。民事訴訟監督工作開展區域不平衡,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等監督手段運用不充分,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和執行監督力度仍明顯不足。不少地區還未辦理過知識産權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以不支援監督申請方式結案占案件總數比例較高。如2022年江蘇省檢察機關共辦理知識産權民事訴訟監督案件23件,而全省法院2021年共審結知識産權民事案件約2.8萬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數量與法院審結案件數不成比例。
2.刑事案件質效不足
一是刑事案件類型較為集中,以侵犯商标類犯罪為主,審查起訴侵犯商标類犯罪合占侵犯知識産權犯罪的八成以上,對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的保護不足。侵犯商業秘密罪不起訴比率較高。二是刑事案件辦理精準性不足。捕後判輕緩刑率較高,捕後變更強制措施的數量較少。司法理念及處理标準上不一緻,影響當事人及其他市場主體的穩定預期。
一是刑事案件類型較為集中,以侵犯商标類犯罪為主,審查起訴侵犯商标類犯罪合占侵犯知識産權犯罪的八成以上,對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的保護不足。侵犯商業秘密罪不起訴比率較高。二是刑事案件辦理精準性不足。捕後判輕緩刑率較高,捕後變更強制措施的數量較少。司法理念及處理标準上不一緻,影響當事人及其他市場主體的穩定預期。
(三)知識産權“兩法銜接”機制仍不完善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年9月出台《關于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規定》,對健全雙向銜接機制,完善資訊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司法實踐中,存在工作程式銜接錯位,如檢察機關針對知識産權犯罪相對不起訴案件後續監督不足,如部分知識産權案件涉及省外移送,管轄權不明晰;有的案件需要移送異地行政機關處罰,但存在電子卷宗及文書移送障礙、溝通協調不暢、移送後未及時跟蹤處理結果等問題;同時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标準不統一,與行政機關在處罰标準上存在認識分歧也影響案件移送後處理效果。就司法實務而言,實體處理銜接錯位,如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存在擠占交叉,實體法處理上銜接錯位,導緻不當入罪或者出罪問題。
(四)知識産權綜合履職專業能力不足
知識産權案件辦理具有較高的複雜性、多樣性、專業性,涉及衆多專業知識。一是專業性人才儲備不足。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大多為法律專業出身,缺乏理工等專業教育背景。如專利代理人資格要求具有理工教育背景,能同時擁有該項資格的辦案人員少之又少。二是多層次人才梯度培養機制尚不健全。如地區發展水準不同客觀上導緻案件體量不同、案件類型集中,影響辦案團隊實務經驗積累;辦理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采用大輪案分案模式,不利于培養、鍛煉專業骨幹;對新類型或技術類的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如侵犯軟體著作權案件、商業秘密案件等,缺少專業化辦案團隊,不利于培養專門人才和業務專家。三是刑事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輔助辦案機制尚不完備。檢察機關自身技術部門的鑒定範圍主要集中在法醫、文痕檢、司法會計、公益訴訟勘查等領域,無法适應知識産權案件辦理的需要。
四、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的實踐路徑
為進一步提升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質效,檢察機關應通過跨地域集中管轄知識産權案件,組建“四檢合一”專業辦案團隊,建立健全檢察機關一體化辦案制度,完善技術調查官、特聘檢察官助理輔助辦案機制,從“四大檢察”視角審查辦理案件,有效推動知識産權案件“四檢合一”機制深度融合,最終實作對知識産權全方位綜合性司法保護。
(一)探索跨地域集中管轄知識産權案件
1.發揮集中管轄優勢
遵循司法管轄與行政區劃适度分離的規律,利用前期跨行政區劃司法管轄制度改革成果,圍繞案件辦理、資訊聯絡、機制運作、隊伍建設等問題,確定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協調一緻,提升跨區域檢察履職效能。江蘇省檢察機關已經在南京、南通、鹽城等試點地區開展了知識産權跨區劃履職的實踐探索并積累了有益經驗。下一步,可結合江蘇檢察改革和法院協同改革實際,主動對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作為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派出院的獨特優勢,借助以往集中管轄南京市知識産權類案件的經驗做法,可進一步授權南京鐵檢院集中管轄鎮江、揚州等南京都市商業圈城市的知識産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通過集中統一履職,研究制定類案辦理工作指引、認定标準,共同編發典型案例,進一步融合區域間司法機關案件辦理中存在的司法理念差異、統一司法尺度,凝聚司法保護合力,破除地方保護主義,給予相關主體穩定合理預期。
2.遵循檢察一體化原則
所謂檢察一體化,是指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權過程中形成的整體統籌、上下一體、指揮靈敏、協作配合,統一行使檢察權的運作機制。一是加強上下一體化。以案件為抓手,上級院的知識産權檢察機構加強對下指導及支援協調。下級院加強跨區域檢察協作,協同打擊侵犯知識産權犯罪,如借助知識産權保護檢察聯盟,成員機關間實質化協作,從資源共用、線索共享、同堂共訓、隊伍共建等方面形成合力。二是處理好内部一體化。刑事檢察體系相對成熟的背景下,檢察機關當有更高政治站位,以推進知識産權強國戰略實施的高度引領、規範具體案件的辦理,解決類案問題,促進形成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三是推進跨行政區劃辦案一體化。健全跨行政區劃知識産權檢察協作機制,助推知識産權司法保護與區域一體化工作深入發展,把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工作做實、做深、做精,可以在深化“兩法銜接”工作機制、移送案件線索、幫助調查驗證、案件會商研讨中建立協作機制,形成跨行政區劃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合力。
3.組建“四大檢察”專業化辦案團隊
針對知識産權案件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更新速度快等特點,檢察機關應當多措并舉,大力推進知識産權檢察隊伍專業化建設,因地制宜根據辦案實際需要優化人員配置,提升專業化辦案能力。檢察機關通過建立專門辦案組織,組建包含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專業的辦案人員,形成“四大檢察”一體化辦案團隊,系統整合檢察專業力量,利用跨行政區劃檢察院的集約優勢,有效破解行政編制、專業人員配備等問題。推動本轄區内專業辦案人才統一調配,選派政治素質過硬、業務能力強、工作作風優良的幹警到知識産權檢察辦案組織工作,形成辦案合力。如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派出院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組建“4+”知識産權專業化辦案團隊,組成人員包括2名入額院上司、6名員額檢察官、9名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另外聘請8名技術調查官和16名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辦案助力綜合履職。該團隊負責辦理整個南京地區由基層檢察院辦理的知識産權案件,辦理各類知識産權案件中,12個案例被評為南京市知識産權典型案例,2次被國家版權局評為“有功機關”。加強與高校知識産權研究基地的合作交流,通過業務咨詢、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邀請業内專家參與疑難複雜案件的審查。根據工作需要加強業務教育訓練,切實提高檢察辦案人員的專業能力。
(二)以辦案為中心,推動“四合一”機制深度融合
1.強化知識産權刑事檢察職能
檢察機關應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行刑銜接制度等,實作打擊與保護平衡,順應知識産權“強保護”的國内外趨勢,強化知識産權刑事訴訟全過程監督。
(1)一體化落實“一案四查”辦案模式。法律事實的同一性是認定的基礎。知識産權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與刑事犯罪的客觀表現僅在于行為情節或侵害結果的嚴重程度不同,而在違法行為之構成與認定上并無差異。摒棄傳統案件審查思維,對每一起知識産權案件均實行同步審查,案件自受理環節法律文書及電子卷宗同時由負責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的檢察官進行審查,對刑事案件中是否涉民事訴訟監督和支援起訴線索、行政違法和公益訴訟等情形,打破刑事、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壁壘,規範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工作。針對人民群衆反映強烈的、社會關注度高的侵權假冒行為、網際網路領域侵權假冒行為以及涉新業态新領域、關鍵核心技術侵犯知識産權犯罪,要依法從嚴打擊。
(2)落實提前介入實質化工作機制。侵犯知識産權行為産生的危害或者造成損失達到一定标準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是以偵查環節的證據收集與審查至關重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後,檢察機關應及時介入,強化引導驗證。根據案件情況,積極引導偵查機關補強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鍊。深挖上遊犯罪,實作全鍊條打擊和源頭治理。加強偵查活動監督,統一證據标準,制定證據審查指引,根據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和證明标準,細化電商平台銷售記錄、維權投訴等證據的認定規則。檢察機關可以利用網際網路電商平台掌握的資料,建構更多有效的犯罪鍊路研究模型,同時在短視訊侵權、地理商标侵權、網店銷售資料、打假聯盟等方面與企業加強協作,為提前介入工作提供資料支援。
(3)健全行刑司法銜接機制。關涉營商環境的違法犯罪活動,市場監管等相關職能部門更容易接觸到,當事人為實作維權便利往往選擇向行政職能部門報案。一是建立涉企案件的資訊共享和資訊通報制度。針對涉企民事糾紛、刑事犯罪日益增多且界限不清的趨勢,應當進一步加強“行刑銜接”以及刑事、民事案件辦理之間的溝通。完善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資訊共享、案情通報和案件移送制度,通過不定期工作會商、疑難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強溝通聯絡機制。行政機關在辦案中遇有可能涉嫌犯罪線索,及時将案件線索移送偵查機關,同時抄送檢察機關,以便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持續跟蹤監督行政機關處理情況,促進知識産權行政執法标準和司法裁判标準統一,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實作閉環打擊,形成監督合力。二是積極拓寬線索來源管道。在行政機關移交案件的同時,檢察機關應當自主開拓線索發現機制,深入案件易發、多發區域,主動發現問題和線索。一方面,通過辦案深挖線索,實地走訪案發企業及被害企業,了解企業營運狀況,通過座談、走訪等方式深入一線收集案件線索。另一方面,延伸檢察服務優化營商環境的觸角,通過聯合工商聯、商會組織召開座談會等形式,了解企業的最新發展動态和經營訴求,做好服務優化營商環境的方法、經驗的總結、吸收,實作檢力下沉,及時發現問題隐患及違法犯罪行為。
(4)探索知識産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深化知識産權權利人告知制度,推進權利人實質參與訴訟。及時告知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充分保障其知情權和參與權,尊重當事人處分權,視情做好知識産權權利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工作,發揮知識産權民事支援起訴檢察職能。如根據《中華人民商标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假冒商标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同一行為主體因同一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時,應優先承擔民事賠償。知識産權領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适用具有現實空間,更有利于在集約司法資源同時強化對權利人的私權保護。在權利人證據能力相對薄弱的領域,如侵犯商業秘密類案件中,準确把握刑民交叉案件“同一事實”的認定标準,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允許在刑事訴訟中附帶處理民事訴訟,一體解決權利人經濟損失民事救濟和侵權行為刑事追責問題,節約司法資源。檢察機關可依法向申請人提供法律咨詢、協助申請法律援助,通過法律釋明協助收集證據,在權利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做好程式銜接、促成民事調解。
2.強化知識産權民事檢察精準履職
檢察機關應當全面審查案件,積極建構知識産權民事訴訟多元化監督格局。
(1)上下級院各司其職,上級院重點關注生效裁判監督案件和複查下級院辦理案件,基層院重點關注知識産權領域的執行、審違、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案件。注意審查是否存在明知其無知識産權權利基礎或者權利基礎存在瑕疵或者以限制競争對手經營為目的,惡意對他人提起知識産權權屬、侵權糾紛等訴訟行為。如在審查生效裁判結果監督案件中,同步審查是否存在審判程式、執行活動問題、審判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等問題。
(2)加強案件來源機制建設,拓寬案件線索管道。知産民事監督案件數量較少、案源匮乏其中既有“飛躍上訴”的因素,也有知産民事案件舉證難、權利人不願再糾纏于訴訟等原因。目前檢察機關并未建立起适當的案件線索發現機制,依職權實施監督的案件數量極少。此外,部分檢察機關以檢察監督為事後監督為由,阻卻當事人申請檢察機關對知識産權案件事中和程式上的監督。檢察機關應當通過辦案履職、新聞報道、網絡媒體等多途徑發現案件線索,對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等案件,可依職權啟動監督。
(3)樹立精準監督理念。加強重點監督,創新司法理念,針對典型案例進行抗訴,推動類案監督,促進争議實質性化解,推動社會治理。深化知識産權惡意訴訟專項監督。推動專項監督工作縱深開展,辦理有影響力的案件。既嚴格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又合理劃清權利邊界,綜合考量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企業利益和消費者利益,防止權利濫用,促進知識産權領域依法授權、依法獲權、依法維權、依法用權。重點關注虛假公證、虛假訴訟問題,加強犯罪線索移送,做到對“事”的監督和對“人”的監督相結合,刑事追訴與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相結合。會同相關部門,積極參與對惡意注冊、囤積商标等突出問題的專項懲治,促進源頭治理。
3.推進知識産權行政檢察工作
(1)拓寬深挖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線索來源。可以開設線索舉報中心、網絡舉報平台等,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大資料挖掘類案線索,通過裁判文書網、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等進行大資料分析比對,通過類案檢察建議,加大監督力度。
(2)注重在履職中發現行政違法行為。加強對以對反不正當競争、反壟斷以及打擊商标惡意搶注行為等行政執法問題的研究,及時将案件線索移送行政機關,維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根據案件分布特點,統籌推進對知識産權行政生效裁判以及審判人員違法、執行活動監督。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深化行政争議實質性化解。對于知識産權領域行政機關不依法向偵查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線索的,依法開展監督。着力加強知識産權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準确把握好“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和“督促其糾正”的要求。
(3)延伸檢察職能,促進涉知識産權行政争議實質性化解。知識産權權利糾紛通常有其自身曆史背景和客觀因素,檢察機關應圍繞案件基礎事實和當事人實質訴求,有針對性提出和解建議,引導當事人縮小分歧,凝聚共識,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
(4)上級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強化專項工作考核,突出知識産權案件行政審判違法、執行監督等新監督領域考評比重,切實引導基層轉變工作思路、調整辦案結構,引導、支援基層院依法強化依職權監督機制、暢通申請監督管道。
(5)加強知識産權民行監督能力建設。針對裁判結果監督、執行監督、審判違法監督等不同領域,開展分類化、專業化的專業教育訓練、崗位練兵。
4.穩妥開展知識産權公益訴訟檢察
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檢察職權在既有司法實踐中并不限于環境保護、社會安全、國家财産等傳統領域,也包括知識産權領域,在保護和捍衛公共知識财産中發揮着獨一無二的作用。
(1)加強對知識産權領域公益訴訟的理論研究和實證分析
把握知識産權公益訴訟特點和規律,依托法定領域,積極穩妥開展知識産權領域檢察公益訴訟,重點加強相關商标權、著作權公益損害案件辦理力度。知識産權損害社會公益的類型包括以下幾種,一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知識産權案件。此類案件主要涉及将知識産品或者資訊當作個人的财産并将由此而形成的權利視為個人财産權,嚴重阻礙了知識産品和資訊的共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二是濫用知識産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大陸反壟斷法第55條将知識産權濫用行為列入其規制的範圍,濫用知識産權的行為不僅影響到他人對知識産品或者資訊的合理使用,同時擾亂了市場正常的競争秩序,不利于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濫用知識産權的行為主要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人使用、知識産權人對不同受買人給予價格歧視、知識産權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知識産權人濫用訴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三是知識産權行使不當造成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例如專利權的無效、商标權的異議等,知識産品或者資訊的持有者所享有的知識産權仍然處于待定狀态,但阻礙了這些知識産品或者資訊供社會公衆使用而造成的不特定多數人利益受損。四是其他侵害公共利益的知識産權侵權案件。除上述以外,其他任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檢察機關均可以提起知識産權公益訴訟。重點加強國家地理标志産品相關生态環境和資源保護,統籌保護涉及的食品藥品安全;從維護糧食安全出發,加強種業知識産權的公益保護;從維護英烈權益出發,加大相關商标權、著作權公益損害案件辦理力度;聚焦傳統文化、傳統知識保護,積極穩妥辦理文物和文化遺産公益損害案件。聚焦老字号、非物質文化遺産、民間文藝知識産權保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用好公益訴訟檢察建議,促進知識産權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2)明确知識産權檢察公益訴訟具體适用規則
知識産權檢察公益訴訟的途徑包括支援起訴和提起訴訟,對于有利害關系人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優先考慮支援起訴。對于濫用知識産權、技術壟斷等侵犯知識産權的,由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證據擷取能力相對較弱,且濫用知識産權行為人有天然的證據優勢,可以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要求被告方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立足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定位,針對侵犯知識産權案件普遍存在損害消費者合法的特點,及時發現線索,對于行為符合侵犯衆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支援消保委等主體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充分發揮民事追責對刑事案件的補位作用,堵塞知識産權領域社會治理漏洞,積極辦理影響性案件。從法律層面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賦予了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真實情況的知情權,第55條規定了經營者因欺詐行為向消費者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在日常消費領域,商标承載了權利人的商業信譽和知名度,消費者基于對該種信任而選擇特定商品,是市場競争中誠實信用的價值展現。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則損害了消費者的信賴利益,損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代表的社會公共利益。如何準确恰當保護衆多消費者權益,應屬檢察機關的職責。最高人民檢察院《2022年公益訴訟檢察工作要點》指出,要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落實好食品安全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知識産權等新領域探索力度。
(3)提升知識産權公益訴訟案件質效
一是做好立案審查工作。檢察機關在進行公益訴訟立案時,要确認是否具有管轄權,是否危害社會公共利益,避免是以類原因終結審查,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二是推動完善内部統籌協調機制,加強線索移送。各部門在履職中發現案件可能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以及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的檢察公益訴訟領域的案件,應當向負責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移送。對于濫用知識産權、技術壟斷等侵犯知識産權的,由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證據擷取能力相對較弱,且濫用知識産權行為人有天然的證據優勢,可以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要求被告方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三是提高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案件量,提升檢察官辦理民事公益訴訟的能力和水準。檢察機關在辦理知識産權民事支援起訴案件時,在保護被侵權機關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要轉變司法辦案理念,提升案件辦理實效,避免圍繞一個被侵權機關辦理多個民事支援起訴案件。四是提高訴前聽證率。要把握好進行訴前聽證的公益訴訟案件範圍,對一些疑難案件、分歧案件、辦案阻力較大的案件、具有較大社會教育意義的案件“應聽盡聽”。
(三)健全技術調查官、特聘檢察官助理參與辦案機制
知識産權案件專業性強、難度相對較高、涉及的法律法規龐雜,對專業問題的鑒定審查要求更高,知識産權案件的代理律師在細分領域具有較強的專業背景,較之于司法工作從業人員專業問題技術層面更具優勢,可以借助于技術調查官、特聘檢察官助理等增強檢察機關審查案件的專業性,高效準确辦理案件。
1.目前知識産權案件技術查明工作現狀
(1)案件辦理高度依賴鑒定意見
在刑事訴訟領域,如侵犯商業秘密類案件中,偵查機關往往需要當事人提供鑒定意見才予以立案。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一般都需要借助于鑒定意見進行實體問題的認定,比如在侵犯商業秘密類案件中,前後需要經過密點的非公知性鑒定和同一性兩次鑒定才能完成對侵權事實的審查判斷。概言之,知識産權案件辦理對鑒定意見具有高度依賴性,正因如此,知識産權案件的辦理也時常掣肘于“鑒定難”。
(2)知識産權領域鑒定機構相對較少
目前,司法鑒定業務主要包括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類鑒定和環境損害類“四大類”,知識産權領域鑒定機構相對集中,選擇範圍較窄,對于冷門專業技術性問題甚至缺少相關鑒定機構。
(3)鑒定意見的可靠性影響證據采信
如在一起侵犯著作權罪案中,對于涉案軟體權利及同一性情況,訴訟過程中多次鑒定意見并無完全一緻,前後經過九次鑒定程式,案件辦理時間跨度大。
(4)鑒定費用高昂增加舉證負擔
民事案件中,鑒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高額費用增加了主張權利難度;刑事案件中,偵查機關也常因費用負擔有苦難言,鑒定周期長也直接影響着司法辦案效率。
2.健全技術調查官、特聘檢察官助理參與辦案機制舉措
(1)現實基礎及條件
從法律适用依據看,技術調查官及特聘檢察官助理輔助查明技術事實具有适用基礎。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了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依當事人申請出庭并提出意見,第122條對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門問題提出的意見”在證據種類上視為“當事人的陳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産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15條對于證據保全規定了依當事人申請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到場和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兩種方式。第29條規定了技術調查官可以參與訴訟。刑事訴訟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46條、第197條對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訴訟作了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年4月3日出台《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聘請有鑒定資格的人員,或者經本院審查具備專業能力的其他人員,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本文認為,“有專門知識的人”概念更為周延,其内涵當然包括“技術調查官”,結合目前司法實踐,在廣義上使用“技術調查官”概念有利于統一公衆認識,節約溝通成本。
從司法實務現狀看,國内多地法院及檢察機關在技術事實查明中的實踐探索成果豐碩。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産權案件訴訟活動的若幹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專利、植物新品種、內建電路布圖涉及、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産權案件時,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結合工作實際出台《江蘇省檢察機關辦理生态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現場勘驗指引(試行)》,在環資類公益訴訟案件中由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勘驗等工作。是以,檢察機關在進一步健全技術調查官、特聘檢察官助理輔助參與辦案機制具備充足現實基礎,可以發揮作為鑒定意見的補充或者替代的重要作用。
(2)具體舉措
一是共建統一“大控方”技術調查官庫。通過行刑銜接機制,推動知識産權局、各地專利審協中心常态化派駐技術專家,加強行政機關專業人員兼任檢察官助理機制,幫助解決專業技術難題。整合公檢法司等機關的專家庫,實作資源互通,有利于統一執法司法尺度,擴充專業技術領域覆寫面。
二是建立暢通的統一技術調查官意見互認機制。在啟動方式、鑒定範圍、鑒定檢材、鑒定方法、質證等方面充分聽取保障各方利益,在統一協作機制下,對于技術調查意見暢通形式互認加實體審查的共通互認。案件辦理中,視案情需要,通過個别咨詢、召開專家論證會以及參與案件聽證等方式邀請專家發表意見,有條件地推動技術調查官閱讀案件卷宗、提供技術咨詢、參與庭審和調查。為避免過分依賴技術調查官和特聘檢察官助理提供的意見,是否作為證據使用,辦案機關仍應依據訴訟程式,對相關意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采納。
三是根據辦案需要加強動态管理。根據辦案現實需要,可以根據技術領域的新辦法,靈活增加相關專家入庫并進行動态管理。
結語
檢察機關應更新履職理念,強化綜合履職意識,立足“四大檢察”内在特點和規律審查處理案件。針對侵犯知識産權犯罪跨區域、鍊條化、産業化特點,優化知識産權案件管轄機制,實作與人民法院“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相協調。依托跨行政區劃檢察改革成果,繼續深入推進省内集中管轄,有效破解罪名競合管轄等難題。同時,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協作配合,加強知識産權法治宣傳,建構知識産權大保護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