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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逾期付款被判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據能否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逾期付款被判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據能否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債務糾紛,我公司被某公司起訴,訴訟判決後被法院強制執行,從銀行賬戶中扣劃了購貨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對方僅就收到的貨款開具了發票,對收到的逾期付款利息開具了一張收據。請問我公司被法院強制執行的利息,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取得的收據或法院文書,可以作為扣除憑證嗎?

——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财務經理 喻女士

作為會計的原始憑證之一,發票記錄着企業的經營活動,對企業的财稅管理至關重要。企業被法院強制執行的利息,在沒有發票的情況下,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從多個次元進行分析。

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喻女士關心的第一個問題,是被法院強制執行的利息,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稽查局一級主辦段文濤告訴記者,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一般有兩種情形會涉及利息的收與付:第一種情形,是在銷售價款以外向購買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根據民法典,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實務中,對于購買方違約,一般會有需支付延期付款利息、違約金等約定。第二種情形,是将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而取得借款方支付的利息,本質上是提供貸款服務。

從喻女士提問來看,其所在公司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是因未按約定時間支付購買貨物的款項需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段文濤表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喻女士所在公司發生的該項利息支出,是延期支付購貨款導緻的,實質上是因占用銷售方企業的資金而支付的,購進貨物是其以後銷售貨物的前提。是以,該項利息屬于與喻女士所在公司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段文濤分析,至于由法院強制執行,隻是支付利息的方式由主動變為被動,而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也證明了該項利息的利率是符合生産經營活動正常的。是以,該項利息屬于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支出。

北京市律師協會财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邬錦梅律師提示,在實務中,當事人一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可以将執行款直接支付至申請人的銀行賬戶,也可以彙入法院指定的賬戶,由法院向申請人轉付。申請人收到款項後,應當向被申請人開具發票,利息部分也應當開具發票。

收據能否作為憑證

喻女士關心的第二個問題,是關于稅前扣除的憑證。

湖南省稅務局企業所得稅處處長孫俊表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号釋出,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内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喻女士所在公司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屬于銷售貨物的價外費用,對收取貨款、延期付款利息的公司(以下稱收款方)而言,應與貨款一并申報繳納增值稅。是以,喻女士所在公司應當從收款方取得用于證明貨款、延期付款利息支出發生的合規的稅前扣除憑證。

實務中,收款方在辦理了稅務登記的情況下,應該向付款方(支付方)提供合規發票。根據《》第十八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機關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喻女士所在公司支付利息的情形,就屬于這種情況。喻女士所在的公司支付了因逾期付款産生的利息後,對方應該開具合規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否則,發生的利息支出,将無法稅前扣除。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常見情形,是依法無須辦理稅務登記的機關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付款方可以收款方在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公司按照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制作(填制)的内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需要注意的是,收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機關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号、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資訊。

裁判文書有何作用

實務中,部分企業還關心,法院因判決企業支付利息(違約金等)而出具的判決書、裁定書等裁判文書,能否單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問題。

明稅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施志群告訴記者,實務中,對于利息或者違約金,合同中往往約定以一定的标準按日或者按月支付。法院對這種按日或者按月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或者違約金,不會在判決書中寫明金額,但會寫明被告方按照某個标準從某年某月某日支付至實際付款之日。目前,《管理辦法》對大陸稅前扣除憑證管理作出了規範。按照《管理辦法》,法院判決書不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直接有效憑證。“在《管理辦法》未進行修改前,法院判決文書通常不應作為獨立使用的稅前扣除憑證。在無法取得發票等有效憑證時,納稅人可以将法院判決書與支付憑證等配合使用。”施志群說。

北京市盈科(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兵整理發現,上海、深圳等省市稅務機關曾對相關事項作出提醒:企業在經營活動、經濟往來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協定、付款憑證等相關資料,在某些情形下,則為支出依據,如法院判決企業支付違約金而出具的裁判文書。以上資料不屬于稅前扣除憑證,但屬于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且能夠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真實性的資料,企業也應按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履行保管責任,以備包括稅務機關在内的有關部門、機構或者人員核實。

劉兵表示,從謹慎性的角度出發,需要從源頭解決問題,即利息付款方在支付利息後應當向收款方索要發票。利息付款方如果确實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取得發票,應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向稅務機關詳細說明無法取得發票的原因,并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法院判決書、合同、支付憑證、不可抗力的證明檔案等。同時,納稅人可以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稅前扣除細節,避免産生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來源:中國稅務報;2024年10月18日;版次:06;作者:本報記者 阚歆旸。本文内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後仍然準确。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擷取适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内容行事。本号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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