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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調整!事關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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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财政部日前聯合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暫行辦法》提出,病殘津貼月标準和支付期限根據參保人員申領病殘津貼時的年齡、累計繳費年限等确定。病殘津貼月标準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準時同步調整。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按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規定确定待遇領取地。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就業并按國家規定繳費的,自恢複繳費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暫行辦法》要求,申請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應持有待遇領取地或最後參保地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省級人社部門建立病殘津貼領取人員勞動能力複查鑒定制度,經複查鑒定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自做出複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病殘津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

(上下滑動檢視)

第一條 為對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下簡稱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給予适當幫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

第三條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以内的,病殘津貼月标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并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準時按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政策同步調整。

領取病殘津貼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符合彈性提前退休條件的,可申請彈性提前退休。

第四條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病殘津貼月标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并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準時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

參保人員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時,病殘津貼重新核算,按第三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病殘津貼月标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并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準時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個月的病殘津貼;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增加3個月的病殘津貼。

第六條 病殘津貼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七條 參保人員申請領取病殘津貼,按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确定待遇領取地,并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應在待遇領取地申請領取病殘津貼。

第八條 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就業并按國家規定繳費的,自恢複繳費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第九條 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待遇按在職人員标準執行。

第十條 申請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應持有待遇領取地或最後參保地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一年内有效。勞動能力鑒定标準和流程按照國家現行鑒定标準和政策執行。因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能領取病殘津貼的,再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自上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建立病殘津貼領取人員勞動能力複查鑒定制度,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供技術支援,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預算。經複查鑒定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自做出複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複查鑒定的病殘津貼領取人員,自告知應複查鑒定的60日後暫停發放病殘津貼,經複查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恢複其病殘津貼,自暫停發放之日起補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病殘津貼領取資格稽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初審。稽核通過後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從本人申請的次月發放病殘津貼,通過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發放。在做出正式稽核決定前,需經過參保人員本人工作或生活場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政府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關政策及權益。

第十三條 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病殘津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和退職政策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參保人員已按規定領取病退、退職待遇,本辦法實施後原則上繼續領取相關待遇。

來源丨人民日報用戶端、人社部網站一審丨羅 傑二審丨高錢華三審丨周愛國出品丨掌上張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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