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是你的錯
我害怕被我的狗摔倒
我應該被追究責任嗎?
雙方表示不滿
......
讓我們來看看《民法典》的規定
案例一
"如果一個小偷來我家偷東西,被我的狗吓壞了,從陽台上摔下來摔死了,我需要賠償或刑事責任嗎?"因為在一些類似的情況下,有些情況需要賠償。"
入室盜竊是違法的,小偷到你家進行盜竊程式,你沒有對小偷進行任何攻擊,小偷被你的狗吓得從陽台上摔死,是實施入室盜竊、爬陽台等行為自己造成的危險,你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關于民事責任問題,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失侵犯他人民事權益而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般來說,侵權行為構成行為人需要侵權,侵權人有損害結果,侵權人的損害結果與侵權人的行為有因果關系,侵權人有這些要素的過錯。雖然小偷的摔倒是你的狗的恐怖造成的,但是你家裡有一隻狗,狗在家裡吓唬小偷甚至攻擊小偷都不是過錯,小偷直接因為自己的偷竊而摔死,不需要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此外,"一些類似案件的判決需要賠償"可能是存在特殊情況的情況,例如盜竊案的受害人對嫌疑人實施明顯超出自力更生救濟範圍的侵略行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案例二
"學校辦公室的老師挂了畫,摔倒了,打了辦公室裡的另一位老師,誰負責?"
辦公室教師對砸毀一幅畫、傷害他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犯罪人因過錯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是以,老師作為畫的主人,擅自吊死畫,最終畫掉,傷害了辦公室裡的其他老師,行為有錯,對畫摔、砸人的結果負責。補償範圍主要包括醫療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營養費、醫院食品補貼等合理的治療和康複費用,以及因失業而減少的收入。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隻有當用人機關的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而對他人造成損害時,用人機關才應承擔侵權責任。雖然學校老師将畫作挂在學校辦公室,但如果吊畫不是由雇主指定的,則很難認定為義務行為,是以,最終的侵權責任仍由懸挂畫作的老師承擔。
案例三
"我8歲的兒子在休息後傳回教室的路上,與一名7歲的女學生相撞,這名女學生沖出走廊上的辦公室。但是我們不知道她是因為地上的冰而摔倒的,還是她和我兒子的碰撞中摔倒了,然後女孩因右腿骨折被送往醫院,學校告訴家長見面,讓我們支付醫療費用。當時表示,學校有監測、先處理、處理好調整監測解決方案。"
根據描述,女學生和你的孩子分别是文明無能力和限制性的。
根據《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稚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幼稚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承擔侵權責任;在女學生在校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原則上采用過錯推定,即由學校證明她沒有過錯,如果學校沒有證據證明(如監視)她履行了監督職責,則可以推定學校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條第189款的規定,監護人對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您的孩子對損害有過錯,父母有責任,如果女學生有過錯,您的責任可以減少。
至于你的家庭、女學生、學校之間的各自責任比例需要結合證據來确定。建議與學校和女學生協商,在訴訟過程中收集一些證人證言作為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監護,以确認是否真的沒有監護。
來源:中央電視台今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