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1類"pgc-h-arrow-right">,案例</h1>
傅先生是農業部部長,市畜牧獸醫局黨支部書記,2015年11月退休。2007年,傅某以妻子張某等八名農民的名義成立了農牧科技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A級合作社),并于2012年獲得《動物防疫條件證書》,經營範圍為育種驢、育種、銷售,2013年獲得《種禽生産經營許可證》, 淮北灰驢的生産經營範圍。2012年,傅某以兒媳孟的名義成立了有限農牧業技術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并于2012年獲得《動物防疫條件證書》,經營範圍為山羊、養殖、銷售,2013年獲得《種禽生産經營許可證》, 經營範圍為黃淮山羊養殖綿羊。
由于合夥人孟某辭職,雙方同意後,A合作社接管了B公司,向孟某支付了100多萬的預建費用,但法人一直沒有改變支付一定的費用。某合作社與B公司分别在一縣農場、羊驢兩側分道而行,A合作社榮獲省市龍頭企業稱号。當時支付一定認為合作社是關鍵支援對象,更容易獲得補貼,而且雖然B公司已經支付了一定的實際操作費用,但法人沒有改變,以B公司名義申報手續繁瑣、難度大,A合作社和B公司雖然是兩家企業,但在同一經營場所, 同一組操作馬,其實是一個機關。是以,項目申報以合作社A的名義進行,合作社A的動物防疫條件證書的運作範圍從"種驢"改為"生長山羊"。某項支付申請的三個項目已認證縣、市農業部門專家現場驗收、檢驗、驗收,檢查人員知道這兩家企業實際上是支付某一企業,驢羊在同一農場養殖。經驗收檢查後,政府财政部門撥出補貼資金。2013年至2015年,以A合作社的名義向政府申報了一定數額的農業項目補貼三次,共獲得150萬元的農業項目補貼。
由于地方監察委員會成立後處理的第一起案件,加上我司作為抗辯的各種因素,此案在地方和省受到重視,委員會調查結束,以支付一定涉嫌A錢罪名将案件移交檢察院。檢察院将罪名改為向法院支付一定的欺詐罪名,被控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通過篡改證件的方式支付了一定次數,騙取農業扶持資金總額為150萬元,并提出判處13至14年徒刑。經過一天半的公開庭審,原審法院最終接受了辯方的大部分抗辯,将指控的犯罪事實從三個減少到一個,将犯罪金額從150萬減少到40萬個,并判處被告人四年零六個月的監禁。一審判決後,支付一定的上訴費,檢察院立即提出反訴,該案目前正處于二審程式中。
由于該案還涉及瀕危物種保護和民營企業産權保護,是以受到《第一财經民主法》的關注和深度報道。
<h1級"pgc-h-arrow-right">控方争議的焦點</h1>
在該案中,檢察院指控某農業扶持資金欺詐行為,共涉及2013年至2015年的三個項目。支付在三項申報中确實送出了一份塗改檔案的副本,是以本案的控辯糾紛主要涉及支付一定是否存在國家農業專項補貼資金的欺詐行為和支付一定項目内容是否實際實施, 具體而言,有以下幾點:
1、支付企業是否符合項目申報條件
控方認為,支付了一定的三個項目申報單,存在相關檔案、主申報、農場布局不符合要求等問題,不符合項目申報條件。辯方認為,無論哪個企業以申報的名義申報,兩家企業都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費用,農場的布局不是問題,付錢給某一家企業要符合項目申報條件和國家産業政策要求。
2. 如何檢視國家檔案變更情況
控方認為,明知支付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對于非法擷取項目資金、轉換國家相關檔案進行項目申報,證明其有欺詐意圖。辯方認為,從表面上看,支付一定數額雖然相關國家檔案被篡改,存在一定數量的欺詐行為,但存在欺詐行為不一定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則客觀上應負罪責,不符合認定犯罪應客觀一緻的原則。
3.如何看待農資資金發放後小額轉入個人賬戶的情況
控方認為,金融部門的農業補貼資金配置設定到A合作企業賬戶後,轉入妻子賬戶,部分資金多次轉入其子賬戶或其他人的賬戶,屬于個人和家庭消費。辯方辯稱,向他妻子的賬戶支付補貼資金用于農場的各種開支,其中一小部分資金已轉入他的子賬戶或另一個人的賬戶,以便将貸款償還給親戚和朋友,不能推定為非法占有。
4.支付某個項目内容是否實際實施
控方向根據孟的證詞認定,在項目驗收中支付了一定的水泥發票40萬張假水泥發票,而支付一定款項未按照項目要求在申報年度提前施工,以及支付了一定申請受理的部分材料,以證明其沒有完全按照項目申報内容購買羊。辯方辯稱,40萬水泥發票是孟某在無法支付某一施工發票的情況下開具的,不是虛假的,有證據表明,當年某申報項目的付款進行了預施工,這符合購買羊的項目申報内容。
<一審法院在三、一審中作出決定的理由>h1類"pgc-h-right-arrow"</h1>
一審法院在審理此案後認為:
支付一定金額,為2013年國家扶持項目取得經費,變更A合作動物防疫條件證書,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申報項目。申報後未按照項目申報内容建設項目,而是虛開部分發票,連同B公司前一年投資農場建設等相關賬單等付款憑證,以及A合作社和B公司當年投資建設農場相關賬單, 付款憑證,作為投資建設的驗收材料上報。從以上事實來看,以某合作申報項目的名義支付某項,未實施該項目,實質上是虛構項目不存在,主觀上具有非法持有國家補貼資金40萬元的意向,客觀實施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符合欺詐罪的構成要素, 構成欺詐罪。控方被判犯有法院支援的指控。
為順利獲得2014年和2015年國家扶持項目資金,對2013年轉換的A合作社動物防疫條件資格證書影印件進行複制,将B公司生産經營許可證影印件兩份項目申報件轉換為合作A。從以上事實來看,在2014年和2015年申報項目中支付了一定的相關檔案,但項目是真實的,以A合作社的名義支付一定金額,按照項目申報内容、項目實施方案及相關項目協定實施項目,發現支付存在主觀違法占有110萬元以上項目補貼資金的證據不足。公訴機關對某項相關指控不成立,本院不支援。
是以,一審法院以欺詐罪判處某人四年零六個月徒刑。
<本案中宣告無罪的難點>h1類"pgc-h-right-arrow"</h1>
(1)支付某份檔案确有篡改相關檔案的,存在欺詐行為的
在該案中,檢察院指控某農業扶持資金欺詐行為,共涉及2013年至2015年的三個項目。支付某三項申報單項中确實送出了一份塗改檔案的副本,存在某一欺詐行為。從表面上看,支付某一行為就是改變相關檔案,領取國家農業補貼資金,司法實踐也有類似的定罪案件,使得辯護舉證難行。
(2)農業部門相關證人聲稱,支付某一農場的布局不符合申報條件,處理一定的不利條件
本案中,縣市畜牧部門相關上司、專家經委員會調查,均表示,支付一定農場驢羊之間的距離不達标,驢羊混養不符合條件,申報材料虛假,不宜補助, 說,原來的接受,是基于情緒化的,上級上司要通過,要處理一個非常不利。
(3)農業補貼發放後,部分支付涉嫌個人消費
金融部門的農業補貼資金配置設定到A合作企業賬戶後,轉入某一老婆賬戶,然後小額轉入其子賬戶或他人賬戶多次,從表面上看,轉賬與農場的費用無關, 存在個人和家庭消費的嫌疑。
< h1級"pgc-h-arrow-right">五,辯方的觀點和辯護</h1>
綜合案件考慮,我們認為支付一定金額不足以成為欺詐罪,我們主要基于支付一定是否符合項目申報條件,是否按照項目要求具體執行項目規劃内容等具體情況宣告無罪,辯護理由如下:
(一)支付一定數額資金的主觀故意,未對國家農業專項補貼進行欺騙的
01 支付某項申報項目是以養殖企業發展為目的,規範肉羊養殖場建設和白山羊養殖養殖,而不是私包,用于其他目的
關于申報項目是否要彌補損失,我們要強調的是,彌補損失隻是客觀獲得資金的結果,并不是說申報的項目隻是為了彌補損失,這些說法與支付一定意圖背道而馳。公司不申報損失嗎?退後一步,甚至為了彌補損失,也是為了彌補水産養殖企業的損失,本身就是用于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并不違反農業補貼政策的使用資金,更不用說補貼資金用來彌補企業虧損,表明支付了某種欺詐行為。
02 如何看待修改國家檔案的行為?是否可以從欺詐中推斷出諸如更改檔案以支付某種故意欺詐?當然不是
從表面上看,支付某一定确實轉化了A合作動物防疫條件證書等國家檔案,存在一定的欺詐行為,但存在欺詐行為不一定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則就是客觀上要責備,不符合認定犯罪主要目标一緻性的原則。欺詐性貸款、僞造國家檔案、檔案和公司印章的犯罪沒有欺詐行為嗎?差別在于犯罪者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特别是,在欺詐性付款的情況下,行為人在申請時可能獲得了虛假的手續和虛假的材料,但隻要将其用于業務發展和貸款目的,就不會按照貸款欺詐進行處理。
支付一定轉化動物防疫證書等國家檔案,以A合作社的名義,無非是聲明簽字,手續友善,其認為使用合作社組織形式更容易獲得支援,但并不意味着支付某種不以合作社名義發表的聲明不得申報, 是以盡一切可能僞造。B公司和A合作社都是有償某一企業,是兩個品牌一套馬,在一個地方,B公司申報的實際使用也符合申報條件。B公司的經營範圍顯示為綿羊養殖,并于2012年獲得省級認可的黃淮白山羊養殖基地,2013年被評為省級肉羊标準化示範田,全區在此為主,是農業産業政策重點扶持對象、三個項目申報條件, 沒有項目禁止企業申報。正是由于這種付款,某公司才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其業務符合申報要求。
03 從事後支付某一事後行為收取補貼資金的角度來看,不應推斷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支付一定項目資金,資金将用于農場建設,購買飼料、育種、更新裝置,償還銀行借給企業的資金,既不攜帶資金潛逃,也沒有其他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資金,他轉入張某人的賬戶也是用錢來友善的, 這本銀行卡本身主要用于企業的日常營運,不轉入隐性資金。張的銀行卡似乎有個人消費和家庭開支,但不能孤立地看待資金的使用。銀行卡的資金來源多種多樣,從國家補貼的資金到親戚和朋友的大筆貸款,以及銀行郵政存款的貸款。事實上,通過辯護證據和銀行往來已經充分證明,向親戚朋友支付某張卡借錢用于經營業務、購買提要、刷卡消費表明,支付房租和酒店經營、支付罰款等其實是為了償還親戚朋友借錢。
而且,這些農業補貼項目都是"先建後補",關注申報的投資支出是否真實,項目支出是否虛構,至于補貼資金是否全部用于企業設立後沒有政策要求,隻要主要用于企業養殖經營就不能認為是支付某一欺詐故意的。這也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2001年1月最高法《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中,肇事者将大部分資金用于投資生産經營活動,而少量資金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無度,不應視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為以合作社A名義變更申報的國家檔案付費,未導緻審批主管部門産生誤解的。這與張文案重審不構成欺詐的原因一緻。
在01檔案的情況下,張文的物質美容集團以國有企業名義下屬公司申報國債技改項目,并未使負責審批的主管部門誤認為,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也具備申報資格。在這種情況下也是如此
無論是A合作社還是B公司,兩家企業都是有償某一企業,由他負責管理,縣、市、省等部門經常對某一農場進行一定的檢查,它們也對兩家企業的業務範圍、羊驢棚在同一個農場院子裡都是已知的。這一點江某某,周某某人的證詞可以得到充分證明。雖然沒有省級農委上司證言,但給B公司頒發了養殖許可證,黃淮白山羊養殖基地和肉羊标準化示範基地都頒發并得到了省農委的認可,同時A合作社每年還申請省級灰驢養殖補貼,是以對于省級主管部門來說,合作企業範圍同樣明确。是以,審批部門沒有因為支付某一可變的動物防疫證書和養殖動物家禽經營許可證,将驢的養殖業務範圍改為山羊,使縣、市、省主管部門誤以為A類合作經營的範圍是綿羊。
02 付一定申報項目就足以成功啟動一個項目,驗收并獲得補貼,隻有經過專家現場檢查,逐項打分,認為企業符合申報的基本條件
現在這些上司、專家在調查委員會中都表示,支付某家企業驢羊混養不符合條件,申報材料是假的,不應該補貼,表示原來驗收隻是憑感情通過。這些證人是縣、市畜牧業或财政部門的負責人,是委員會監督的對象,被傳喚詢問,不排除自保以迎合調查機關作出此類陳述的可能性。他們這樣說,捍衛者認為有他們的痛苦,但理由是牽強附會的。支付一定費用從未給審批部門上司、專家有任何隐瞞或虛構的項目實施内容。另外,關于驢羊混養的問題,從農場建設已經客觀存在,三個項目驗收沒有任何上司和專家指出,白黑兩色都簽字元合項目條件,為什麼?這是因為,作為一名牲畜專家,綿羊和驢之間沒有交叉感染,這是常識,正如辯方提供的進階牲畜訓練師Sun的證詞所證明的那樣。
合作社和B公司作為由某公司實際管理的公司,具有建立農場的基本條件,并符合《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包括選址要求遠離村莊和主要交通車道,且地形要高,不能在低窪的地方,有一定的水量,有配套用電、生活區、辦公區、養殖區相對分開,幹淨和泥土要分開。這也是項目組專家檢查自己是否合格和得分的重點,這些付出的某家公司是否合格。至于養殖場與家禽養殖場之間的距離是否達标,在技術評估中對2013年标準化示範養殖場建設項目涉及的5大類中的19個39分,隻有不到2個滿分100分。根據三項項目申報材料的要求,動物防疫證書不是申報項目送出的關鍵材料。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審批部門更看重制場檢查的情況,以及企業是否實際實施了項目内容,是否促進了農業産業的發展。
支付一定的建設示範規範黃淮白山羊養殖場、綿羊養殖、改良品種、養殖戶教育訓練、裝置改造等,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在合作中支付一定的動物防疫證書,将養殖家禽許可證的經營範圍"種驢"變成"種山羊",但檔案存在欺詐行為,并不能否認企業本身符合申報的基本條件。
可以說,轉化檔案和項目通過驗收、獲得補貼資金不存在因果關系,沒有讓審批部門産生誤解。換言之,在刑法中,控方所稱的欺騙行為與所謂欺詐的有害後果之間缺乏因果關系。
(3)支付某項項目支出不是虛構的,隐瞞真相,而是實際執行項目内容,預付費用是客觀的
2013年,菜籃示範場建設項目,按專家逐項、養殖場場地及布局、設施裝置、管理防疫、環保要求、生産工藝水準等均達标。擁有場地、規模、技術專家、裝置,擁有全套管理、養殖系統、種子保護、防疫消毒等體系,建成了規模最大、生産最規範的黃淮白山羊示範基地,多次受到各級上司專家和農民的參觀考察, 參觀,學習。在前期投資方面,支付一定與孟某合作投資建設的一個農場共花費了200多萬:包括建設百萬多萬個羊棚、裝置、圍欄、機械三、四十萬,引進40多萬個品種、防疫設施等改造費用。其中,40萬元水泥發票,未按支付一定數額支付,孟某一份筆錄稱是針對工程驗收和假開的。實際情況是,付了2012年某某和孟某一定合作,孟某負責羊屋的建設,羊房建成後孟某中途退出合作,支付一定退款給孟某一定100多萬的投資資金,但找孟某某建羊屋發票, 因為羊舍建設人蔡猝死,基礎設施投資沒有做最終決算,投票無法發放。在這種情況下,孟某開出了一張40萬元的水泥發票,并非沒有實際施工和虛假發票。在委員會審訊時,某人解釋了這些情況,但供詞沒有完全如實記錄。在2013年申報項目提供的支出憑證中,有若幹張蔡某的簽名收據,證明其收到B公司支付的羊棚建設費用,加起來剛剛超過40萬。
還有2014年黃淮白山羊養殖推廣項目和2015年肉羊改造項目等系列檔案,照片也可以确認支付項目申報内容的一定真實實施。其中引進黃淮白山羊,購置了多台裝置,專家開展班次,開展農戶教育訓練100多次,做好養殖,綿羊養殖。至于2014年申報的投資計劃145萬,補貼60萬,支付一定隻提供60萬張票據,那是因為财政部門隻要求支付一定提供60萬張票據,沒有要求所有投資和支出檔案。這并不意味着水産養殖企業的實際支出隻有60萬,捍衛者送出的證據證明,養殖場還從養殖戶那裡購買飼料等大筆支出,都是以現金支付的,養殖戶不能開具賬單,而是企業的主要支出之一,年均成本在上百萬。
(4)申報項目出資完全符合中央農業産業政策和市場發展需要,不造成欺詐的有害後果
2013年,實施方案政策檔案規定,優先補貼省級、部級商業家禽标準化示範場和大農戶的标準化改造項目建設,并向肉、羊、肉牛項目傾斜。2014年,黃淮白山羊養殖推廣項目是符合政策檔案重點扶持的對象。有關檔案明确支援有效提高農業生産能力的良好育種和改良技術,并支付一定還教育訓練農民使用企業和基地和農民模式,實施稭稈過肚還田,符合循環經濟和綠色環保要求。該項目在2015年申報的政策是根據省級檔案和市級檔案,肉羊養殖是兩大支撐産業之一,肉羊品種改良是主要推動技術,其中市檔案還專門命名引進、選育黃淮白山羊、黃淮白山羊、 布爾山羊、杜泊羊等優良品種育種,實行雜交改良。
檢方表示,支付一定不符合申報條件,影響其他企業申報,存在不正當競争。但黃淮白山羊示範養殖基地整個福北地區給某家企業支付了這筆費用,哪家企業能與他競争呢?此外,支付某省農業科技大學動物學系簽訂技術服務合同,與縣财政局簽訂推進項目協定,邀請專家授課,對養殖戶進行教育訓練,分發綿羊技術資料上千份,確定羊養殖技術和防疫程式的實施。2013-2017年向全市及周邊地區的養羊戶和市場提供上千隻肉羊,同時作為全市農校農戶創業教育訓練基地,接待上門學習數百人,教育訓練全市畜牧業人員和牧羊戶數量,帶動輻射城市養羊業的快速發展, 為農民增加收入、發展水産養殖、豐富城市菜籃子做出了積極貢獻,也得到了專家、上司的高度評價和認可,而這些成就被縣、市、省畜牧部門上下可見。
六、案例評價
在對本案進行辯護時,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我們開展了一系列辯護工作:一是對案卷,特别是檔案材料進行詳細研究,為辯護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援;學者文章和當地辦案指導意見為本案一審法院提供了有益的參考,第五,依法提出各種書面申請,多次打電話、親自溝通,以督促法院慎重處理案件。
其實,如何妥善處理此案是有先例的。最高法院對張文中案的宣告無罪是最好的模式,對司法實踐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應作為處理某案的參考。經過對比可以發現,付某案無論是從虛假事實情況還是用錢去,都比張文忠案輕得多,舉重到輕,張文還是能夠做出無罪判決,付某案什麼不可能?
同時,北京大學著名學者車昊教授也曾寫過一篇關于張文中案的評注,從刑法理論的角度,專門讨論了張文中案的詐騙部分,文章提到,在處理類似涉嫌詐騙案件時,也可以充分利用張文案挖掘和提煉的一般裁判規則。在審查詐騙案件中是否存在财産損失時,應根據财産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兩個步驟進行有序判斷。隻有在"自覺自殘"的情況下,即當受害人自願承擔财産經濟價值的損失時,才有必要繼續判斷财産的社會價值。在"自覺自殘"的情況下,當失去社會目的時,可以認為财産的社會價值尚未實作,受害者遭受了财産損失,此時可以認定存在欺詐行為。
本案與張文忠案類似,都是民營企業僞造、變更相關程式申請國家專項補貼資金。簡要運用刑法理論"無意識的自殘"和"社會目的落空",在車教授所稱的欺詐罪中,對本案進行了分析,因為國家補貼本質上是國家對企業的一種無價的财政支援,而不是将企業的某種财産利益作為價格交換, 在知情的情況下仍然自願處置财産。簡而言之,這是一種有意識的自我傷害。而支付一定數額的補貼資金是真正用于項目建設投資的,用于社會目的(支援農業産業發展)的專項補貼資金并沒有失敗。是以,為某一行為付費并不構成欺詐罪。
當然,張文忠案不是個案,在此之前,已經有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出具規範性檔案,也有很多已判決的案件和案件類似情況的案件不會被當作詐騙處理。
至于如何客觀評價以合作企業名義支付某種動物防疫證書轉變成山羊的行為?我們認為,這是對項目缺陷的舉報,申報違規行為,并沒有造成多麼嚴重的後果,也不是項目檢查驗收的考慮因素,最多是行政違規,這與欺詐性國家補貼資金的欺詐行為有着根本的不同。這也與張文案件重審無罪開釋的理由相一緻,根據《動物防疫法》和《動物防疫審查辦法》,将動物防疫證書的轉化和使用塗改的動物防疫證書,無非是對企業處以罰款,但不得挪用到加重處罰。
雖然初審法院接受了辯方的大部分無罪開釋,但令人遺憾的是,其中一項指控被認定為欺詐。我們認為,僞造檔案以獲得國家特殊補貼的做法應加以定性,需要結合具體案例分析。本案中,根據上述具體案件和證據分析,參照類似案件、當地司法規定、學術觀點等,我們認為,支付某一款項并不構成欺詐罪。我們将繼續代表本案的第二個執行個體。
辯護律師:
程曉軒
合夥人/律師
德恒北京辦公室合夥人、律師、副主任、刑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程曉軒,長期在北京市檢察院系統工作,獲法學博士優秀公訴人稱号,擅長刑事辯護和代理,主持過一系列重大、複雜、有影響力的經濟案件、職務犯罪案件和盤問案件, 并為多家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提供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專項服務。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金燕
法律教師
金岩是德恒北京辦公室的律師,擁有刑法碩士學位。擅長刑事訴訟、争議解決,主持和參與過多起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