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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银保监罚决字〔2021〕23号)

铁银保监罚决字〔2021〕2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华安铁岭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轴承厂小区南数12号楼(1,2层)

主要负责人:刘仲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安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安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通过虚挂,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20年9月1日-2021年4月30日,当事人业务承保笔数4934笔,原保险收入6,784,045.17元,手续费1,032,518.43元。其中虚构中介业务797笔(2020年9月1日—12月31日,369笔;2021年1月1日—4月30日,428笔),涉及虚挂代理人6人,套取手续费157,935.78元。

当事人套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客户渠道维护和相关展业区域宣传。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第一项,证明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曹**等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虚挂代理人6人;“通过虚挂代理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明细表”,证明虚构中介业务797笔(2020年9月1日—12月31日,369笔;2021年1月1日—4月30日,428笔),套取手续费157,935.78元;“关于华安保险虚列代理人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收据,证明套取的手续费用途。

当事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五万元。

二、虚列费用

2020年9月1日-2021年4月30日,当事人虚列业务管理费(道路救援)60,800元,笔数171笔。其中2020年10月虚列44笔,金额16,300元;2020年11月虚列45笔,金额14,800元;2021年1月虚列41笔,金额15,200元;2021年3月虚列41笔,金额14,500元。

当事人套取的业务管理费,主要用于维护公司正式员工队伍稳定,发放津补贴。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第二项,证明财务数据不真实;“道路救援明细”,证明“2020年9月1日-2021年4月30日,当事人虚列业务管理费(道路救援)60,800元,笔数171笔。其中2020年10月虚列44笔,金额16,300元;2020年11月虚列45笔,金额14,800元;2021年1月虚列41笔,金额15,200元;2021年3月虚列41笔,金额14,500元”;“关于华安保险道路救援的情况说明”及“发放明细表”,证明虚列业务管理费用途。

当事人虚列业务管理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十万元。

综合以上,对当事人合计罚款十五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铁岭银保监分局

2021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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