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有很多人来问我,因为恒大的事情,现在好多房子都没有按期交房,于是他们便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又害怕最后房子拿不到,反而要给银行还按揭款。
这件得不偿失的事情,该怎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所以,很多买房人都很关心的是:如果开发商在没有按期交房的前提下违约,并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按揭贷款的还本付息义务,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
其实,这个问题在今年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判例中,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
在王忠诚等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的裁判要旨说得很清楚。
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通俗点讲,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该将贷款原路返还给银行,跟买房人没关系。
另外,关于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有买房人承担按揭款还款责任的事情,最高院也提到了。
《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有这样的约定,但是因为不合理,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综上,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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