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名录征求意见稿中可以发现,曾于2000年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猪已被删除,可以认为这是林草部门对近期部分地方野猪成灾,及应对捕杀野猪与法规矛盾的一种处置措施。
这些年由于全范围禁猎、放牧管控、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野生动物生境明显改善,野猪、狼、野兔、狐狸、麻雀等三有动物数量显著增多,对农田、草场等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与威胁。在四川一些地方,农民为防止野猪破坏田地庄稼,设置电网、兽套、陷阱等对侵入耕地的野猪进行捕杀,有些人因此获刑。地方政府虽有意进行有组织的捕杀以减轻野猪危害,但其措施依然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说,即便是政府的捕杀行为,此前依然是违法的。在此背景下,国家林草局适时修改《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是应景的。
但是,需要看到,将野猪移出《目录》就意味着野猪完全脱离了法律保护,其种群可能面临全方位的猎杀。我们知道,一种野生动物的生存不是孤立的,它总是处于生态链或食物链的某个位置,并对食物链的上下游生物产生影响。比如野猪,它的食物是草根、粮食、野果等,但它可能是狼、豹、虎等的食物。野猪的增多固然对人造成了影响,但也有利于上层食物链中那些受保护动物种群的发展。所以,野猪的保护应该继续。实际上,“三有”动物中的狼、麻雀等也同野猪一样在一些地方对人类社区或粮食安全造成了威胁,也需要把它们移出保护圈吗?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这些与人类活动发生冲突的野生动物我们是保护还是不保护呢?我认为关键在于我们的认识,因为必须要明确,我们首先保护的是由良性生物圈所支撑的人类可持续发展生态,其次是由野生动物组成的健康的生物圈,再次才是生活在健康生物圈中的野生动物个体。所以,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因为人类才是第一位的,生物圈多样性也是为人类发展服务的,不能够本末倒置!当野生动物的活动对人的安全和发展造成威胁和破坏时,有前置条件的捕杀或误杀包括濒危动物在内的任何野生动物都应该是合法免责的,这个前置条件一是人类安全或利益受损,二是不可避免或非主观故意。
所以,本着这样的保护理念,“三有”动物名录及其法规应立即废除,因为需要保护的动物太多了,老百姓根本记不住!与其将需要保护的列出来,不如将不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列出,组成《普通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苍蝇、蚊子、家鼠、蟑螂、蝗虫、跳蚤等列入,不受法规保护。最重要的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两条规定:1. 除人身安全受到直接威胁或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禁止捕获或捕杀濒危野生动物或获取其活体身体组织;2.除列入濒危野生动物名录、普通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可驯养繁育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外,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应禁止以牟利、食用、娱乐、赠予为主要目的的捕获或捕杀;在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损失时,对此类野生动物允许进行防御性捕获或捕杀。
反观此前许多唏嘘的案例:保护庄稼猎杀野猪被判的、撞死突入公路野驴被抓的、繁育鹦鹉售卖被罚的,自行繁育耍猴违法的,这些行为并没有对野生动物种群、生态及他人造成严重的危害,且出于合理的诉求或不可避免事故,仍然受到法律惩处,这就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所以,为了构建良性的人与自然关系,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是时候该动动大手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