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1、任期时间。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五年。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任期五年。
党的乡镇街道、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三年。
2、任期职责。
党代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党代会代表可以对党的工作提出提案,拥有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的权利。
3、资格取消。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代表资格取消。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代表资格取消。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