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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老板拖欠工资不给,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措施?

一、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 法律依据: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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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部门不受理你的仲裁申请,可以凭不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就知道该怎么办了,而且会使你一生受益。注意收集证据,证明你的工作年限,加班等。如果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如果还有问题,你再来问我,如果你满意,请采纳我的答案。

私人老板拖欠工资不给怎么办

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建议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要求解决。劳动监察大队就是处理此类纠纷的专门机构。;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建议与其他被拖欠工资的工友们一起,搜集对方拖欠工资的具体事实和确凿证据,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要求解决。劳动监察大队就是处理此类纠纷的专门机构。《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就向法院起诉处理。

走劳动仲裁,向劳动部门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最快捷的方法是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一般很快就能处理好,都是免费的。

如果还是不明白的话,你可以加下我,我也可以为你处理的。

这种情况建议你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好的话,就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仲裁索要工资,如果不服仲裁结果就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索要

;   1、先找老板协商,让企业能调解问题。

    2、协商不成,则只能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仲裁科申请仲裁。

    总之,先礼后兵才是上策。

私人老板拖欠工资

未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发生的劳动纠纷劳动局不予受理。建议联合起诉到法院,通过司法诉讼的渠道维权,法律援助热线12348.

劳动关系:

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且经责令后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可以同时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