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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是如何防治贪官的?为何王朝末期贪腐更加横行?

中国古代是如何防治贪官的?为何王朝末期贪腐更加横行?

大陆古代每当政权更迭,其中必有贪腐横行、民不聊生的场景。可公元前221年建立秦朝后,几千年的历史不足以让统治者总结经验教育吗?

为何贪腐问题到了每个王朝末期,都是无法抑制的毒瘤呢?

一、宋代以前的监察制度?

根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对百官确立监察制度的是秦朝。不过秦始皇最初也不是为了单纯确保官员廉洁自律,而是他创造了皇帝和郡县制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官僚体系也属于探索初期。

为了保证能够率领一支没有异心的队伍,秦始皇以御史大夫为核心构建了一支监察部队。御史大夫的职位虽然比丞相低半格,却直接向皇帝负责,而且还可以代皇帝巡查四方。

秦朝的御史大夫不仅拥有对百官的监察权,还有辅助丞相完成日常工作的职责。也可以理解为:秦始皇总结了吕不韦时代的弊端,设置了一个重要官职来削弱丞相的职权。

只可惜,秦朝奉行法家理论,监察官员也对法律执行得一丝不苟,也是导致社会矛盾加剧的原因之一。有一部分历史学家认为,正是秦法的严苛才造成秦朝的灭亡。

而秦法的督导者也正是这些御史们。

中国古代是如何防治贪官的?为何王朝末期贪腐更加横行?

到了汉代,“御史大夫”被一分为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同为监察长官。三者独立行使职权,还能互相监督。

御史中丞比较好理解,最初是御史大夫的副手,汉哀帝时废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监察部队的最高长官。相对来说,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曝光度较少。

司隶校尉有个比较霸气的别名叫“卧虎”,设立于汉武帝时期,本身就是为了抓人。所以与另二位相比,司隶校尉下属有1200人规模的武装队伍。主要职责是监察都城和附近地区的官员,有点锦衣卫的意思。

丞相司直从名称也可以看出来是丞相下属官员。如果说御史是对皇帝负责,那么丞相司直就是直接对丞相负责,所干的工作也是纠治百官的不法之事。

到了唐代,监察制度与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御史台终于成为一个完整、独立的体系。其工作内容已经涵盖朝廷各个部门和全国各个领域。

不过这里之所以要与宋代分开,主要是因为唐朝御史的最高领导需要宰相推荐甚至直接任命。因此御史在中晚唐属于宰相的从属,有很大的摇摆性,无法坚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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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宋代以后

自宋朝开始,一直到元、明、清,大陆封建王朝的监察机构愈加完备,监察范围也愈加广泛。

就拿宋代的谏官们来说,御史台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由台院、殿院、察院三部分组成。

台院是三者中地位最高的部门,主要工作是纠察、弹劾京官,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的审判,或者直接审理皇帝交予的重大案件。

殿院更像是礼仪监察官,朝臣在朝会或者大型典礼活动中,有什么举止失当、兼顾不周的地方,都会被殿院的御史们纠治。

察院的监管范围就比较广泛了,上到六部、下到百司,所有的官员和工作都在监察范围之内。按照史料记载,小事是提醒“举正”,大事就会上奏弹劾。

总结了前朝的弊病后,宋代皇帝从宰相手中拿回了监察御史的任命权,御史能够名正言顺地监督宰相行事。

也正是因为此等考虑,为了确保监察部队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不被外界因素困扰,宋代将御史的地位推得很高,也为后世树立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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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提高了政治地位,御史们还要面临加码的工作压力。每个月他们都必须要向皇帝交至少一次作业,这也被称之为“月课”。

如果御史上任百日之内没有纠治过任何官员,那么只有罢官和交罚款两条路。不过笔者认为交罚款的压力更大,因为这笔罚款叫做辱台钱,也就是说对不起“御史台”这个神圣的工作单位。

三、古代的局限

说到这里也就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古代皇帝也深知约束官员行为的重要性。可每个王朝到了末年,总是贪腐横行、官员无法无天,御史此时几乎失去了踪迹。

为何每个朝代都是这般雷同,难道就没有对此总结经验教训吗?

其实总结也没有用,因为这与古代封建专制的局限性是分不开的。

首先,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对官员的约束并不是法规而是道德。他们寄希望于官员通过道德教育实现清正自律。

我们知道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虽然确实出过很多典范,但这不能代表大多数。尤其是皇帝在享受大部分特权的同时,要求官员能够成为道德标杆,的确有些强人所难。

到了清朝,腐败已经明目张胆地成为制式条规,名曰“陋规”。各级官员收、送钱财不仅是潜规则,还是惯例行事,是可以摊到桌面上讲的。单独的行贿、受贿不算在内。

我们比较熟知的“冰敬”(夏天收)、“炭敬”(冬天收)、“别敬”(出京辞别收)等,是京官的收款项。地方大员的渠道就更多了。

中国古代是如何防治贪官的?为何王朝末期贪腐更加横行?

比如曾国藩在创立湘军之前有次到四川当总监考,回京的时候就怀揣着四川官员“陋规”给的800两银子。这件事被写进了他的日记。

其次,纠治官员的法规不是没有,但不能维护原则性。从汉武帝时期的《六条问事》到明清的《宪纲条例》、《钦定台规》,对官员的监察处理有实实在在的法规作为依据。

但封建王朝的最高监察权属于皇帝。处罚谁,或者准确来说弹劾谁都必须让皇帝批准。那么无论证据多充足、弹劾多有力,只要皇帝不点头就谁也无可奈何。

皇帝重视法制的时候,监察部队能够正常发挥作用;无视法制的时候,御史就是君臣、臣臣之间的斗争工具,根本无原则可言。

比较极端的例子就是明朝的“京察”。所有人都是案板上的鱼肉,至于留谁不留谁、处罚谁不处罚谁,全都是朝中几大派系政治利益商讨后的结果。

说白了,就是因为专制王朝的局限性,无限扩大了皇帝的权力。监察官员不对天下苍生负责,也不接受黎民百姓的监督。

参考资料:《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御史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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