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洛尔最终明白自己与这起案件之间的最大的障碍并不在控方律师而是在陪审团的时候,他是否会对于这项法律制度产生某种怀疑?当然,洛尔不会,片中的所有人都不会,他们会觉得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非常先进的法律制度,青年尼克不过是钻了制度的空子后,完成了自己的目的而已。对于这项制度本身并没有任何的不光彩,所有的不光彩源于藐视制度的人。当然,这是一种解释。
影片《失控陪审团》讲述了一位遭受到枪击后身亡的丈夫的遗孀聘请律师与枪支贩卖公司的人打官司的故事,为了让这场官司看起来更加的公平,双方都对于陪审团的人员进行了仔细的筛选,然而这看似充满了“高科技”的筛选,其实一开始就是错的,至于说为什么错?我们可以看看这项在西方被称为是绝对正确的陪审团制度有什么不妥。
陪审团制度是西方的经典法律制度框架内的一项,很多对于西方处于绝对信仰的人,对于陪审团制度也是非常赞同,甚至在一段时间内,国内的媒体或者是法律从业者也是这一项制度在国内推行的最有利支撑。然而大陆并没有因为这项制度符合西方主流文化而受到任何对于制度本身合理性判断的影响。最终没有采用这项制度,这才是最合理的结果。
为什么不被采用,原因很简单,这就是一项很典型的西方小范围内“民主”的基本框架,对于一起案件的裁定或者说对于犯罪者的定罪,起着最终决定性作用的如果是陪审团,那么案件的审理还有什么意义?大家都知道,法官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法官熟读法律文献,且对于案件的判断是有一定标准的,这个标准相对公平,因为法官纵览了整个案件,且可以根据现实状况进行最大公约数的照顾。也就是说虽然某些事情看上去更符合情理,但从法理上来讲,并不能给予肯定等等。比如说杀人偿命,偿命并不应该是受害者的家属或者是其他人所做出的行为,而应该是法律这个相对公正的机构做出的裁定。但如果说受害者家属做出了这种行为,那么法理上是行不通的,即使是情理上合适也不行。
但是陪审团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凌驾于这种逻辑框架之内。大家都知道美国著名案件“辛普森杀妻案”,如果在我们国家,这是一起谋杀,但是在美国,辛普森最终逃脱了制裁,为什么?就是因为陪审团对于这起案件的干预且在律师最大的范围内的辩护词。而在美国这个很多行为都合理合法且受“保护”的情况下,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而这案件基本上囊括了美国法律的制度缺陷的方方面面。
回到今天推荐的这部电影上来,这是一起非常普通的美国枪击案,而美国枪击案背后的最大推手并非是美国枪支公司这一个利益集团,但肯定跟这个利益集团有较深的瓜葛。一个利益集团想要赢得某场官司,他们所能使用的方式就很多了,像片中这样控制陪审团不过是其中一种,更多的时候,如果是公诉案件的话,他们直接收买证人或者受害者也就更普遍了。
这样一群由各色人群组成的陪审团确能在每一个人都获取片面案情的情况下,对于被告或者是对于整起案件有着关键性的裁定作用,这不是胡闹吗?
陪审团之所以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由来已久,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所谓的人权,犯罪分子是有人权的,我们在裁定的时候要充分尊重,然而他们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受害者一方是不是也有人权,死去的人是不是也需要尊重。话语权不能仅仅掌握在活着的人手中,因为他们一旦存活下来就可以随意讲述故事。而那些死去的人却没法开口说话,他们的权力难道因为生命的终结就结束了吗?
一旦陪审团处于本片中可以被操控的行列,那么如何打动这些人就会成为案情转折的关键点,但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案情是否转折应该源于犯罪的证据,而不是对于整个案情的共情。如果民主不是一个理智的民主,那么这些和独裁何异。历史上的每一个独裁者似乎都对于自己的受众具有着某种煽动能力,而这种煽动能力是一种什么样的能力就不言自明了。而在日常社会中,如果我们想要求得公平的时候,律师和陪审团之间达成了某种煽动性的闭环,那么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当正义成为了被操控的游戏之后,法律还是法律吗?法律沦为有钱人的游戏,只要你有钱,一切都好商量,一切都可以计算,反之,公平正义谁会白白给你?陪审团制度好不好还是要看适用范围,制度是派生的,它是一种结果而不是原因。美国的社会结构下,陪审团很合适,换个地方却不一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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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