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王女士注册使用“每日优鲜APP”后,“每日优鲜APP”向其发送了含有每日优鲜推广内容的商业短信,王女士按照短信指引回复“N”进行退订,花费1毛钱短信资费。王女士认为,“每日优鲜APP”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推送商业广告,侵害其合法权益。
10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王女士与每日优鲜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有效。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推送商业短信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但1毛钱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据悉,王女士将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确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相关内容无效,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提供有效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赔偿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元短信资费。
经查明,《隐私政策》第2条中有关于推送商业广告的约定内容:“为向您提供更便捷、更符合您个性化需求的信息展示、搜索及推送服务,我们会根据您的设备信息和日志信息,提取您的偏好特征,并基于特征标签产出间接人群画像,用于展示、推送信息和可能的商业广告。”
法院认为,格式条款仍以双方合意为基础,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格式条款一旦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拘束力。每日优鲜公司亦对上述约定内容以加粗、加下划线的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并约定了三种拒绝推送的途径,上述条款应认定为有效。故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有合同依据,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该案中,《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均未对退订商业推广短信所产生费用负担进行约定,属于合同内容没有约定,可以适用合同法“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从《隐私政策》第 2条中约定可看出,为用户提供可选择的停止推送推广消息的服务是每日优鲜公司的一项合同义务,每日优鲜公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
王女士按短信退订指引,发送退订短信是属行使拒绝接收权利的行为,并非义务履行行为。故王女士因此产生的元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结果,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女士短信资费损失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庭审现场。北京互联网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