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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归类笔记:第一章 归类总规则

主要内容

  1. 规则一:归类的依据
  2. 规则二:税目的理解
  3. 规则三:税号的选择
  4. 规则四:保底的条款
  5. 规则五:包装的归类
  6. 规则六:子目的归类

其中1-4之间有逻辑顺序,前一条的运用优先于后一条,规则二中的两条无顺序,为平行并列关系

规则一:归类的依据

一、规则一的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后面的规则)。

***类注和章注(包括子目注释)

类、章注释是指为使各个品目之间的商品范围明确,界限分明,不发生交叉归类而制定的专门针对某类、章的规定。类注是位于《协调制度》中类标题下的注释、章注是位于《协调制度》中章标题下的注释,类注、章注的作用就在于限定品目、类、章商品的准确范围。

二、规则一的三层含义

(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 协调制度》 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是要将数以千万计的商品分别归入目录几千个子目中实非易事,为了便于寻找适当的税目号,便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列出该类或该章的标题。

例如,第一类的标题是“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不包括税目号9508 中的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也不包括第八类中的生皮、毛皮,第十一类的蚕丝、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第十四类中的天然或养殖珍珠;

又如,第六十二章的标题是“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按标题,这一章不应包括针织品或钩编织品,但税目号6212 却列明了包括针织或钩编的紧身胸衣等物品。

(二)该规则说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这里有两层意思:

  1. 只有按税目条文、类注或章注确定的归类,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 许多货品可直接按税目条文规定进行归类,而类注、章注的作用在于限定类、章和税目的商品范围。 一般而言,注释主要单独或综合运用以下方式:

(1)定义法:以定义形式来划分税目范围及对某些货品的含义作出解释。例如,第七十二章章注一(五)对不锈钢的定义为: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 . 2 %及以下、含铬量在10 . 5 %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凡符合以上定义的就归入不锈钢。

(2)列举法:列举出典型例子的方法。例如:第四十二章章注三,税目号4203 所称“衣服及衣着附件”主要包括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包括运动手套及防护手套)、围裙及其他防护用衣着、裤吊带、腰带、子弹带及腕带,但不包括表带(品目9113 )。

(3)详列法:通过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规定税目的具体范围。例如第三十章章注四规定了只能归入税目号3006的物品,一共详列了11种来限定该税目号的范围。

(4)排他法:用排他条款列出若干不能归入某一税目号、某一章或类的货品。例如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类注一列出了21 种不能归入该类的货品。

(5)综合法:某些注释把上述几种方法综合运用。如有的注释既作了定义,又列举了一系列包括或不包括的货品,从而使范围更加明确,例如,第四十章“橡胶及其制品”章注四关于“合成橡胶”的定义。

规则二:税目的理解

一、规则二的内容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不完整品与未知成品基本特征

不完整品:结构和价值可以作出判断,仅缺少某些非关键零部件,但包括主要部件,如缺少开关、接插座的彩色电视机、未装四个轮子的高尔夫球车、缺少门把手的衣柜

未制成品:已具备了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货品,如已具有制成品或零件基本形状或轮廓的非锻造坯件

*****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零件可通过简单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简单组装方法便可装配起来的货品,通常是因为运输、包装、加工贸易等原因,货品才以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报验进口,如为方便运输而拆成几部分的30套已成型的卧室家具板(密度板),并有60件化妆玻璃镜和不锈钢五金件若干

例如,9403其他家具及其零件、4411木纤维板、7009玻璃镜、7318钢铁制的螺钉…

二、规则二的含义:品目范围扩大(扩大商品税目范围)

(一)包括以下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特征的:

①不完整品

②未制成品

③拆散件或未组装件

④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的拆散件或未组装件

(二)是指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

混合物(组合物):某种(材料)物质+其他材料(物质),但不失单一材料或物质时的基本特征

规则三:税号的选择

一、规则三的内容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规则三(一)归类时,在可适用本款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零售成套货品的归类

1、必须是由不同税号不同物品组成;

2、包装的形式不需发生改变;

3、必须是内容上的成套,而不是形式上的成套。

例如,成套的理发工具,由一个手动的理发推剪、一把木梳、一把剪刀、一把刷子组成,装于一只塑料盒中

这是一个零售成套货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的规定,“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由于在这套理发工具中,推剪最重要,构成了这套理发工具的基本特征,所以整套的理发工具应按其中的推剪归类。

二、规则三详解

(一)具体列名:多税号的选择,有具体列名优先。

(二)基本特征:混合物,多种材料组合物,多种部件组合物,零售成套物品。

(三)从后归类

规则四:保底的条款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当今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产品层出不穷,任何商品目录都会因形势的发展出现不适应的情况,因此,当一个新商品出现时,很可能未包括在《协调制度》中,为解决这类归类疑难问题,本规则规定了对新商品按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归类的原则。

本规则所述的“最相类似”,是指名称、功能、用途或结构上的相似。

例如:一氧化碳、蜡制模具成型的仿珍珠

规则五:包装的归类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套、枪套、绘图仪器套、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容器:

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即专门按所要盛装物品进行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2.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品是相称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容器还起保护物品的作用。

3. 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单独报验分开归类)

4. 通常与所装物品一起出售的。

5. 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例如,装液化煤气的煤气罐

规则六:子目的归类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税则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适用于品目项下的子目归类:注意:同级比较,级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