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工作中,不少新入门的招投标从业人员常常把对文件澄清和修改的时间节点和对文件异议的时间节点弄混,准确把握这两个时间节点,有利于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律赋予了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权利,但是这种澄清和修改必须遵循一定的时间限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如果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文件澄清和修改要遵循一定的时间限制,同样,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文件有异议也须遵循一定的时间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