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再生资源行业的有序运转对于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源头发票”缺失问题始终困扰再生资源行业企业,为弥补增值税进项缺口、取得合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部分企业通过改变业务模式、寻求第三方代开甚至购买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诸多涉税风险。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座谈会,明确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进一步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华税长期以来持续关注再生资源领域的税收问题与企业涉税风险,就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问题,华税主任刘天永律师接受新华财经的采访,分析再生资源行业源头发票困境的成因,并进一步解析“反向开票”的原理及情形,全文内容如下。
【新华解读】4月底前实现“反向开票”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源头票”寻求最优解
新华财经北京4月10日电(记者董道勇)9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座谈会,明确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并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进一步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让持续开展出售报废产品业务的自然人也能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减征政策。
业内人士表示,再生资源回收是资源综合利用的关键环节,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源头发票”缺失导致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较重,不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税务部门及时落实,明确“反向开票”实施要点,并允许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抵扣其缴纳的进项税额,为解决资源回收企业“源头票”问题寻求最优解。
“源头发票”缺失不利于再生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是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一环,在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背景下,大陆再生资源行业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但“源头票”缺失问题一直掣肘再生资源行业发展。
记者采访了解到,再生资源(如废铜、废铁等)采购环节,产废企业或个人销售货物时,大多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而导致后续回收企业向用废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时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且企业所得税无发票凭证进行成本扣除,无形中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202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缓解了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重的问题,但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并未明确。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税务师刘天永表示,在废旧物资采购环节,大部分废旧物资掌握在散户手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散户采购废旧物资时通常无法取得发票,在开票链条断裂的情况下,回收企业向用废企业销售归集的废旧物资只能全额纳税。基于此行业困境,自1994年至2008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在不同阶段享受先征后返、免税等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源头发票”缺失问题一直掣肘行业发展。
“反向开票”解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第一张票问题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提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何为“反向开票”?
记者了解到,一般情况下,由销售方(收款方)向购买方(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为常见的“正向开票”;所谓“反向开票”,即发票的开具流程与常规流程相反,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
事实上,“反向开票”并非新生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目前,大陆已允许“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企业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情形“反向开票”。
刘天永表示,根据反向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反向开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具有抵扣进项税额功能,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另一类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功能,主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及财务核算凭证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国家税务总局座谈会对“反向开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问题有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表示,对于“反向开票”,应既允许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允许反向开具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若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其反向开具的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可以抵扣其缴纳的进项税额。
胡静林表示,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让持续开展出售报废产品业务的自然人也能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减征政策。
“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又给了资源回收企业一种新的选择路径,帮助资源回收企业更加便捷地取得从自然人处购进所需的发票。实行‘反向开票’措施后,考虑到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大多属于持续经营,我们拟明确其可以按规定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超过10万元的,还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政策。”胡静林说。
对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持积极乐观态度,并对政策充满期待。4月8日,上市公司格林美在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代表了国家最高决策层的意见。此次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目标明确,推动循环经济迈向新局面,将产生万亿级的大市场,展示良好的循环回收产业前景,带来万亿级的回收市场规模。其中提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可以有效解决正规企业税负过高的难题,大大降低企业税负,极大帮助企业的效益提升。
持续打击利用“反向开票”进行虚开骗税违法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反向开票”虽然可以简化交易流程、提高效率,并解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第一张票问题,但由于“反向开票”政策较为特殊,其中可能存在的虚开骗税风险也需加强防范。
税务总局表示,为推动政策落实落细,税务部门将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筛选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加强宣传辅导服务,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以税收政策的运行通畅、服务措施的持续优化、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大幅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胡静林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跟踪监测分析各地区、各税种、各行业的政策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全力以赴确保各项新老政策措施都能尽快尽好落地落细。
同时,对不法分子利用“反向开票”以及地方违规招商引资造成的“政策洼地”进行虚开骗税的违法行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等8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作用,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震慑。对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加大处理力度并追究相应责任,着力维护法治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