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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参考:将溶剂残留超标的浸出菜籽油冠以压榨菜籽油之名销售行为的定性?罚款又判刑,三年内禁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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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贪欲作祟,购买散装“浸出”菜籽油冒充“压榨”菜籽油高价售出,被抽验溶剂不合格后继续生产销售,涉案金额达17万余元。

近日,经海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国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国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退出的赔偿金5万余元,由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并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全国性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国某在海宁经营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食用大豆油、菜籽油等食用植物油。国某进购了散装“浸出”菜籽油后将加工工艺标注成“压榨”灌装销售。

“压榨”和“浸出”有什么区别?

“压榨”菜籽油采用物理压榨工艺,出油率低,“浸出”菜籽油需要使用溶剂,但是出油率更高。所以市面上采用“压榨”工艺的食用油的价格普遍比采用“浸出”工艺的食用油价格要高。若食用油中溶剂残留量超标,长期大量摄入不利于身体健康。

2020年8月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到国某公司的食用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不合格,国某声称是印刷厂将标签印刷错误,自己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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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检验报告

被停业整顿一段时间后国某又故态复萌,反锁大门偷偷生产,并在浙江嘉兴、义乌,安徽黄山多地继续销售。国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用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案金额达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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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某厂房现场照片

该案移送至检察院,检察官初步审查后前往国某企业进行实地勘查,详细询问了解产品生产流程、生产标准、产品销售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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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现场勘查照片

2020年7月,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宁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浓香菜籽油进行了抽样,经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菜籽油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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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司送达了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但此后,该公司在明知菜籽油不合格的情况下仍进行灌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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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该公司查扣了菜籽油289瓶(金额计11198元)、包装箱120捆以及从某商贸有限公司召回的菜籽油1194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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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已退出违法所得1万余元,并已退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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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明知购进的菜籽油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情况下,仍进行灌装、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国某为被告单位实际经营者,依法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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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9万元,判处被告人国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国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退出的赔偿金5万余元,由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并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全国性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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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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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郑食话实说、食品安全风向标

编辑:黄克树

初审:姜豪

复审:顾艳

终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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