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金先生,一位居住在北京的足球爱好者,热衷于参与各类足球活动,包括与朋友们自发组织的友谊赛。某日,他参加了一场这样的友谊赛,对手中包括了同样热爱足球的杨先生。
比赛进行得激烈而友好,双方球员都全情投入,争取每一次控球和进攻的机会。当时,金先生作为进攻方,接到队友传球后,正准备带球向前突破。与此同时,防守方的杨先生迅速反应,试图通过断球来阻止金先生的进攻。
在两人同时接触足球的瞬间,杨先生的脚不慎与金先生的脚发生了碰撞。由于金先生当时处于发力状态,且重心不稳,这一碰撞导致他失去了平衡,摔倒在地。起初,金先生可能并未意识到伤势的严重性,但随后他感到手部传来剧痛,并发现手部受伤。
赛后,金先生前往医院进行了检查,被确诊为右手第三掌骨骨折。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伤害,金先生认为是由于杨先生在防守时的犯规动作所致,因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杨先生告上了法庭。
双方诉求:
在法庭上,双方就金先生受伤的原因和责任归属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金先生坚持认为杨先生的犯规动作是导致他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要求杨先生赔偿他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而杨先生则辩称自己的防守动作是常规的,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足球比赛本身就有风险,不应因此追究他的责任。
法院审理措施: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认为金先生作为自愿参与足球比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比赛可能带来的风险,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同时,法院认为杨先生的防守动作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判决杨先生无需承担金先生的经济损失。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体育精神的尊重,也提醒了所有参与者要充分了解并接受体育活动本身的风险。
法官刘威给出详细分析:
在详细审视了金先生与杨先生之间的足球友谊赛伤害案件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威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其核心观点聚焦于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以及被告行为的主观状态与比赛风险的平衡。
法官指出,在评价被告杨先生的行为时,必须综合考虑足球比赛这一特殊环境下所固有的风险性,同时深入剖析被告动作的意图、幅度及其背后的主观状态。通过分析比赛视频,法院明确认定,杨先生的断球行为旨在争夺足球控制权,而非直接针对金先生的身体进行攻击或伤害。这一判断基于足球比赛的竞技本质,即球员间的身体接触和对抗是不可避免的,且通常是为了争夺球权而非故意伤害对手。
进一步地,法官强调,即便杨先生的行为违反了足球比赛的某些规则或被视为犯规,这也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特别是在足球比赛中,战术性犯规虽为故意,但其目的往往在于策略考量而非直接伤害对手,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之等同于法律上的过错。
此外,法院还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竞技水平。作为业余足球爱好者,杨先生对其出脚力度、角度和方向的控制难以达到专业球员的精准度。同时,金先生作为同样具备一定经验的足球爱好者,在倒地时未能有效缓冲力量,也与其受伤结果存在一定的关联。
判决最终结果: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最终认定,杨先生对金先生的摔倒受伤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根据自甘风险条款,金先生作为自愿参加足球比赛的成年人,应当自行承担比赛可能带来的风险及后果。今年4月2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金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
法官刘威还借此案提醒广大文体活动参加者,在参与活动前应充分了解活动的风险性,并在活动过程中自觉遵守竞技规则,合理对抗。同时,建议通过热身活动、穿戴护具以及购买保险等措施,为自己的权益提供额外的保障。这不仅有助于减少伤害事件的发生,也有助于促进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当然,具体事情要具体分析,不是所有在球场上的受伤都是无法追究责任的,只要是合理范围内的动作,没有恶意的侵害,就能够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