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职后身份证曝光,还被公司“拉黑”?律师:已侵害员工隐私权
近日,女子离职后身份证号被公示的话题引起网友讨论。
涉事门店是否侵权?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一起来看看。
离职后被店方张贴身份证号
7月14日,河南周口一名女子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从霸王茶姬离职后,被店方张贴身份证号公示,还表示上班时就被店长打压。从截图中可以看到,公示上写着:扶沟一峰广场员工,多次违反公司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公司研究,给予开除拉黑处分,三年内不得从事霸王茶姬任何相关工作。
(公示截图)
女子表示事后她联系了门店,门店称公示只张贴了1个小时,为了贴给督导看。而女子却质疑自己已经离职了,为什么还要张贴公示,上面还有自己的身份证号。对方则称女子如果要闹去分公司,不要找他。
涉事门店连夜道歉
7月15日,涉事霸王茶姬工作人员称,该员工与顾客发生争执遭投诉,公告是为安抚顾客,上面的身份证信息是假的不是员工本人的,告示也从来没有贴出来过,打印出来当天就不知道扔哪里了。
随着舆论发酵,霸王茶姬官方账号于15日发文称,公司已要求门店立即“撤销公示”,对涉事门店负责人与区域管理负责人进行停职调查,并成立专项小组赴当地进行信息和情况核实,并要求门店“与公司一起联系该伙伴,进行道歉和慰问”。
(涉事门店道歉声明)
网友质疑:违法了吧?
事件登上热搜以后,引发了网友对该公司管理方式的不满以及对员工隐私权的关注。还有网友质疑,门店行为是否已触犯法律。
律师解读:侵害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律师表示,在通过姓名、肖像等信息组合能够识别出员工身份的情况下,霸王茶姬公开员工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已超出必要的限度,侵害了员工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隐私成立的条件之一是信息处于隐秘状态,且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即便霸王茶姬因内部管理需要,需公开员工的个人信息,也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工人日报》小编梳理了几例劳动者离职后被公司侵权的案例:
案例一:企业将离职员工列入“黑名单”
一企业设置“黑名单”,将离职员工姜某列入其中,并将“黑名单”事宜告知其他公司,离职员工将原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公司构成对姜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判令公司将姜某从公司“黑名单”中移出,并赔偿姜某3个月的误工损失22500元。
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设置的“黑名单”,如包括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该项制度的设立及运用系为降低用工风险,并未超出用工自主权行使的合理范围。但倘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合法取得经济补偿金,或劳动者与公司产生纠纷后依法维权等行为,而将其列入“黑名单”,用人单位构成不正当设置用工条件,明显超出了用工自主权的范围,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案例二:离职后遭前公司诽谤
2021年10月19日,安某公司人事经理通过公司内部邮箱向200余名员工群发邮件,称离职员工罗某在职期间,存在盗窃公司商业秘密、与供应商串通收取虚高价格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等,被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罗某认为公司毫无证据、捏造事实,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使自己遭受极大的精神打击,遂诉至法院。
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安某公司向员工群发含有诋毁罗某形象的电子邮件,相关行为均影响了他人对罗某的社会评价,造成了罗某名誉受损,属于以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公司用离职员工照片做宣传
孙某于2015年入职甲口腔门诊部,2016年辞职。在职期间,孙某身着工作服拍摄了两张照片。2019年,甲口腔门诊部注销,乙口腔门诊部在原场地接手经营。乙口腔门诊部将上述第一张照片收录进其制作的图册内向顾客展示,某顾客将该照片页拍照后上传至某网站并给予了正面评价;孙某在网站看到自己的照片后认为,乙口腔门诊部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应当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对自己进行经济赔偿。
法院: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乙口腔门诊部未经孙某同意将带有其肖像的照片用于制作宣传图册、上传某网站,均属于广告宣传性质,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乙口腔门诊部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四:单位扣押离职员工档案
2006年6月,张某在一家公司工作,2013年2月合同到期后,他继续工作到6月份后离职。2016年2月份,张某要求公司给自己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公司却不予办理,称当时张某是非正常离职,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无奈之下,张某只好与原工作单位“对簿公堂”。
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的用人单位为限制劳动者跳槽,或者以与劳动者有其他未决纠纷为由拒不转移相关档案、社保等,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事关劳动者再就业及相关社会福利,扣押档案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学法、懂法,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小编提醒,离职前,这些事项要注意了
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离职时需不需要单位开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经济补偿的金额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离职需要支付培训费用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离职时年休假未用完怎么办?
离职时年休假未用完,单位须折算为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综合来源:新闻晨报、潮新闻、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红星新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燕赵晚报、人民日报、新华社等)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