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印花税税种认定的公司2024年7月24号签订5年租期的月租金8千租房合同请问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是签
问题内容:没有印花税税种认定的公司2024年7月24号签订5年租期的月租金8千租房合同请问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是签订当天一次性缴纳5年租金合计的印花税吗?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7-25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较笼统,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若合同上金额为5年的全部租金,则需按合同所载金额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问题内容:单位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发生的增值可以调整计税基础吗?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7-25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3、房屋内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强弱电设备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吗?
问题内容:房屋内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强弱电设备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吗?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7-24
答复内容:一、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28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4、股权对外投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没有关系。现A公司将他持有的B公司的100%股权以增值扩股的方式投入到D公司,占D公司股份20%。是不是站在D公司的角度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购买的股权大于50%和股权支付比例85%的要求了,然后其他条件符合就可以参照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是站在A公司的角度他取得的股权只有20%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还是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A公司将他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C公司将其持有的D的2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那A公司和C公司双方是否都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07-24
答复内容:根据《》(财税〔2014〕116号)规定: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
涉及具体业务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5、关于政府补贴增值税
问题内容:我单位为地方国企,投资10亿造桥和道路及相关设施,政府补贴1亿,桥和道路的相关设施完工后转入我企业的固定资产,对桥和道路不收费。
请问这1亿政府补贴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07-19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6、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是否需要申报财务报表
问题内容:我公司下有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一切活动均由总公司名义执行,如商场签约、经营收付款、薪酬发放等。由于分公司未建立独立帐套,是否不用申报分公司财务报表?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07-17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7、境外人员为在境外为我司提供翻译服务,我司在支付其劳务报酬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人个所得税?
问题内容:我司在境外有业务,雇佣了一个境外人员为在境外为我司提供翻译服务,我司在支付其劳务报酬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人个所得税?对方是否需要给我们开具收据作为税前扣除证明?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07-19
答复内容: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规定: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8、投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问题
问题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问:作为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实际申报中,申请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当年度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回的应纳税所得额均可以抵扣?还是需要明确区分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项目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方可享受抵扣政策优惠?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7-18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三、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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