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消息
近日,陕西省安康市
白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
“父债子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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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王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曾向张某借款5万元却一直没有偿还。王某去世后,张某要求王某的亲属偿还这笔债务,未果。张某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王某儿子王某甲承担清偿责任,判决其承担部分债务。
记者从该案承办法官、白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敏处了解到,王某是2018年10月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2022年6月,王某因病去世,张某便找到王某妻子李某及儿子王某乙、王某甲协商还款事宜。3人均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未继承王某遗产,无须替王某还款。
张某却认为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遂将王某妻子及两个儿子
诉至白河法院
张敏告诉记者:“在大陆现行的法律中,没有直接要求‘父债子还’的相关规定,只有继承人在被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在该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虽然王某妻子李某及王某乙、王某甲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可次子王某甲在其父亲去世后,将其遗留账户余额9800元悉数取出,并称该款用于办理其父亲丧葬事宜支出。
张敏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王某甲在其父亲王某死亡后
数次自王某的银行账户中
转出9800元
其行为表示对王某遗产的继承
因此王某甲书面放弃继承
被法院认定无效
但是由于该存款属于王某、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为李某的财产,剩余4900元系王某遗产。王某甲转出款项中的4900元属于其继承父亲王某的遗产,应当在4900元范围内对王某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王某
生前欠张某借款本金5万元
王某甲在继承王某遗产4900元范围内
清偿被继承人王某的债务
红星新闻了解到,该案目前仍在上诉期内,法院暂时还未接到双方的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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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坊综合红星新闻、荔枝新闻、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lady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