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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07】简述周朝的根本社会制度(二)宗法制及土地国有制

宗法制也可以称为嫡长子继承制。

宗法制的适用范围是周朝贵族,具体的执行原则如下:

贵族的嫡长子为大宗,大宗继承父亲的身份和爵位。非嫡长子为小宗,小宗原则上比大宗低一个等级。

【西周07】简述周朝的根本社会制度(二)宗法制及土地国有制

以周天子为例,他与正妻生下来的第一个儿子,称为嫡长子,即大宗。

他与正妻或者妾生的其他儿子,统一叫做小宗。

大宗相比小宗,在地位和等级上具有天然优势,小宗必须服从大宗,并且为了大宗的利益甚至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西周07】简述周朝的根本社会制度(二)宗法制及土地国有制

今天一些南方家族,依然保留大宗有别小宗的传统。中国人也依然存在看重长子长孙的执念。

天子挂掉,大宗继位为天子,小宗为诸侯。诸侯的儿子们也分大宗和小宗,诸侯挂掉,大宗继位为诸侯,小宗为大夫。以此类推下去。

【西周07】简述周朝的根本社会制度(二)宗法制及土地国有制

从上图可以看出,大宗“百世不迁”,小宗“五世而迁”。

作为大宗,地位永远不变,作为小宗,哪怕是天子的子孙,五代之后将变为庶民。

周公理想地认为,按照宗法制就可以通过血缘关联,分等级、有秩序地巩固中央政权和管理地方诸侯,但事实上宗法制存在两个弊端。

【西周07】简述周朝的根本社会制度(二)宗法制及土地国有制

1、不能选贤,嫡长子如果比较平庸,才能不足,只要不是傻子,不犯大错,就是铁定继承人。余嫡子和庶子哪怕更加优秀,也没有当权的机会。

2、嫡长子在老爹死之前早夭,其余小宗地位相同,会陷入夺权的斗争,儿子越多越爆炸。

【西周07】简述周朝的根本社会制度(二)宗法制及土地国有制

土地国有制就很好理解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归于周天子,只有天子能够授予疆土,不可以私下买卖,实际上是土地王有制度。

【西周07】简述周朝的根本社会制度(二)宗法制及土地国有制

在国土王有的前提下,产生了中央王朝与地方诸侯相关的册封、巡狩、朝觐、贡纳等制度,这里不再详细阐述了。

天子牛叉是国土王有的保障,但不等于牛叉就可以蛮横无理地收回土地所有权,合法不合理,照样行不通。

周共王就因为三个火辣小妞无端灭掉密国,失去人心无法控制该地区,给后世制造了极大的隐患。

【西周07】简述周朝的根本社会制度(二)宗法制及土地国有制

春秋时期,王室衰微,国土王有成为周天子的美好回忆。随着经济发展,鲁国率先进行了土地改革,推行初税亩制度,土地最终还是走向了私有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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