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36条“硬措施”落地见效,发挥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局决定对近期查处的一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案例进行公布,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辰开发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木箱加工车间内三台截锯车床正在进行木制品切割作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可燃性粉尘(木粉尘),该单位已按要求设置了干式除尘系统并安装了锁气卸灰装置,且干式除尘系统处于运行当中,但干式除尘系统锁气卸灰装置处于关闭状态,锁气卸灰装置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六)项明确要求安装的安全设备,该公司关闭了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安全设备。刘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重大事故隐患标准依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处理措施
该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锁气卸灰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未履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刘某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编辑/审校:朱欣凯
审核:刘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