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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志弘 ‖ 天道.人道.禮法——王安石之鬼神及祈祭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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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馮志弘(香港教育大學文學及文化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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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亞學報》,第四十卷第二期(2023年12月)

作者按:本文為香港「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全額資助項目「典範與世變:慶曆至熙豐年間的頌詩、誥令和禮書——以北宋詩文革新人物為中心」(項目編號:18603320)階段研究成果。

編者按:本文為「宋史」專號論文之一,公眾號版本徵得作者同意,刪去所有注釋、插圖、參考書目。原文足本,請以華藝數位平台(https://www.airitilibrary.com/)下載版本或紙本學報版本為準。

本文共計19500字,閱讀時長約為70分鐘

英文題目及摘要附於文後

Title and abstract in English are attached at the bottom.

本文通過考析王安石父子及其追隨者的鬼神論及禮文著述,指出王安石主張天人一氣,並轉化《黃帝內經》、《難經》「精神魂魄意」觀念,認為人若「養其氣體」達精明之至,可通神明。王安石以為禮可溝通天人之道:「外作器,以通神明之德;內作德,以正性命之情」;天道「任理而無情」是因為這符合天地之大德,其筆下的皇天與上帝顯具道德意志,能賞善罰惡。當刻意比較「天道」和「神」之別時,他更強調天道相對於地道而言之,非如「神」能大能小,妙於萬物;此外他認為以祈禱之禮事神,能因俗成教。王安石謂「人死為鬼,物死為物,物出為鬽」,並非常可能和其子王雱一樣,認為聖人能廓其志氣,不累於形,其精氣與天地相通,故聖人死曰神。

馮志弘 ‖ 天道.人道.禮法——王安石之鬼神及祈祭觀
馮志弘 ‖ 天道.人道.禮法——王安石之鬼神及祈祭觀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以後,學界從(1)「三不足說」流傳之考述、(2)「氣化與五行觀」兩方面析論王安石(1021–1086)天人觀,指出「三不足說」非其所言;王安石在某些情況承認「天變」不足為懼,但顯然對「天」存敬畏之意,他認為人與萬物均由氣而成,按五行律變化,這是天人足可感應的前提。上述觀點修正了若干宋人認為王安石主張天人不相干、天命不足畏,或近代學者以王安石為無神論者的說法。另一方面,對於王安石筆下之「天」與「鬼神」的內涵尚可深挖,主要問題包括:

(1)應如何詮釋王安石筆下鬼神、魂魄等概念及其內涵?王安石〈洪範傳〉以「精神魂魄意」與五行對應,其認識與這些觀念的源頭(〈素問〉、《難經》)有何異同?(2)王安石是否認為天/上帝/鬼神具道德意志,乃至人格化的性情?學界對此問題迄今言人人殊。(3)《周官新義》以為「禮之道」可連繫天、人之道,曰:「外作器,以通神明之德;內作德,以正性命之精;『禮之道』,於是為至」;那麼,王安石如何詮釋《尚書》、《周禮》所載祈祭及靈應說?禮與「神明之德」和「性命之精」的具體關係是什麼?(4)王安石曰「天人之不相異,非知神之所為,其孰能與於此」,如何理解這句話中「天人不異」與「神之所為」等概念?又,學界對王安石〈洪範傳〉、《老子注》已論之甚詳,惟較少把〈洪範傳〉置於《尚書新義》(〈洪範〉為《尚書》篇章)以至王安石全部禮文著述作分析。此外筆者注意到王安石兒子王雱(1044–1076)及「宗王氏新說」的王昭禹(徽、欽時人)等的禮學著作,對王安石鬼神說多所發明,頗可佐證王安石鬼神觀——故本文除考析王安石今存著作外,並連繫其子及「宗王氏新說」者的鬼神論及禮文著述,以回應上述問題。

一、重讀〈洪範傳〉——「精神魂魄意」說的詮釋問題

〈洪範傳〉開宗明義以「精神魂魄意」與五行觀念扣連。詮釋此說的關鍵在於如何聯繫《黃帝內經》、《難經》的概念源頭,王安石的發明,並由此推論出與〈洪範傳〉天人鬼神論內在邏輯相符的認識,〈洪範傳〉釋「五行」曰:

五行也者,成變化而行鬼神,往來乎天地之間而不窮者也,是故謂之行。天一生水,其於物為精,精者,一之所生也。地二生火,其於物為神,神者,有精而後從之者也。天三生木,其於物為魂,魂,從神者也。地四生金,其於物為魄,魄者,有魂而後從之者也。天五生土,其於物為意,精、神、魂、魄具而後有意。

「行鬼神」典出〈繫辭〉,孔疏:「宣行鬼神之用,言鬼神以此陰陽而得宣行」;程頤(1033–1107):「變化言功,鬼神言用」。孔疏與程頤均以「行鬼神」指鬼神之用,未曾說五行即鬼神,這是《周易正義》與王安石同時代人的認識。王安石《尚書新義》曰:「行鬼神,故自有形以至無形,自有心以至無心,莫不待此以行。」此句未明言「行鬼神」的鬼神謂何,雖然如此,配合〈洪範傳〉「往來乎天地之間而不窮者」一句,王安石明確指出天地萬物無論有否意識或形質,均按五行變化運作,這是行鬼神的體現,即行鬼神不僅與人相關,更與天地萬物相關。

另須留意〈洪範傳〉提出「精神魂魄意」的句式,篇中寫法是:「天一生水,『其於物』為精」,接續寫「神魂魄意」四者句式類此。何謂「其於物……」?〈繫辭〉曰「精氣為物」,但此句的「物」指氣聚而生之「物」,即孔疏:「謂陰陽精靈之氣,氤氳積聚而為萬物也。」「精氣」二字屬偏正結構,意指「氣聚而成物」,非指「精」為「物」,神、魂、魄、志也不是「物」,故「精氣為物」句未能解釋王安石「其於物為精」的意思。再參王雱《老子訓傳》釋「載營魄」曰:「神反拘於形體。此廣者所以狹,通者所以滯也。」此指沒有形體的「神」(精神之神)在某些情況反為形體所囿。王雱同修《三經新義》,王氏父子學術思想一脈相承,《老子訓傳》寫於王雱28歲前,王安石「以雱所策及注《道德經》鏤板鬻于市」,付諸行動推廣其子對《老子》的闡釋,反映王安石認同《老子訓傳》之言。那麼〈洪範傳〉「其於物……」句式是否指載於形體的精神意識?要釐清這問題,尚須就「精神魂魄意」說的來源及發展作討論。

《黃帝內經.素問》云:「五藏所藏︰心藏神,肺藏魄,肝藏魂,脾藏意,腎藏志,是謂五藏所藏。」這段話指無形的「神魄魂意志」藏於有形的五臟,其中除「意」以外,「神魄魂志」與〈洪範傳〉概念相同。「心藏神」的「神」字非指鬼神之神,而是指藏於心的神氣,《黃帝內經.靈樞》說得十分清楚:「黃帝曰:『何者為神?』岐伯曰:『血氣已和,營衛已通,五臟已成,神氣舍心,魂魄畢具,乃成為人。』」「神氣舍心」指藏於心臟的神氣,這觀念與王雱《老子訓傳》「神反拘於形體」相近,分別在於王雱「反拘」二字更強調精神受形體限制。〈靈樞.本藏〉曰:「志意者,所以御精神,收魂魄……志意和則精神專直,魂魄不散,悔怒不起,五藏不受邪矣。」形體與精神諧協是《黃帝內經》醫理的核心觀念,〈本藏〉以「志意」統攝「精神魂魄」,認為精神專一魂魄不散漫,則五臟康健。再據〈靈樞.本神〉,歧伯曰:

生之來謂之精,兩精相搏謂之神,隨神往來者謂之魂,並精而出入者謂之魄,所以任物者謂之心,心之所憶謂之意,意之所存謂之志,因志而存變謂之思,因思而遠慕謂之慮,因慮而處物謂之智。

滑壽(1304–1386)曰「神者,精氣之化成也,兩精相薄(搏)謂之神」;姚春鵬譯「兩精相搏謂之神」為「陰陽兩精相結合的生命活動」。這兩段材料釋「精」為精氣,精氣化成神氣,此說未見鬼神義。〈本神〉所言「精神魂魄心意志思慮智」,前四者精神魂魄,為精神生命的本質;從「任物者謂之心」開始為思想情感意志層面。把精神、意志區分開來,就能解釋何以〈靈樞.本藏〉說「志意者,所以御精神,收魂魄」,因為「精神魂魄」雖先於「志意」,但不具意識,惟有意識可統攝「精神魂魄」。這個次序和〈洪範傳〉說「精、神、魂、魄具而後有意」是一樣的。

《難經.第三十四難》云:「藏者,人之神氣所舍藏也。故肝藏魂,肺藏魄,心藏神,脾藏意與智,腎藏精與志也。」以「魂魄神意智精志」為人之「神氣」,其中曰脾、腎之所藏與〈素問〉略異,即在〈素問〉的基礎上,《難經》並認為「智」藏於脾,「精」藏於腎。此外《難經》未言「志」統攝精神魂魄。總之,《難經》以為「精神魂魄意」舍於五臟,五臟也與五行思想相應。王安石自云「至於《難經》、〈素問〉、《本草》,諸小說無所不讀」,對於醫書的精神魂魄非鬼神觀念顯有認識。王安石《周禮新義》闡釋醫理,亦引〈素問〉「氣不足,補之以精」之言為據,此處的「精」亦非鬼神。總之,《黃帝內經》、《難經》所見藏於五臟,與五行相應的「精神魂魄意」與鬼神觀念無關,〈洪範傳〉化用其說,是把用以解釋人的形神關係的醫理,延展至對於天地變化之道的解釋,不是泛神論。

那麼,〈洪範傳〉「精神魂魄意」說是否與鬼神觀念對立?也不是。仍參《黃帝內經》與《難經》。前者載歧伯回應黃帝關於疾病是否「因鬼神之事」時,確說邪氣偶或隱而未現,「視之不見,聽而不聞,故似鬼神」,又以為巫祝所以能以「祝由術」治病,只因他們通曉「知百病之勝,先知其病之所從生」,即巫祝乃因懂得醫理而非能通鬼神,故能治病。〈素問.五藏別論〉曰:「拘于鬼神者,不可與言至德。」當代若干學者據此認為《黃帝內經》反對鬼神。但古文獻中,論者是否必然認為《黃帝內經》及《難經》與鬼神觀念無法兼容?

關鍵是以下兩段話:《黃帝內經》載歧伯曰「色脈者,上帝之所貴也」;《難經.第二十難》曰「脫陽者見鬼」。歷代對〈素問〉、《難經》這兩句是否實指鬼神有不同理解。王冰(約710年–約805年)注「上帝之所貴」句,云「上帝,謂上古之帝」;反之,張琦(1764–1833)《素問釋義》云「上帝之所貴,以合於神明也」,顯以上帝為具鬼神義的神明。熊均(崇禎三年[1630]任南京刑部尚書)《俗解八十一難經》釋「脫陽者見鬼」句:「脫陽者無陽氣也……令人見幽陰之鬼。」張世賢(1510年在世)《圖注脉訣辨真》釋「見鬼」句云:「以目見鬼神也。」熊均、張世賢均逕釋「見鬼」為看見幽陰之鬼神。反之魏之琇(1722–1772)認為「見鬼」句「非真有鬼也,蓋陽氣大虧,則神不守舍,其所見者即其不守舍之元神」。以上可見歷代論者對《黃帝內經》、《難經》是否包含鬼神實有觀念,認識不一。就「見鬼」一句,筆者找到最少七條材料釋「見鬼」為見陰幽之鬼神,反映起碼在古人認識中,《難經》所載觀念不一定與鬼神論相悖。前引〈素問〉曰「拘于鬼神者,不可與言至德」,亦只批評「『拘于』鬼神者」,即否定某些人認為疾病必因鬼神作祟的論調,並未根本否定鬼神。正因《黃帝內經》、《難經》未曾明言否定鬼神,才有可能對《內經》中的「上帝」一詞有不同理解。就上述討論之於本文的意義而言,最重要是可據此推論:〈洪範傳〉化用《內經》、《難經》思想,以連結五行與「精神魂魄意」說,並不必然涵蓋或排斥鬼神觀念。只據〈洪範傳〉開篇一段推論王安石為泛神論或反鬼神,證據不足。

若不囿於如前引晁公武謂〈洪範傳〉大略言「天人不相干」的成見,〈洪範傳〉所見的鬼神觀是頗清晰的。篇中否定的是「今或以為天有是變,必由我有是罪以致之」,王安石稱之為「蔽而葸」;但同一段落,他亦說「或以為災異自天事耳,何豫於我」的態度同樣不妥,是「固而怠」。恰當而「不蔽不葸,不固不怠」的態度應是「以天變為己懼」,但「不曰天之有某變必以我為某事而至」。〈洪範傳〉中「鬼神」一詞共八例,除開篇「行鬼神」一例,第二例述及「祀」為八政之一,是因為「有相生養之道,則不可不致孝於鬼神」。「孝」字具道德意義,以鬼神為受祭者,典出《論語》。第三至八例全部關於卜筮,如曰「卜筮者,質諸鬼神」,這只是象徵人對上天與不可知者的尊重嗎?不是。〈洪範傳〉中明言鬼神確可通過龜筮向人預兆吉凶,認為人君有大疑,謀之於己、卿士、百姓皆不決,當「謀之於鬼神。鬼神,尤人君之所欽也」。謀諸鬼神的次序後於人事是因為「必先盡之人,然後及鬼神」,這發揮《論語》「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說,大意即盡人事後尚有未決之事,方可求問鬼神,即問鬼神是有條件性的,必須窮盡人之所能而後為之。聖人以鬼神為難知,何以卜筮可通鬼神?用王安石的原話:何以「卜筮如此其可信」?這是因為人若「用其至誠,則鬼神其有不應,而龜筮其有不告乎?」王安石非僅以卜筮為從俗之禮法,而是清楚表明,「至誠」能通鬼神。〈洪範傳〉關於鬼神的討論可見:(1)王安石認為人可藉中介之物,與鬼神交通;(2)鬼神能斷吉凶,這意味鬼神不是抽象概念,而是能對事或物的吉凶作判斷;(3)鬼神具主體意識,會因人的誠摯與否,告知或不告知祈祭/問卜者所祈求之事。

總之,〈洪範傳〉兼及「精神魂魄意」、「行鬼神」、「卜筮置諸鬼神」之論。由於一詞多義的性質,以及過去論者或未深究「精神魂魄意」觀念的本義及引伸義,容易導致理解上的偏差混淆。以上論證可見〈洪範傳〉「精神魂魄意」指向與五行對應的精神意志,並非鬼神義,但這種詮釋不一定與「承認鬼神存在」的觀點對立。就〈洪範傳〉內證而論,王安石同意——甚至強調——人若至誠,鬼神豈會不應不告人所祈求之事的吉凶?至於天、神或鬼神之別,〈洪範傳〉語焉不詳,須綜合王安石所有關於天人鬼神觀的論述進一步討論。

二、天、神、鬼神

王安石是否認為天、神、鬼神均具主體意識及情感?沿襲《詩經》傳統,王安石筆下的天、神有時候是同義詞,如曰:「臣聞致孝以顯親,而其仁極於配天;隆禮以尊上,而其義盡於饗帝……四表率籲,皆致寧神之歡;多士具來,悉秉在天之德。」引文中的「天」、「帝」、「神」互文見義。另一方面王安石兼論天、地、神觀念時,頗有意識區分神、天之別。《周禮新義.天官冢宰》釋「祀大神」、「祀五帝」云:

大神者,昊天也。夏曰昊天,則帝與萬物相見之時,……五帝,則五精之君,昊天之佐也。凡在天者,皆神也,故昊天為大神;凡在地者,皆示也,故大地為大示。神之字從示從申,則以有所示無所屈故也……天從一從大……從一從大不為神者,神無體也,則不可以言大;神無數也,則不可言一。有所示則二而小,而神亦從示者,神妙萬物而為言,固為其能大能小,不能有所示,非所以為神。

這段文字提供了豐富訊息。其一,王安石從字型論說「天」、「神」二字之別,天為大,也是唯一的。「神無體也,則不可以言大」這句話與天為「大」說法一反一正,則話中的「天」應指形體之天,因此「天」才可以言「大」。另一方面,這段話中「昊天」的內涵和僅說一個「天」字不同,王安石說「昊天」即「大神」。《周禮》中,「昊天」凡二例,均與「上帝」二字合為「昊天上帝」,《周禮新義》「帝與萬物相見」的「帝」字顯與「昊天」屬同一概念,即昊天上帝;曰「凡在天者皆神也」,五帝(五精之君)為「神」,並為「大神」(昊天上帝)之佐,則神亦有大小高下之別。「宗王氏新說」的王昭禹在《周禮詳解》曰:「五精之君,則猶四方之諸侯而已。諸侯有君道,故皆謂之君;五精之君有帝之道,故皆謂之帝。」此說以人間政制類比天道,拓展了王安石之言。

其二,何謂「神無數」?既說五帝,則「神無數」非指神不可量化。《十三經》中「無數」二字凡十一例,意指很多,或沒有固定數量,未見不可量化義。如《春官宗伯》「男巫無數,女巫無數,其師,中士四人」,「無數」指沒有固定數量。《三經新義》有「羣神」、「諸神」、「百神」等語,均為神「非不可量化」的佐證。按此,「神無數也,則不可言一」應指與「天」可言「一」不同,天上有為數眾多的諸神(凡在天者,皆神也),非只有一神。熙寧六年(1073),神宗與王安石以下對話亦可見「天」、「神」之別:

上曰:「……奇者天道也,正者地道也……至於能用奇正,以奇為正,以正為奇,則妙而神矣。」安石曰:「誠如此。天能天而不能地,地能地而不能天,能天能地,利用出入,則所謂神也。」

「神」兼天地之道與天地之能,能變化奇偶,妙於天地。無論《周禮新義》或上引神宗之言都化用《易.說卦》「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者」,以形容妙萬物的「神」超越天、地之道。王安石有時候也說「神天」,如《周禮新義.夏官司馬》:「王之所以有福而無禍者,亦未始不本於神天之所為。」神天能賜福降禍,顯具道德準則,非指自然之天。簡言之,王安石筆下無論「昊天」或「神天」,其內涵都與《周禮新義.天官冢宰》中的「大神」相同,即無形體,都能所有示。

「天」之道是什麼?〈洪範傳〉謂:「天之為物……無作好,無作惡,無偏無黨,無反無側。」熙寧五年(1072)王安石語神宗,謂「天之所為,任理而無情」,有論者據此推論王安石認為天道的運行並無主宰,也沒有情感意志,這個理解尚可商榷。「無偏無黨」等句為〈洪範〉原文,〈洪範傳〉釋之曰:「言君所以虛其心,平其意,唯『義』所在,以會歸其有中者。」這個標準很清楚,即「君」應法「天」以義為準則,不應因別的原因而違義,故〈洪範傳〉曰:「率義以治心,不可以有偏陂。」天無作好惡等說法,是用以突顯沒有任何原因能影響天按「義」而行。

至於「任理而無情」,這句話完整的表述應是:「天地之大德曰生。然河決以壞民產而天不恤者,任理而無情故也。」「任理而無情」的前提是符合「天地之大德曰生」。參考熙寧六年王安石釋《易》「毒天下而民從之」句云:「若無祁寒暑雨亦無以成物也,故亭之毒之者,乃為天道,豈可但亭之而已。」祁寒、暑雨典出《尚書》:「夏暑雨,小民惟曰:『怨咨。』冬祁寒,小民亦惟曰:『怨咨。』」均指小民以為不便,使民嗟怨的天象。「亭之毒之」典出《老子》,王弼注:「亭謂品其形,毒謂成其質。」與王弼不同,王安石以這個「毒」字與《易》「毒天下」句的「毒」為同義詞,意指苦毒,指暑雨嚴寒雖使民受苦毒,惟不如此則不足以成物,即王安石所說「以其雖毒之,終能使之安利」。後句「安利」二字不可忽略:暑寒天氣的成因不是蒼天沒有主宰,更不是有意識的「天」想毒害百姓——這不符合天之「義」;但非有小毒,則無以安大利,故即使堯舜執政時也不能免於「水旱常數」。王亦按此原則,演繹「『天』任理而無情」觀念。他說:「所謂天之所為者,如河決是也。」河決的成因是大雨,這的確會「壞民產」,表面看來好像「天」不體恤百姓;但王安石認為「人以為怨,而天不為之變」的原因,是雨水為育成萬物的必要方式,「非祁寒暑雨不能成歲功故也」,「天」任理而無情,是因為這符合天地之大德,即「成歲功」(生育萬物)。類似觀點亦見於王安石《老子注》注「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句:「天地之于萬物,聖人之于百姓,有愛也,有所不愛也。愛者,仁也;不愛者,亦非不仁也。惟其愛,則不留於愛。」《老子》原文說天地不仁,王安石卻說「不愛者非不仁」,原因像對待芻狗的方式一樣,祭祀之時「行者踐其首脊,樵者焚其支體」,好像毫不憐惜芻狗,但不如此則無以成祭祀。祭祀的意義遠大於祭物,為了成祭祀這更重要的目的,就不得犧牲芻狗,故說「惟其愛,則不留於愛」。

從王安石對〈洪範〉、《易》、《老子》的詮釋均可見,他認為天「理」(「任理而無情」的理)的內涵是「義」和「生育萬物」,這也是天地之大「德」。正如祈寒暑雨之於成歲功不可或缺一樣,天地必須無情(不徇於私情),才能任理(成天地之大德)。

在任理而無情的原則上,何以見得王安石所言之天(或昊天)有時候顯具道德意志?〈洪範傳〉引《尚書》「天聽自我民聽,天視自我民視」,曰:「夫民也,天之所不能違也,而況於王乎,況於卿士乎?」就句式言,《尚書》原文說的是王者藉「民」而知天意,〈洪範傳〉指的卻是:就算是「天」也不能違背民意——後者更強調即或天意難料,但天意卻非缺乏原則;有違生民育民之事,連天也不能為。王安石批評有些人「棄道德,離仁義」,妄說「彼蒼蒼而大者(按:指天)何也?其去吾不知其幾千萬里,是豈能知我何哉?」《尚書新義》釋「民棄不保,天降之咎」,曰「天明畏自我民明威……禹之用師,致天討而已」,謂自絕於天者,天更會剿絕其命。反之,王安石上仁宗劄子曰:「天下無事,過於百年。雖曰人事,亦天助也」,趙宋天子「仰畏天,俯畏人,寬仁恭儉,忠恕誠慤,此其所以獲天助」,「天」助仁宗與趙宋王朝的原因是道德性的。熙寧五年神宗語王安石,以為漢武帝視人命若草芥,所以戶口減半,王安石回應說:「不仁如此,非特人禍,陰陽之報亦豈可逃也。」以上所述之「天」不僅是「道」或「理」的象徵,更會因人是否畏天愛民,作具體回應。

前述〈洪範傳〉認為天災成因不能一概而論,為人君者/臣者不一定能知悉天災之由,更不應直接把個別天災,與天子或某官的得失相連繫,但人毫無疑問應當畏天。王安石說:「不知有日蝕之變,則是不有常憲,昧先聖之謨訓,安能免於誅乎?」天有異象,王者應謹天戒(「日有變,王為之懼者,謹天戒也」)。此外,人的惡行,有的是人報之,有的是天報之。王安石舉殺人父兄者人亦殺其父兄,為「人報之」之例;至於「師之所處,荊棘生焉。大軍之後,必有凶年」,則是「天報之」,意指天以萬物的榮枯,作為回應人的手段。這觀點和王安石在《尚書新義》以及《熙寧日錄》說「命有德,討有罪,皆天也」是一致的。《周禮新義》曰:

所謂救政者,修致(政)以救凶灾也;蓋吉凶之變,雖出乎天,而其所以感召之者,實自乎人,知凶而修政以救之,則可以轉禍而為福矣。古之人,固有以人君之言善,而致熒惑之退舍,孰謂救政之不可為歟?

這段話指出修政與「吉凶之變」有直接關係。人能感召天,天也會按王者為政之善惡回應人。「熒惑(即火星)退舍」典出《晏子春秋》,曰「熒惑,天罰也」,宋景公行善政三月,熒惑遷。王安石以此說明人君之善可使天之凶象消失。〈洪範傳〉與《三經新義》對天人關係的詮釋理當一致,則〈洪範傳〉中的天,肯定不是與人無涉,而是與人息息相關;天意依民心而行,但不是民心就是天。天道固然按五行與四時變化之理運作,但個別天象仍可能因人的善惡而變化。

王安石認為鬼神是什麼?神尊於鬼,故曰:「以神、示、鬼為序,明尊卑也。」一般情況王安石筆下的「神」指諸天之靈神,聰明正直,能賜福降禍,如云「(神)函聰明正直之德,俾禍福倚伏之時」、「神無所出其靈響也,詒爾多福而已」。王偶引民間說法時,則也記載惡神故事,如云:「今南方有所謂淵神者,民犯之,能出為祟。」王安石單言一個「鬼」字時,或指與天神、地示相對的人鬼,如《周禮新義》:「人死為鬼。」《周禮新義》闡釋「神示鬼」、「神鬼示」、「鬼神示」三個不同序列各有意思,「神示鬼」之序以明尊卑,「神鬼示」以定上下,「鬼神示」之序以辨內外。「鬼」或泛指神明,如「將聖由天縱,成能與鬼謀」。

王安石認為神無體,他在〈易泛論〉也說:「鬼,物之無形者也。」他肯定神和鬼的存在,但否定鬼神有形體,「人死為鬼」句可見王安石不認為人死後即歸於無有。王雱《老子訓傳》以鬼為「靈物」,曰:「人鬼殊道,而每至於相干者,陰陽之氣有盩,而交失其所,故靈物得乘釁矣。」前述王安石鏤板《訓傳》鬻於市,顯認同「鬼靈乘釁相干」論調,不否認鬼怪作祟之事,前述《周禮新義》釋「祟」字引淵神作祟為例,可為佐證。王安石合用「鬼神」二字時,常泛指與「神」同義,能賜福降禍的神明,如云「鬼神之幽且福之矣」、「食有祭,所以仁鬼神」;他筆下的「鬼神」均為褒義或中性詞,未見作貶義詞用。「神」也可指精神,如云「先王所以養人之神」,或前引〈洪範傳〉「精神魂魄意」的「神」,屬此義。「鬼」、「鬼神」通常不作形容詞或動詞。

「神」或「鬼神」用語同樣見於王安石的佛、道著述。《老子注》釋「兩者同出而異名」句,把「有無論」和「神」的觀念相連繫,曰:「兩者,有無之道,而同出於道也。」他認為「有」和「無」沒有精、粗之別,「世之學者常以無為精,有為粗,不知二者皆出於道」。這是針對《老子》原文「天下萬物生於有,有生於無」而立論,王安石認為「有無」的關係應是相生,而不只是單向的有生於無,故說「蓋有無者,若東西之相反而不可以相無」。在寫出了「有無」同出於道——這句話後,幾乎緊接其後說:「『此兩者同出而異名』者,同出乎神,而異者,有、無名異也。」前後呼應的兩段話中,「皆出於道」和「同出乎神」的「道」和「神」顯是同義。再參考《老子注》釋「眾妙之門」,曰:「觀乎妙者,惟以窮神而已,而非所以為神也。」可見玄之又玄的有無之變,還不是《老子注》中的「神」,王安石說的是:「若夫神,則未嘗離乎此二者,而此二者亦不足以為名也。」簡言之,他認為「有無之變」雖出乎神,神也不離於有無之變,但有無之變不是神。這和〈洪範傳〉以五行變化為「行鬼神」之理,但不認為「五行變化即鬼神」,是一致的。王雱《老子訓傳》曰:「《易》之陰陽,《老》之有無,以至於佛氏之色空,其實一致,說有漸次耳。」王雱認為三教演繹天地萬物變化,名異實同,這正如王安石《老子注》說「《易》曰:『太極生兩儀。』是亦玄牝之謂也」,亦融合儒、道之說。總之,王氏父子認為陰陽、有無、色空「同出乎神」,但不是指陰陽等觀念就是神,《老子注》中作為名詞的「神」是按這些變化而行的妙於萬物者。

王安石《楞嚴經解》注「嚴整威儀,肅恭齋法」句,曰:「佛與比丘,在辰巳間應供……以佛性故,等視眾生,而以交神之道見之。」此指如來世尊弟子阿難於道中行齋,以眾生平等之故,以交神之道與眾生接。《楞嚴經》常以「神」字描述佛之能,如「有佛化身,結跏趺坐,宣說神咒」、「承佛神力」。「鬼神精靈」用語亦見於《楞嚴經解》,曰:「鬼神精靈,無實狀也,故名罔象。但有想念,故名為憶。」謂鬼神無實狀,是王安石在儒、釋論著中一以貫之的認識。和他詮釋儒家經典一樣,他認為鬼神具有意識,即意念。不僅有意念,鬼神和人一樣也有喜怒(性情),故曰:「佛說妙法,有大因緣。則諸天魔梵,人與鬼神,或喜或駭,身心震動。」王昭禹發揮王安石觀點曰:「蓋鬼神之情與人同,非歌以樂其神,則不足以致神;非哭以感其情,則不足祈哀。有歌有哭,然後可以請福而除烖也。」這表達了鬼神有「情」的觀點,即人的情感可感動鬼神賜福除禍。在兼論佛、神時,王安石認為佛「妙」於神,如《經解》釋「佛之威神」句曰:「佛之威神者,陰陽不測之謂神。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者也。神在萬物,更為可測。不可測者,在佛而已。故佛言威神。」這段話包含了前引〈說卦〉「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者」和〈繫辭〉「陰陽不測之謂神」二句;但《經解》「不可測者,在佛而已」說法與〈繫辭〉不同,王安石認為「佛」的妙處與不測,在眾神之上。

總之,王安石對天、神、鬼神概念的討論,多見於其闡釋儒家經義著作。他泛論神天之道、天意天志時,「天」和「神」的內涵大致相同,均指按陰陽變化而行,以生生為德,能對人賞善罰惡者;但當刻意比較二者之別,他更強調天道是相對於地道而言之,非如「神」能大能小,妙於萬物。他對鬼神觀的理解貫通三教,因而無論是《老子注》或《楞嚴經解》,均引《易》「妙萬物」等句,以論說鬼神之道。

三、祈祭與靈應:禮法之於天道與人道

學界已指出《三經新義》固然是熙寧變法的理論依據,但王安石經學觀點不待變法而後始,其「明於理」的詮釋學理念,促成了北宋經學內聖與外王並重的特色,這與變法未必有直接的關連。那王安石如何演繹經籍中的禮法、祭祀與祈應觀?《詩經新義.蒹葭》釋文曰:

降而為水,升而為露,凝而為霜,其本一也。其升也、降也、凝也,有度數存焉,謂之時,此天道也。畜而為德,散而為仁,斂而為義,其本一也。其畜也、斂也、散也,有度數存焉,謂之禮,此人道也。

文中天道、人道相同處是均「有度數存焉」。「度數」指準則法度,如王安石〈虔州學記〉說:「先王所謂道德者,性命之理而已。其度數在乎俎豆、鐘鼓、管弦之間。」句中「度數」指具體可見,有規矩可循的禮樂器用。天道的「度數」是依「時」變化霜露雨水,人道的度數為禮,人按禮的準則或畜德,或踐仁,或因義而斂行。王昭禹《周禮詳解.序》發揮王安石觀點:「禮之事雖顯於形名度數之粗,而禮之理實隱於道德性命之微。」此指「禮」的度數與道德性命有精粗之別,顯於形名度數的「禮」涵蘊「禮之理」(仁義道德性命),這是王安石以禮為人道之圭臬的原因。就〈蒹葭〉釋文而論,王安石指出天道和人道有別,但兩者不是對立或不相干的,他說的是:「天道升降於四時。其降也,與人道交;其升也,與人道辨。」又說:「人道極,則至於天道矣。」這兩段話指出天道和人道有相接的可能,人道的極至可臻於天道,聖人甚至可「和同天人之際,使之無間」。《周禮新義.春官宗伯》釋文曰:

外作器,以通神明之德;內作德,以正性命之情;禮之道,於是為至;禮至矣,則樂生焉,以禮樂合天地之化、百物之產,則宗伯之事,於是為至。

這段話指出「禮之道」可通神明、正性命。結合《詩經新義.蒹葭》釋文可以看到,王安石禮論有兩個主要內涵:其一是禮為人道,「內聖」的仁義性命之理按「禮」之度數行之,則為禮樂——也是外王之道;其二是藉「禮」可使人道通於天道。〈春官宗伯〉釋文逕用「神明」二者,突出了受祭者不是虛無之天,而是有德於人的鬼神。由於神明純潔無瑕,人在祭祀時亦必須潔淨體氣,使之純然無咎,達中和之性情,方可與神相接,曰:「『大禮與天地同節,大樂與天地同和。』蓋言性也。大禮性之中,大樂性之和。中和之情通乎神明。」這指祭祀者與神明相交時,情志須與天地和融。〈天官冢宰〉釋文:「人之養也,心志和而後氣體從之,食飲膳羞以養氣體也;侑徹以樂,則所以和其心志,而助氣體之養焉。」人的「心志」和「體氣」相關,心意精純中和並齋戒飲食,可使體氣與天地萬物相接,王安石並舉「孔子齊必變食」以說明「致精明之至也,夫然後可以交神明矣」。這是典型的天人一氣,以氣相交的觀點,如王安石〈春官宗伯〉釋文:「人與天地同流通,萬物一氣故也。」前引〈天官冢宰〉釋文「食有祭,所以仁鬼神」,指「祭」是人對鬼神道德性(仁)的回應,緊接「仁鬼神」句後釋文引《論語》「君子無終食之間違仁」為據,意指「仁」不僅是君子與人相處之道,更是君子與鬼神相接時應有之情。整合這幾段材料:王安石認為萬物一氣是人可與神明相交的前提,並且,這種感應是具道德性的,人必須以仁心待鬼神;「禮」則是表達人對鬼神感恩之情的規範(度數)。

人必須以仁心待鬼神的原因,是因為天同樣待人以仁:「道之在天……其施於人也,仁莫尚焉。」一般情況,天之仁「藏於不可知」,惟天人相交之禮是天之仁的具體顯現,曰:「仁藏於不可知,而顯於可知者,禮也。」再次,王安石指出禮(尤其是祭禮)使莫測的天,變得可知可感。這裏「道之在天」的「天」與「上帝」和「神明」同義,如《尚書新義》釋「夢帝賚予良弼」,曰「古之人齊三日以致其思……則感格上帝,夢賚良弼,蓋無足怪者」,明確指出只要人以誠意感格上帝,確有可能感動神明,靈應之事也不足奇怪。此外,王安石不僅未曾否定《尚書》記載武丁按著夢裏上帝啟示的賢臣形象尋得傅說,更批評「淺陋之人,不知天人之際至誠可以感通如此」。正因如此,像前引〈洪範傳〉雖說不應該認為天象異變必然與人事相應,但王安石並不排除「天」確有因人的善行而變易天象的可能,如他曾對神宗說:「天人相與,精祲交通,厥維至誠,乃有嘉應……精誠式孚,妖象既殞。」王安石不否定怪奇神跡,如「姜嫄履巨跡之拇」及前述熒惑之退舍,他都認為確有其事,反映王安石經學詮釋中,鬼神於人有德,在某些時候也會藉天象或異夢,以彰顯天志。

在地方祈祭文中,王安石說「神食於民」,亦應「憂於民」,如慶曆七年(1047)祭永泰王祈晴文曰:「惟神之食於民也為已久,而憂之亦不可在令後也。」他認為神乃主宰霜雪風雨者,風雨不調,神責無旁貸。若天災成因是縣令有罪,鬼神鑒罰,亦應一人做事一人當(「令則有罪,而民何尤?」)。又說,百姓奉神以饗,「事已而利澤不加焉,亦神羞也」,帶出神受人獻祭而不施福予人,是讓神羞恥之事,由此可見人之饗神固然是仁鬼神的表現,另一方面地方神祇保佑生民,也是神明職責所在,這樣的人神關係是雙向的。這些論調,與韓愈祭神文謂「刺史不仁,可坐以眾;惟彼(百姓)無辜,惠以福也」、歐陽脩祭神文謂神與吏應「各共其職,無愧斯民」沒明顯分別。在皇祐三年(1051)〈祈雨文〉中,王安石進一步指受祭之神曾為人鬼(具體何人不詳),其為人時輔君以德,「挺王臣之節」;為神後司職陰陽禍福,「州民賴焉」。文中「惟神美名正氣,索之前史詳矣」一句把人間的美名,延續至死後為神的受祭對象之上,言下之意,反映王安石認同忠義之臣死後確有可能成為神——即承認人可以成為神。同時地方神祇與人間官吏愛民之心,牧民之義是一致的,分別只在於司職之事和護佑百姓的方法不同,神明乃「函聰明正直之德,俾禍福倚伏之時,用默於民,而不知其所以用」。但儘管百姓或不知道已蒙神庇佑,為官者當知「苗枯而生,民默而聲,又得非神之至乎?」故當按禮之道,本感恩之心,答謝神恩。

根據上述王安石經學詮釋中的鬼神本質和道德觀,就可以更準確理解其筆下天命、祈禱、靈應等概念。王安石闡釋〈中庸〉「天命之謂性」句,謂「人受天而生使我有是之謂命,命之在我之謂性」,天命(性)除先天出身、身體狀況、處境外,也指人先天具有善性,故曰:「性果何物也?曰:善而已矣……率其性不失,則五常之道自明。」按此,逆天命不僅有違天意,也違反人的本性。天命也指天按道德準則對人君的賜福降禍,《尚書新義》釋商湯伐夏桀「以天命言之,湯所謂『天吏』,非稱亂也」,指改朝換代乃天之旨意,商湯按其所受天命,替天行道。再如說周文王、武王「誕受天命……能愛人,故克恤西土」,這裏「誕受天命」非指文王、武王一出生即受命為天子,而是指二人率善性而愛人,始終不違天命,故可為天下主。又,《尚書新義》釋周公「我亦不敢寧于上帝命」句為「我亦不敢暇逸于天命」,《尚書》原文為「上帝命」,《新義》釋義為「天命」,一字之轉,互文見義。參考〈大誥〉原文「迪知上帝命」,《新義》釋為「知上帝以決此議者」,後者仍用上帝二字,反映三經新義中「天命」和「上帝命」為同義詞。

天命的總綱是率性為善,而就個別事情的取捨進退言之,人如何可知天意?《尚書新義.泰誓》釋武王「夢協朕卜」句曰:「我得夢合于我卜;是重疊有休美吉祥,若加兵于商紂,必勝矣。」指吉祥休美的夢與卜兆契合,可證天命已在武王;伐紂所以必勝的原因,乃在於夢卜所反映的天命所歸。〈大誥〉釋文:「用寧王(文王)所用大寶龜,紹天之明,以斷吉凶,而即天命也。」和〈洪範傳〉一樣,王安石以為夢、卜能昭顯天意,〈泰誓〉、〈大誥〉釋文均是王安石認同《尚書》疑則卜之,以見天命的證明。就宋人對商、周歷史的認知中,文武與商紂的善惡之別昭然若揭,故夢卜之意,更在於以此定奪弔民伐罪的時機,如王安石〈推命對〉云:「蓋天之命一,而人之時不能率合焉,故君子脩身以俟命,守道以任時。」「俟命」的「命」若解作「受天而生」之命,文意不通;當指天在特定時候予人的使命,故「命」與「時」二字呼應,人應修身以德,以待天時天命。

王安石認為祈禱的意義是什麼?〈上杭州范資政啟〉云「禱頌之私,不任下懇」,此指王安石為范仲淹(989–1052)祝禱,這篇書啟中也有「驟感神庥之詠」句,「庥」指庇庥,如韓愈〈潮州祭神文〉:「山川之神,克庥于人。」王安石〈賀呂參政啟〉有「果膺夢卜之求,式受鈞衡之任」句,祝賀呂參政夢卜之求得償,身任要職。上述二例可見王安石書啟中偶見夢卜、祝禱之辭——當然這或屬修辭筆法,王安石不一定真的曾為范仲淹頌禱;但他把神宗的賜金「送蔣山常住置田,祝延聖壽」當屬事實,反映他確有為人祝禱的行為。《三經新義》及王安石所擬祭神禮文中,屢見招福祥、弭禍祟的記載,然而王安石認為「天」其實不必待祭祀之時或祭之豐儉,來判斷對祈祭者的賞罰——這早按祈祭者的道德本質和行為決定了。詮釋王安石這觀念的關鍵見於《易解》「求王明,受福也」句釋文:

求王明,孔子所謂「異乎人之求」也。君子之於君也,以不求求之;其於民也,以不取取之;其於天也,以不禱禱之;其於命也,以不知知之。井之道,无求也,以不求求之而已。

「異乎人之求」典出《論語》,子禽問於子貢曰:「夫子至於是邦也,必聞其政。求之與?抑與之與?」子禽提出孔子得聞地方政事,是自己求請別人告之,還是別人主動相告的疑問;以此連繫《易解》釋文「以不禱禱之」,則王安石想說明的:是天錫君子以福,是否因君子向天禱告的問題。《論語》中子貢的回應是:「夫子温良恭儉讓以得之。夫子之求之也,其諸異乎人之求之與!」子貢巧妙地迴避了孔子曾否「求之」或別人有否「與之」的提問,突出了孔子德行是他必然聞知他方政事的原因,其實子貢未曾明言孔子不求,他說的是孔子「異乎人之求」。王安石則逕把子貢的話理解為無求、以不求求之,因此才以「異乎人之求」作為君子「以不禱禱之」的佐證。於是「不禱禱之」的語意當指:君子不一定需要祈求天賜福給自己,君子修德踐仁,自然蒙天庇佑,得到如「禱之而得」的結果。這裏無論不禱或禱之,都不是君子的手段和目的——君子不會功利地計算實踐道德對自己的益處。但若人行善,鬼神鑒察人心,必善善惡惡,護佑善人。

在王安石所擬向天地或佛道最高神祇的祈祭語中,常求神明賜福庇佑,如「仰冀靈明,溥垂庇貺」、「按用科儀,營祈祉福。仰求聰鑒,俯應誠心」、「是用齋祓,宗祈明靈」;至於前引其地方祭文中關於「神羞」的說法,絕不見於《三經新義》和他草擬的祭天地文,反映王安石嚴格區分至上神與地方神祇之別——就後者言之,人間官員與地方神祇責任相同,均是奉天(天子)之命而治民;但若說保佑百姓是上帝的責任,則顯是僭越之辭。

君子「善迓福祥,固有神明,陰來輔相」、「至治馨香,能修其政,則馨香上達」,為善之人可以不禱而蒙福,那為何王安石經學詮釋及其個人行為,尚肯定祈禱的意義?原因有二。其一,〈秋官司寇〉釋文謂「慢神誣人」,則「神亦既厭,莫之顧省」,這是「天討有罪」觀念,同一段文字中說「區區牲血酒脯,不足以勝背誕」指若道德敗壞,即使祭物豐盛,神也不會顧念——但這並不意味可以不重視祈祭。「神亦既厭」的理由,一為慢神,一為誣人,「隆禮以尊上,而其義盡於饗帝」正是尊神之道、仁孝鬼神的應盡之禮,反之若草率禮法,則為慢神。

王安石肯定祈祭的原因之二,是順民意、合人情,可因俗成教。《尚書新義.盤庚》釋文:「自成周以上……其俗皆嚴鬼神……盤庚特稱先后與臣民之祖、父崇降疾為告,此因俗之善而導之者也。」這段話重點不在析論鬼神有無,話中強調的是祈祭之俗可導人向善,起風行草偃之效。熙寧六年王安石語神宗,「民每欲雨,陛下輒一祈未嘗不輒應,此陛下致誠感天之效」,明言天子順民意,祈禱以誠,皇天必有所應;又曰:「虔祈祉福,乃臣子之至情。」王昭禹闡述王安石觀點,曰「祈禳者,人情所不能無」,「先王與民同吉凶之患,故有祝以陳信于神」,對應王安石因俗成教說。

總結上述,王安石認為「禮之道」可通神明、正性命,在這認識之上他強調人的誠意、善行是神明願意與人相接,並且護祐祈祭者的主因;這些觀念貫通其經學詮釋以至政治論述(如與神宗的對話)。他說君子以不禱禱之,這與承認祈祭靈應的觀點沒有矛盾——因為無論何者,蒙神賜福庇佑的前提都是「善」,分別只在於前者旨在突顯君子之德,後者可見「有可佑之道」之人,所求之事神明不會置之不顧。王安石又以為祈祭合符民意人情,並有因俗成教的意義。

四、天人何以不異?

王安石如何理解天人相交?他既說「神、示、鬼為序,明尊卑也」,何以又說天人不異?〈郊宗議〉先設問「夫天與人異道也,『天神』以人事之,何也」,答曰:

所謂天者,果異於人邪?所謂人者,果異於天邪?故先王之於人鬼也,或以天道事之。蕭合稷黍,臭陽達於牆屋者,以天道事之也。嗚呼!天人之不相異,非知神之所為,其孰能與於此?

這段引文要點有三:(1)提出天人不異說;(2)天人不異觀念體現於某些祭禮中,天道事人鬼,指的是以事天神之道事人鬼;王安石直接用了「天神」二字,可見文中的「天」不是泛指抽象的天道,或僅從天人一氣說論證天人不異;(3)王安石指出明白天人不異的關鍵,在於明瞭「神之所為」。結合《周禮新義》釋文「神示鬼為序,明尊卑也」,則王安石說天人不異應是具情景性的:一般情況天神尊、人鬼卑,但某些情況,如祭祀先王之靈時,其地位及相應禮法足可與事天神等同,甚至可逕稱至聖的先王之靈為神,如云「秉文王之德,故能對越文王在天之神」。在英宗挽辭中,王安石說「陵寢百神朝」,「朝」是在下位者對在上位者之禮,意味英宗之靈神地位在百神之上。

王安石亦以「神」字形容在世聖人。〈大人論〉發揮孟子「充實而有光輝之謂大,大而化之之謂聖,聖而不可知之之謂神」之言,《孟子》原文中「善信美大聖神」六者有層次高下之別,樂正子為「善人」、「信人」,能做到前二者,未達後四者境界,故謂其「二之中,四之下」。王安石則說大、聖、神,「皆聖人之名」,「由其道而言謂之神,由其德而言謂之聖,由其事業而言謂之大人」;又說「古之聖人,其道未嘗不入於神」,指聖人已臻神之道。「人之道雖神、而不得以神自名」的原因,不是因為尚在人世的聖人具有形體,而神無形體,而是由於稱聖人、大人之名可更直接突出聖人的道德事業。於是,本來《孟子》中並無「聖人之道為神」的說法,王安石則謂「稱其事業以大人,則其道之為神,德之為聖,可知也」,由此消彌了「聖」和「神」的高下之別。

在詮釋「心齊(齋)」時,王安石說:「心齊,則聖人以神明其德者是也。故其哀樂欲惡,將簡之弗得,尚何物之能累哉?」這段話見於〈天官冢宰〉釋文;「心齋」非先秦儒家著作用語,這裏《周禮新義》化用《莊子.人間世》中孔子答顏回何謂心齋之問曰:「若一志,无聽之以耳而聽之以心,无聽之以心而聽之以氣……唯道集虛。虛者,心齋也。」王安石說「祭祀之齊,尚未及夫心齊」,似以後者為更高境界,但他也有意識不可否定或貶抑祭祀之齋的重要性,故說「知致一於祭祀之齊,則其於心齊也,亦庶幾焉」,這和《莊子》以「禮法度數」為「治之末」有別。「神明其德」的「神明」為動詞,另〈天官冢宰〉同一段釋文中謂祭祀之齋「可以交神明」,這句話的「神明」是名詞,即受祭對象;結合二者,可理解為「能神明其德者,可以交神明」。〈天官冢宰〉釋文中作為動詞的「神明」內涵是什麼?按文中所指無論祭祀之齋或心齋,均以「不以哀樂欲惡貳其心」為目的,則作為動詞的「神明」指「使之不為物欲所累」。簡言之,在〈大人論〉中,王安石認為聖人之道已臻神,這是人道與天道不異;在〈天官冢宰〉釋文中,說的是神明其德者可以交神明——二者都是王安石和融天人之道的方式。

人死後可否(或何以)能成為神?〈春官宗伯〉釋文:「人死為鬼,物死為物,物出為鬽(同魅)。」這是泛論一般情況,人為鬼,即人鬼;物鬽是由物而生的物怪,亦無形體。王雱《老子注》:「賢人死曰鬼,盡其道以反真者也。聖人死曰神,未嘗死,未嘗生也。愚人死曰物,雖生猶死耳。」這段話進一步區分聖人、賢人、愚人之別。「聖人死曰神」的「死」字指肉身之死,「未嘗死」指聖人靈神不滅,並且其來有自(未嘗生)。人死後的變化與其為人時的道德直接相關,特殊情況下(聖人/愚人)人死不為鬼(為神/為物)。前引皇祐三年王安石〈祈雨文〉已認同有德之人臣死後成為地方神祇,他又說「文王在天之神」,即以先王之靈為神;後者觀念在〈天官冢宰〉釋文十分清晰:

事祖考以道,故先王不謂之鬼。謂之鬼,則正名其為鬼,而弗以神事之矣;是禮而已,非道也。夫先王之王也,有聖而不可知者;及其死也,亦如斯而已。故《詩》曰:「三后在天,王配于京。」然通于道乃知其為神,制于禮則見其為鬼而已。

以禮祀人鬼是人道,但事人鬼之禮,不合事神之道。「聖而不可知」一句即前述〈大人論〉引《孟子》曰「聖而不可知之之謂神」,可見,王安石詮釋《周禮》和他在〈大人論〉的觀點是一以貫之的,其推論方式是:

(1)聖人之德曰聖,聖人之道曰神,古之聖人,其道未嘗不入於神;

(2)先王之王是聖而不可知者,而不可知之之謂神,故先王必為神;

(3)這種理解有聖人經典為據,毛傳:「三后,大王、王季、文王也。」三后在天即先王之靈神在天,古聖先王故後必為神,是由於他們通于道,「乃知其為神」。

按此,人鬼之名不足以匹配先王為神明之實,故須以事神之道祭祀先王。王昭禹《周禮詳解》亦主「聖人為神」說,曰:「賢人之死為鬼,言其有所肆也;聖人之死曰神,言其有所示無所屈也。」「有所示無所屈」是前引《周禮新義》王安石對「神」字的釋文,這是王昭禹對「神」的詮釋和王安石一脈相承之處。

聖人為神,但聖人死後變化為神的方式是什麼?王雱《老子訓傳》直接闡釋了這命題:

魄,陰物,形之主也。神之為物,廣大通達,而不自了者,神常載於魄,故神反拘於形體……人之既死,有升沉之異者,良由滅神徇形,以神從魄,故至於淪乎幽陰,化為異物也。若夫神完之人,雖魄之陰滯,將與神為一,而無所不之矣。聖人之死日,神不從也。

這段文字用以解釋《老子》「載營魄」句。《老子訓傳》「載營魄」後句「抱一能無離乎」釋文:「魄陰故營,營,止也。」結合「神……不自了」、「神反拘於形體」兩句,句中「神」字非指神明或鬼神,而是指為形體所拘囿的精神之神。「神從魄」一句用以解釋「滅神徇『形』」,「形」與「魄」概念相連,此處的「魄」指作為形之主的「形魄」,即〈郊特牲〉「魂氣歸于天,形魄歸于地」之意。王逸注〈大招〉曰「魂者,陽之精也。魄者,陰之形也」,即用此意。王雱指出,人死後有升、沉兩種可能,人死後沉淪幽陰,化為異物的原因是無形之「神」依附於「形魄」,甚者滅神徇形,故化為異物。與此不同,就「升」的情況言之,神完之人(即聖人)之形魄即使滯於幽陰,他們卻可「與神為一」,故不為形體所囿,死後能無所不之。「聖人之死日,神不從也」句的「不從」,指不從於形魄。

「神完之人……與神為一」具體是何意思?《訓傳》釋文:「學道歸乎復性,復性歸乎體神。」「神完之人」指完全做到復性體神之人。「神完之人……與神為一」指「完全做到復性體神的人……死後能與其無形的精神合一」,換言之,聖人在世和死後的分別,只在於有無形體之別,以及精神能否「無所不之」;就其精神之超越和道德境界言之,聖人無論生前死後,均已臻於神之道。故曰:「盡道養神之人,雖形體萬變,而真性湛然,無所終極。」當然,能死後為神者絕少,即使賢人之死亦為鬼;惟有好像在天的周文王等古聖先王,以及生前有功死後福祐生民的靈神,方可確知他們成為神明。這種認識,和王安石說「事祖考以道,故先王不謂之鬼……通于道,乃知其為神」一以貫之。

總之,「天人不異」可作兩種解釋,其一是天人同一氣,即王安石曰「人與天地同流通,萬物一氣故也」,或如王雱說「天者一氣之所凝,人亦一氣之所聚……天人大同而無所分別矣」,這個解釋不涉道德層面;其二是王安石析論以「天道」祭祀先王之神的原因,即視先王、聖人與神無二。後者既體現「神氣」歸天的哲學觀念,亦涉道德層面。聖人兼能體道及踐仁,這是他們生而為聖,死而為神的根本原因。

結語

過去對王安石天人、祈祭與鬼神觀的認識所以糾纏不清,一是受「三不足」說成見影響;二是天/鬼神/魂魄等詞匯一詞多義,容易產生詮釋上的分歧;三是較少打通王安石禮學與思想哲學層面的研究。本文針對這些研究缺環,指出:

〈洪範傳〉「精神魂魄意」不具鬼神義,此五字前四字均屬精神層面的概念,「意」指意志意識,正因如此,無論人善惡與否,都具此五者。另一方面,聖人死後形魄雖降於幽陰,惟其意志與無形之精神合一,故能無所不之。換言之,「精神魂魄意」的「神」不是神明。與天地合德,死後精神不為形體所拘,並且通於道的「神完之人」才是神(鬼神義之神)。上帝與在天之靈神具道德意志情性,是王安石建構其天人論合乎邏輯的必然結果。他說:「有極之所在,吾安所取正?取正於天而已。我取正於天,則民取正於我。道之本出於天,其在我為德。」「人有德」,這「德」是效法天道的結果,則天道固為大德。王昭禹論鬼神「視聽之理,好惡之情,取捨之道」均與人同,亦屬此理。

相對於二程對鬼神之有無不置可否,或朱熹以為陰陽相感都是鬼神——王安石顯然更清楚地認為鬼神確有其事,他認為禮是使人心達於中和的方式,「外作器,以通神明之德;內作德,以正性命之情」,這是人與鬼神交感的前提;人以「誠」致其「精意」,其精誠道德與神相契,則鬼神無有不應。王安石指出祈禱的結果不在於祭之豐裕,而在於祈祭者的善惡,因而善人可「不禱禱之」;同時祈禳也有因俗成教的意義,故他亦樂意為之。王安石嚴格按照國家之禮以祈禱,但和歐陽脩、蘇軾(1037–1101)不同,王安石從未為自己及家人的福禍祈求或占卜——他只為國家、天子、百姓祈祭。「天變不足畏」不一定是王安石的原話,反之王安石明確提出:人應當「畏天」,但不認為天變可與「人事」一一對應,所謂王安石主張「天人不相干」而遭受批評的原因,只是因不同政見而生的欲加之罪。

總之,如孫之宏(嘉定七年[1214]進士)〈周禮說〉謂王安石「尊鬼神,敬卜筮」,或如包弼德(Peter K. Bol)指出王安石將人道與天道相連,認為世界與秩序非完全由人的主觀意志和歷史決定,大致符合事實。就本文的論述而言,尤可見王安石如何通過強調「禮」可正性命、通神明,以突出《周禮》之於現實世界(熙寧之世)與天人之際的意義。就對上帝的理解言之,王安石與先秦儒家分別不大,惟其對「精神魂魄意」觀念及對聖人「通于道乃知其為神」的闡釋,無疑別開生面。辨明了王安石的天道鬼神論,不僅有助更整全地認識王安石哲學思想,也對深化熙豐之際政治禮學的研究有重要意義。

馮志弘 ‖ 天道.人道.禮法——王安石之鬼神及祈祭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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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志弘 ‖ 天道.人道.禮法——王安石之鬼神及祈祭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