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字考点归纳
【考点1】管理人员的配备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人数 | 除上述外的 |
100人以下 |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超过100人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考点2】临界量及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
化学品名称 | 临界量(t) | 化学品名称 | 临界量(t) |
氨 | 10 | 丙酮 | 500 |
氯 | 5 | 甲醇 | 500 |
煤气 | 20 | 甲苯 | 500 |
氰化氢 | 1 | 乙醇 | 500 |
甲烷、天然气 | 50 | 汽油 | 200 |
氯乙烯 | 50 | 乙醚 | 10 |
氢 | 5 | 白磷 | 50 |
液化石油气 | 50 | 钾 | 1 |
乙炔 | 1 | 钠 | 10 |
乙烯 | 50 | 碳化钙 | 100 |
氧 | 200 | 发烟硝酸 | 20 |
苯 | 50 | 硝酸 | 100 |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下表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重大危险源级别 | R值 |
一级 | R≥100 |
二级 | 100>R≥50 |
三级 | 50>R≥10 |
四级 | R<10 |
【考点3】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与延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延续问题上,行政法规规定了两种情形:
(1)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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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可免审延续3年。
注意“符合该规定的企业虽然不需经过审查即可延续3年,但不是自动延期”。
【考点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考点5】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
1.主要负责人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企业类型 | 初次培训 | 再次培训 | ||
主要负责人 | 管理人员 | 主要负责人 | 管理人员 | |
高危企业 | 48学时 | 48学时 | 16学时 | 16学时 |
一般企业 | 32学时 | 32学时 | 12学时 | 12学时 |
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考点6】动火作业
1.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2.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3.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
4.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5.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窖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8.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考点7】受限空间作业
1.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2.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入内。
3.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5.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考点8】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注:坠落基准面是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2.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级 | 作业高度 |
I级高处作业 | 2m≤h≤5m |
II级高处作业 | 5m<h≤15m |
III级高处作业 | 15m<h≤30m |
IV级高处作业 | h>30m |
3.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4.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5.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考点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①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②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③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2)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①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②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③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④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⑤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考点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分类和上报时限
事故分类 | 一般事故 | 较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特别重大事故 |
重伤 | 10人以下 | 10人~50人伤 | 50人~100人 | 100人以上 |
死亡 | 3人以下 | 3人~10人 | 10人~30人 | 30人以上 |
直接经济损失 | 1000万以下 | 1000~5000万 | 5000~1亿 | 1亿元以上 |
口诀:死亡313、重伤151、直接经济损失151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