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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和北方的露露又“打”起来了,谁才是正宗“杏仁露”?

南方和北方的露露又“打”起来了,谁才是正宗“杏仁露”?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报》记者李华清"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由于程德路20多年来双方的友好态度,开始频频对汕头露沛发起不合理的诉讼和攻击,导致(汕头露璐璐)近三年市场下滑,2017年销售额较2015年下降约30%。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文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说。

程德路鲁(000848.在8月10日的公告中,深圳)描述了对汕头露沛采取的一些措施:2017年8月,知识产权法院对汕头露和北京沃尔玛商店建国路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指控该公司侵犯了公司的专利权,法院驳回了诉讼。德璐鲁上个月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案件现已受理,从2017年10月起,程德鲁鲁向家乐福、大润发、华联超市等80多家超市(电子商务)及其总部发送了律师函。要求立即下架汕头露露产品;自2018年程德路在多家媒体上发表《南露路侵犯公司商标权、专利权的严重声明》以来,2018年2月,程德路路起诉南露露和北京荣成文华超市侵犯公司商标权,该案目前待审。

诚德露露是一家以生产露珠系列饮料为主业,是国内最大的杏露生产企业,连续多年杏露生产销售市场份额达90%以上,汕头露露还生产杏露饮料。两个Lulus之间的纠纷始于"露露"商标和专利权。目前,"露露"商标和专利归程德路露所有,程德鲁路声称汕头露露是侵权产品。

但汕头露露还有另一个故事要说。汕头璐璐提出,双方最初是璐璐集团(2011年3月更名为露露集团,以下简称原露露集团),经过20多年的友好合作,在2001年底和2002年初,原露露集团(原露露集团)鲁集团当年拥有"露露"商标、专利、 域名、条码等无形资产,2006年将这些无形资产的价格3.01亿元转让给程德路,2008年完成无形资产转让手续),程德路、汕头露露与香港飞达公司(目前控股股东汕头露露,与原露露集团合资成立汕头露露)四方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 根据这两份文件,汕头露露没有侵权。

《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全文目前尚未公布,但《汕头璐璐》对协议作了部分介绍,其中包括"尊重和承认汕头璐璐在股份公司(即成德路露露)成立前成立的历史,以及相关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使用权、责任和义务按照露露股份公司的条件"等。

然而,郑德璐璐并不认为这两份文件是合法的。程德路鲁现任管理层表示,该公司在2015年计划再融资事宜时,只是意外获得了这两份文件,2015年6月,程德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两份文件无效,但在2017年底,程德璐鲁撤回了此案。程德路鲁表示,撤案是因为缺乏一些证据,但汕头璐璐猜测,因为程德路害怕法院裁定这两份文件有效而撤案。对于这一猜测,经济观察报记者向程德路证明,截至截止日,程德路的释放卢没有回复。

这两份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已成为南北争端的焦点和根源。2018年7月,汕头璐璐向法庭起诉程德鲁禄,要求其履行两份文件的要求,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案将于2018年9月18日开庭审理。

核心文件的合法性

程德路璐璐认为,这两份文件的签署没有履行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股东大会程序,也没有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当时"露露"商标的所有权属于原来的露露集团。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经济观察报》,如果该商标归原露露集团所有,仅授权给程德路路,且不具有排他性授权,原露露集团有权在未经程德路路同意的情况下,处置该商标的使用。广东某上市公司董事也向《经济观察报》指出,如果商标所有人对上市公司的授权不是排他性的,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处理不需要经过上市公司的程序。"我更愿意从它是否符合防止行业竞争的角度来考虑它。秘书说。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上市公司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可能有行业间的竞争,如果有的话,要在一定期限内利用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方式进行整改。

按现行标准来衡量原露露集团当年的做法,当年签署文件时,原露露集团是露露两家企业的控股股东,汕头露璐已经从成德路分离出来,这两家露露企业都生产杏露饮料。然而,原来的璐璐集团不再是两家企业的股东,而早在2000年,就涉及国有企业(原璐璐集团属于国有企业),为防止行业间竞争普遍不够严格,2013年,国资委、证监会还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国有股东与控股上市公司解决行业间竞争规范相关交易的指导意见》。

程德路认为,两份文件的签署人王宝林、王秋敏的身份不合适,当时王宝林是程德路露露的董事长,也是原来的露露集团、汕头露露的董事长,王秋敏是程德路的总经理,原沛璐集团的董事。但汕头璐璐认为,当时两家公司都是原露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签署的文件是原露露集团对规模的"儿子"做出"分居"的决定,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如果原来的璐璐集团、程德路露和汕头璐璐的关系保持不变,那么南北两璐璐挥舞着剑的现状就不存在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三方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

2006年,原露露集团整体重组,成德路股份拆分与股份回购同步进行,诚德路路回购原露露集团持有的程德鲁路璐璐全部股份,完成后,原露露集团由38.9%的股份——最大股东地位完全退出成德路, 万项三农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万项三农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最大股东,而原露露集团,现为成德路的合资企业,程德路2018年半年报披露,它拥有原露露集团30%的股份。原璐璐集团现在也已从汕头露露退出,天眼检查显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占汕头露露股份的85%,而林威璐则占15%的股份。

程德路主张文件内容具有不公平的竞争性质的市场分割和垄断经营,但汕头露露表示,此前双方都是合作关系,汕头璐璐在8月13日发表的声明中与程德路的公告一起向自己的"背书":程德路在5月12日, 2014年上市公司公告中写道:"汕头璐璐在合同区域范围内。经济观察报记者查询程德路当天的公告,是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记录,确实有这种说法。

汕头露露总经理陈文告诉经济观察报,文件约定汕头露露在南方市场销售,成德路一直遵守,但今年开始找成德路将产品推广到南方市场。汕头璐璐认为,是2015年程德路管理层的一次重大变革,导致程德璐璐不承认原文内容。

经济观察报记者查询程德路鲁现任高管简历,绝大多数高管都曾在万源集团工作过,如程德路董事长卢永明2015年8月-2018年4月担任程德路副董事长,2011-2014年为万诚德农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向《经济观察报》分析,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表现不正当不是法定合同无效,而是不公平,合同可以取消。根据民法通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不稳定状态和缺乏判断力,使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显得不公平,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具体在本案中,要根据双方签署的备忘录确定合同的效力,并分析是否存在相应法律规定下的无效情形,可以进一步判断。另一方面,如果程德路认为协议明显不公平,则可能要求依法撤回。法庭能否获得支助需要根据其证据情况而定。律师团队进行了分析。

在程德路看来,这两份文件损害了上市公司股东的未来利益,但汕头露露认为,这两份文件的签署是原露露集团和程德路路对汕头露露利益的保护。

1996年3月,原露露集团与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成立汕头露露,璐璐集团占51%股份,港飞达股份占49%,汕头璐璐负责开拓南方市场。2001年,汕头璐璐增资,"露露"商标的使用权和专利权占比的10%。从1994年到1996年,露露集团原销售收入分别为1.2亿、1.8亿、2.7亿,免费逾期占用飞达公司的收购价格全年保持在4000万~6000万的水平。1997年,原露露集团单独拿出集团的优质资产重组,成立了上市公司程德路,汕头璐璐也转让给成德路控股,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之一。

2000年,原露露集团、成德路露和香港飞达共同商定,由汕头璐璐投资开发"露露"利乐新包装生产线,因为对于当时的利乐包装产品,成德路作为上市公司,考虑到巨大的投资和风险,不敢引进,所以大家商量由汕头露露推出利乐包装产品, 为了丰富露露产品线,扩大露露品牌影响力。

2001年,上市公司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原先会计核算的递延资产的市场开发成本转化为当前成本,由于汕头璐璐负责的南方市场比较新,营销成本较高,加上新的安虎利洛包装生产线,投入远远大于产出,采用新会计准则给汕头璐璐在上市公司报表中出现经营亏损。程德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汕头露露留在上市公司,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收益,不利于上市公司再融资。香港飞达公司与汕头露露以"露露"品牌为整体利益,充分配合,如成德路请求同意暂时退出上市公司,双方同意在未来汕头璐璐效益改善后返回上市公司。

在汕头露露的叙事中,为了"露露"这个品牌,它承担了一个"悲伤而正义"的角色。

另一起商标纠纷

事实上,由于历史原因,"露露"商标纠纷不仅是南北露露之间的纠纷,成德路与原露露集团也一直存在争议。

2006年,程德路鲁以3.01亿支付资金被授予共127个露露系列商标;当年,原露露集团承诺,如"露露"系列无形资产转让手续完成后,集团将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2008年3月,无形资产完成转让手续,但原露露集团尚未申请,并将"露露"商标授权出境。2010年,程德璐向工商局投诉。

这种抱怨导致了背后让人发笑的事情。原为2007年,在签署《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后,曾任程德路鲁董事长、原露露集团董事长的王宝林代表双方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和《企业名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程德路允许原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商标十年, 原来的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集团"标志十年,原露露集团按照协议分别支付1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许可费。

在工商局干预后,原露露集团于2011年3月更名,2011年8月初,证监会公开谴责王宝林的行为。2011年8月中旬,程德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2007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和《企业名称许可协议》无效,2011年11月底,程德璐收到一审判决,使两份协议无效,但集团提出上诉。2012年,终审判决驳回了集团的上诉,维持原判,程德路鲁与原露露集团的商标纠纷达成法律结论。

程德路与汕头璐璐之争,情况比较复杂,早在2012年,就有传言说程德路鲁想买汕头露露作为解决办法,但无奈的汕头璐璐的要价太高了。经济观察报记者就收购汕头露露事宜采访程德路,截至发布截止日期,程德路卢未予回复。然而,在2014年5月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中,有投资者询问收购汕头露露的情况,当程德路露露回复说:"南璐璐年销售收入只有数千万元,如果收购其对方,对方提供了更高的收购价格","在南璐璐业务到期时,收购价格是合理的, 将考虑收购它。"

未来,不知道南北露露之间的争端会以同样的方式还是以其他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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